職等職級制度

2022-01-14 06:50:08 字數 1505 閱讀 7526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員工管理,加強人力資源基礎性工作建設,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公司實行浮動的職等職級制度。

每個崗位都有乙個浮動的職等職級範圍,並職務與職等職級相對掛鉤,不絕對掛鉤。即不同單位同等職務的崗位職等職級可不一樣,同一單位同個崗位不同擔任者的職等職級也可不一樣。

第三條員工的職等職級是各項待遇福利、職權劃分的重要或直接的依據,跟所在崗位的工作難度、工作要求,以及個人的學歷、工作熟練程度、工作能力、在公司的服務年限相關。

第四條本制度適用於集團及其下屬子公司的所有員工(不包括生產一線作業人員及臨時工)。

對於月工資不按職等職級發放的子公司,可僅執行職等制度。

第五條集團人力資源負責部門負責整個集團的職等職級制度的整體管理工作,各子公司行政人事部門負責所在公司的職等職級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崗位職等職級範圍

第六條集團實行十二個職等,每一等有三十職級的職等職級制度,其中一等最低、十二等最高,一級最低、三十級最高。其中九等(含)以上為高層或享受高層待遇,五等到八等為中層或享受中層待遇,四等(含)以下為基層。

第七條崗位分為管理崗位、普通崗位、技術崗位三大類。各大類的不同級別的崗位都乙個浮動的職等浮動範圍,該級別的任何崗位的職等都必須在該級別的職等浮動範圍內浮動,其中管理崗位的副職的職等必須低於該級別的最高職等,原則上應至少低1-2個職等。

第八條職等表

第九條各單位(各子公司或集團總部,下同)應按照第七條的職等表的職等浮動範圍,結合本單位的發展現狀,根據每個崗位的工作要求和工作難度以及該崗位的薪資水平給每個崗位核定乙個職等職級浮動範圍,原則上每個崗位的職等浮動跨度為2個職等,職級浮動跨度為7-11職級(中間級應為基準水平)。上報集團核決,最後以集團核決的職等職級範圍為準。

第十條各單位如有新崗位設立或原崗位的工作要求和工作難度發生改變,應按照第七條規定,核定崗位的職等職級範圍。

第十一條每年年初,集團將發布各崗位的參考職等職級範圍,並向各子公司下達五等以上各職等的人數和五等以上總人數的指標限制。

第三章職等職級確定與調整

第十二條對於新進員工,各單位應根據該員工擬擔任的崗位的職等職級浮動範圍,並結合該員工的學歷、工作熟練程度(工作經驗)、工作能力核定該員工的職等職級。原則上職等應從低,職級以中間級,為基準,如學歷較高或較低,工作較熟練或較生疏,工作能力較強或需加強,職級可在中間級上下浮動1-3級,但不能超出核定的浮動範圍。然後上報集團批准,最後以集團批准的職等職級為準。

特殊引進人員除外。

第十三條員工在同一崗位每擔任一年(超過6個月,不到一年的可按一年算)可在每年年初向所在的單位申請調整職級,每擔任兩年(超過18個月,不到兩年的可按一年算)的員工可申請調整職等,其他時間一概不受理(人事異動除外),調整後的職等職級不能超出該崗位的核定的範圍,特批除外。各單位應根據各申請者的工作績效等情況給出審核意見,上報集團核決,最後以集團的核決的為準。

第四章附則

第十五條本制度與以往制度有衝突的,以本制度為準。

第十六條本制度解釋修改權屬集團公司人力資源負責部門。

第十七條本制度自2023年9月起實施,並根據集團發展進行調整和補充,逐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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