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目的:
確保員工的辭職和解聘工作按公司統一標準進行以避免產生不必要的勞動糾紛。
2.0 範圍:
適用於公司全體員工的辭職、合同解除和終止處理。
3.0 職責:
3.1員工辭職需提前30天填寫《離職申請表》。
3.2人力資源部負責對領班級(含)以上人員進行離職面談。
3.3普通員工離職由部門經理/專案總經理批准,領班級(含)以上員工離職由公司總經理批准。
3.4人力資源部負責審核所有員工的離職手續,以確保其符合國家法規及公司政策。
3.5 相關部門負責辦理具體的辭職及解聘手續。
4.0 方法和過程控制
4.1 員工辭職的手續辦理
4.1.1員工辭職必須提前30天填寫《離職申請表》並經部門經理/專案總經理批准。
4.1.2部門/專案3日內將《離職申請表》報人力資源部。
4.1.2.
1普通員工,人力資源部在收到《離職申請表》2日內進行審批並通知其所在部門/專案,由部門/專案通知員工辦理離職手續。員工離職手續辦理完畢後3日內,部門/專案將《離職申請表》、《離職迴圈單》交人力資源部,人力資源部調整人員資料庫,為離職人員辦理人事檔案和社會保險轉移手續,並將相關資料存入員工個人檔案。員工全部離職手續辦理完畢後,其離職結算款於次月8日打入工資存摺。
4.1.2.
2領班級(含)以上人員,人力資源部在收到《離職申請表》3日內與員工進行離職面談。員工辭職按程式得到批准後由部門/專案安排員工辦理離職手續。員工離職手續辦理完畢後3日內,部門/專案將《離職申請表》、《離職迴圈單》交人力資源部,人力資源部調整人員資料庫,為離職人員辦理人事檔案和社會保險轉移手續,並將相關資料存入員工個人檔案。
員工全部離職手續辦理完畢後,其離職結算款於次月8日打入工資存摺。
4.1.3勞務員工按《勞務協議》的約定進行,同時附《離職申請表》、《離職迴圈單》。
4.2 解聘的手續辦理
4.2.1員工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及公司規章制度,由所在部門/專案提交書面處理意見或《過失單》,人力資源部複核並按相關許可權審批後下發《解除(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
部門/專案通知員工辦理離職手續,員工離職手續辦理完畢後3日內,部門/專案將《離職申請表》、《離職迴圈單》交人力資源部,人力資源部調整人員資料庫,為離職人員辦理人事檔案和社會保險轉移手續,並將相關資料存入員工個人檔案。員工全部離職手續辦理完畢後,其離職結算款於次月8日打入工資存摺。
4.2.2 員工合同到期,如果公司不與其續訂勞動合同,人力資源部提前30天下發《解除(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部門/專案通知員工辦理離職手續,員工離職手續辦理完畢後3日內,部門/專案將《離職申請表》、《離職迴圈單》交人力資源部,人力資源部調整人員資料庫,為離職人員辦理人事檔案和社會保險轉移手續,並將相關資料存入員工個人檔案。
員工全部離職手續辦理完畢後,其離職結算款於次月8日打入工資存摺。
4.2.3勞務員工按《勞務協議》的約定進行,同時附《離職迴圈單》。
4.3員工辭職申請未經批准前應繼續工作,擅自離職者,按曠工處理,連續曠工三天予以除名,個人檔案轉至戶口所在地街道辦事處。
4.4員工辭職經批准後,部門/專案應及時安排尚欠員工未休的年假或其他有薪假期,如在最後工作日前無法安排的,將以工資補償。
4.5高階管理人員離職需經過公司進行離職審計後方可進行離職結算。
4.6經濟補償
4.6.1員工提出解除合同,必須提前30天書面申請,否則需以乙個月的實得工資作為補償。特殊情況需提前離職,經公司同意後,可以不支付違約金。
4.6.2不辭而別、未按公司規定辦理離職手續者,仍須向公司支付乙個月的實得工資作為補償,並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4.6.3凡由公司出資培訓的員工,應按培訓協議償付培訓費。
4.7離職手續須在離職批准之日起15日內辦理完畢,逾期不辦理手續者,個人檔案轉至戶口所在地街道辦事處。
5.0 支援性檔案
5.1 《離職申請表》
5.2 《離職結算表》
5.3 《解除(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
5.4 《過失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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