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鍋爐管理制度Office

2021-11-06 04:52:52 字數 4948 閱讀 7873

公司鍋爐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公司鍋爐的管理,保證鍋爐的安全執行,防止發生事故,依據《特種裝置安全法》和《特種裝置安全監察條例》和國家相關法規、標準、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所指的鍋爐,包括蒸汽鍋爐、餘熱鍋爐、承壓熱水鍋爐和鍋爐房範圍內管道及附屬裝置。

第三條本制度適用於公司裝置部、能源部、生產部、安全部、技改工程部和鍋爐使用單位。

第二章職責分工

第四條裝置部為公司鍋爐裝置的歸口管理部門,主要職責:

一、貫徹國家特種裝置安全監督管理部門頒發的有關鍋爐裝置管理的法規及相關標準規定。

二、制定、修訂公司鍋爐管理制度,並組織貫徹執行。

三、負責公司重要鍋爐裝置安裝、修理改造專案方案的審核工作。

四、負責鍋爐裝置的修理、改造計畫落實工作。

五、負責鍋爐備件採購計畫的審核工作及鍋爐裝置自動化執行管理工作。

六、負責辦理鍋爐使用登記、檔案管理工作。

七、負責制訂鍋爐定期檢驗計畫及鍋爐檢驗工作。

八、組織對鍋爐事故的調查分析、處理

第五條能源部負責電力作業部、動力作業部、製氧作業部鍋爐裝置的日常使用執行管理,主要職責:

一、認真執行國家特種裝置安全監督管理部門頒發的有關鍋爐裝置管理的法規及相關標準規定。

二、負責管轄範圍內鍋爐裝置安裝、修理改造專案方案的制定。

三、負責管轄範圍內的鍋爐裝置的修理、改造計畫,並負責驗收工作。

四、負責管轄範圍內鍋爐備件計畫的審核工作。

五、負責落實管轄範圍內鍋爐定期檢驗計畫。

六、負責公司鍋爐水質監督工作。

第六條安全部為鍋爐安全使用監督檢查部門,主要職責:

一、依據國家特種裝置安全監督管理部門頒發的有關法規、規定,對鍋爐的安全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二、監督檢查各單位鍋爐房特種作業人員持證情況,並監督落實、整改。

三、監督檢查各單位鍋爐安全附件定期檢驗情況,並監督落實、整改。

四、監督檢查鍋爐施工中安全措施的執**況。

五、組織對鍋爐造成的人身**事故進行分析,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

第七條生產部應合理安排生產,滿足鍋爐檢驗、修理改造工作的要求。在發生事故等突發事件時及時組織調整生產形式,防止事故擴大,並及時通知有關部門。

第八條技改工程部負責新建改建工程以及技改專案中的鍋爐安裝、改造的施工組織管理工作,並嚴格執行國家或行業有關鍋爐的法規、標準及公司相關的管理制度。

第九條公司鍋爐使用單位主要職責:

一、嚴格貫徹執行國家或行業有關鍋爐的法規、標準及公司相關的制度規定;

二、組織制定本單位鍋爐的安全、技術、裝置操作規程,並組織執行;

三、應有專職或兼職專業人員負責本單位鍋爐的使用、維護、檢修和安全管理工作;

四、編制並上報本單位鍋爐外部檢驗、內外部檢驗、耐壓試驗計畫,並積極配合特種裝置檢驗部門的工作,及時組織處理裝置存在的隱患或缺陷;

五、組織本單位鍋爐工程的前期管理、竣工驗收、試執行等工作;

六、組織本單位鍋爐的隱患、缺陷的查詢、評估工作,並制定措施,落實整改,其中重大問題按規定上報;

七、負責組織本單位鍋爐一般事故的調查分析、修復及防範工作,其中重大問題要立即上報;

八、負責本單位鍋爐裝置檔案及技術資料的管理工作;

九、負責本單位鍋爐管理、操作、維修人員的技術培訓和考核工作;

十、負責本單位鍋爐的月度定期檢查,定期檢查記錄至少儲存三年,並歸入裝置檔案;

十一、按規定對本單位鍋爐安全附件進行校驗,校驗報告儲存兩個校驗週期。

第三章鍋爐房的設計和鍋爐購置

第十條鍋爐房的設計應符合gb50041《鍋爐房設計規範》以及相關規定。

第十一條購置鍋爐時,鍋爐的採購單位應向製造單位要求提供以下技術資料:

(一)鍋爐圖樣;

(二)受壓元件的強度計算書;

(三)安全閥排量的計算書;

(四)鍋爐製造質量證明書;

(五)鍋爐產品安全質量監督檢驗證書;

(六)鍋爐安裝說明書和使用說明書;

(七)受壓元件設計更改資料;

(八)有關鍋爐安全技術規範要求提供的相關資料;

(九)能效測試報告。

第十二條鍋爐水處理裝置出廠時,應當附有以下檔案資料:

(一)水處理裝置圖樣(總圖、管道系統圖等);

(二)產品質量證明檔案;

(三)裝置安裝、使用說明書。

第十三條進口鍋爐時,應符合國家特種裝置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的規定,到岸後進口鍋爐必須辦理商檢和安全效能監督檢驗手續(鍋爐房的設計和鍋爐購置的具體流程見附件一)。

第四章鍋爐的安裝、修理、改造

第十四條從事鍋爐安裝、修理、改造工作的單位,在取得相應的資質後,方可在批准的有效期限內進行工作。

第十五條鍋爐的安裝、修理、改造等施工作業前,施工單位應按規定到裝置屬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辦理施工告知手續。《告知書》簽收後應在乙個工作日內將影印件或電傳至公司裝置部備案。施工單位及時把告知書和施工方案報唐山市特種裝置監督檢驗所,施工過程必須接受唐山市特種裝置監督檢驗所的監督檢驗。

鍋爐的建設(使用)單位要對告知書的辦理情況進行檢查,未辦理告知手續的不得施工。

第十六條鍋爐安裝、改造應按規定到唐山市質量技術監督局或遷安市質量技術監督局辦理審查手續,經審查合格方可對鍋爐進行施工。

第十七條在鍋爐安裝、改造、修理的施工過程中,施工單位應接受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的監督檢查(鍋爐的安裝、修理、改造的流程見附件二)。施工單位在鍋爐安裝、改造、修理的完工後,應出具鍋爐安裝、改造、修理質量證明書,提供唐山市特種裝置監督檢驗所出具的鍋爐安裝、改造、修理監督檢驗證書。

第五章鍋爐的使用管理

第十八條新安裝的鍋爐竣工後,安裝單位和使用單位應組織有裝置主管部門、安全部門、執行主管部門及當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參加的總體驗收。驗收合格後施工單位應在20日內將有關技術資料移交使用單位。

第十九條新安裝裝置,使用單位應在規定期限內,攜帶以下技術資料到裝置屬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辦理註冊登記手續,並領取使用登記證。

一、組織機構**證書影印件。

二、鍋爐登記卡(一式兩份)。

三、相關檔案原件各乙份:

(一)鍋爐設計圖樣、產品質量證明書、安裝及使用修理說明、製造和安裝過程監督檢驗證明。

(二)進口鍋爐安全效能監督檢驗報告。

(三)鍋爐安裝質量證明書。

(四)鍋爐安裝監督檢驗報告。

(五)鍋爐水處理方法及水質標準。

(六)鍋爐水質監督檢驗報告。

(七)有效期內的鍋爐安全附件校驗鑑定證明。

(八)鍋爐使用安全管理的規章制度。

(九)相關安全附件的合格證及使用說明。

(十)特種裝置作業人員證件(司爐工、水質化驗工)。

第二十條重大修理改造專案的鍋爐,使用單位應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後30日內,辦理使用變更手續。

第二十一條使用單位應建立鍋爐房管理制度和記錄,包括以下內容:

一、管理制度:

(一)崗位人員責任制。

(二)交**制度。

(三)裝置巡檢制度。

(四)水質管理制度。

(五)事故報告制度。

(六)技術、裝置與安全使用規程。

二、記錄:

(一)裝置執行、巡檢記錄。

(二)水質化驗記錄。

(三)交**記錄。

(四)裝置問題處理記錄。

(五)定期檢查記錄。

第二十二條使用單位應建立裝置技術檔案,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定期檢查記錄。

二、事故記錄(包括裝置、技術、安全各類事故)。

三、檢修檢驗記錄。

四、安全附件校驗鑑定記錄。

五、鍋爐裝置修理、改造記錄。

第二十三條鍋爐房內的照明、防護設施應安裝齊全,滿足國家規範要求。燃氣鍋爐的鍋爐房內應裝有燃氣洩漏檢測報警裝置。

第二十四條使用燃氣(油)鍋爐的單位每年要組織對燃氣(油)系統的保護裝置進行除錯。除錯合格後方可投入執行。

第二十五條鍋爐的安全保護裝置及安全附件應安裝齊全、完好,符合規定要求,在使用中確保靈敏可靠。並按以下規定進行校驗:

一、壓力表每半年至少校驗一次;每週沖洗一次。

二、安全閥每年至少校驗一次並定期對安全閥做手動的排放試驗。

三、水位計每班至少沖洗一次。

第二十六條鍋爐使用單位,應建立健全水處理化驗的工藝標準,配備持證的水處理人員。

第二十七條鍋爐的水質標準,按gb/t1576-2008《工業鍋爐水質》和gb12145《火力發電機組及蒸汽動力裝置水汽質量》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新安裝、移裝的鍋爐,應配備符合標準要求的水處理裝置。水質化驗指標達不到規定要求的,鍋爐裝置不得投入執行。

第二十九條使用單位應建立定期排汙制度。鍋爐定期排汙時應嚴格監視水位,在規程規定負荷下進行。排汙量和排汙方式應在水處理人員指導下進行。

第三十條鍋爐裝置嚴禁在虧水、滿水、超溫、超壓、超負荷及裝置存在缺陷的情況下執行。鍋爐使用單位領導不得強迫司爐人員進行違章操作。

第三十一條鍋爐執行時,嚴禁在受壓部件上進行施焊、切割、敲擊和緊固螺栓。不得在受壓元部件上焊接其他金屬部件。嚴禁用氣(汽)體代替水對鍋爐進行耐壓試驗。

第三十二條鍋爐裝置出現故障或者發生異常情況,使用單位應當對其進行全面檢查,消除事故隱患後,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第三十三條使用單位應制定鍋爐裝置的事故應急措施和救援預案,並定期組織演練。

第三十四條鍋爐的司爐、水處理人員應持證上崗。發電用鍋爐的管理和操作人員,還應執行《電力工業鍋爐壓力容器監察規程》(本規程為強制性行業標準)的規定。

第三十五條準備停用一年以上的鍋爐,使用單位應採取有效的防腐措施進行封存,並按屬地質量監督部門的規定辦理相關的停用封存、啟用或移裝手續。

第三十六條經檢驗或其他原因,已判報廢的鍋爐不得繼續使用,使用單位應及時辦理登出手續。舊鍋爐需**、轉讓時,產權單位應安排檢驗,未經檢驗合格的鍋爐不得**、轉讓。

第六章鍋爐定期檢驗

第三十八條鍋爐的定期檢驗,應按規定由具備相應資質單位進行。

第三十九條工業鍋爐每年進行內、外部檢驗一次,發電鍋爐每兩年檢驗一次,可結合裝置大修進行,鍋爐每六年進行一次水壓試驗。因鍋爐結構不能進行內部檢驗時,應每六年進行一次水壓試驗。

第四十條定期檢驗的內容包括:內部檢驗和外部檢驗、水壓試驗。鍋爐內部檢驗、外部檢驗和水壓試驗均在合格有效期內,才能投入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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