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動力執行管理制度Office

2021-06-25 19:07:53 字數 4665 閱讀 9355

公司動力執行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認真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確保動力裝置的安全經濟執行,加強動力能源的合理使用與管理,保證產品**穩定可靠,特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動力能源,是指生產和生活用水、電力、蒸汽、燃氣、氧氣、氮氣、氬氣、壓縮空氣、高爐鼓風、軟化水、除鹽水、冷凝水、生產排水、生活排水、高含鹽排水等,動力能源管理包括對上述動力裝置及相應管網的執行、維護、檢修、動力產品的生產與應用的平衡及達到合理使用等管理工作。

第三條動力產品一般具有生產、輸送、使用同時進行的特點,因此,動力產品的**必須與生產密切配合,隨生產的變化而變化,班中的動態調節由能源部生產排程系統負責。能源部負責動力能源的靜態平衡、協調和對外業務歸口管理,並對動力裝置及節能工作情況進行執法檢查。

第四條動力生產運轉的裝置管理要求同制度中裝置管理的規定。

第五條本制度適用於公司所有能源使用者單位。

第二章管理職責分工

第六條凡應用公司管網動力能源介質的單位,均應明確乙個業務部門(生技室、裝置室),負責本單位的動力能源管理工作,與公司能源部建立業務聯絡渠道,實行專業對口管理。

第七條公司內部管理的分工,以作業部為單位,分別由各作業部業務部門歸口管理,由能源部與地方**部門建立直接業務關係,公司對內對外業務由能源部按專業分工管理。

第八條能源部直接負責各作業部的廠際能源結算業務,各單位的消耗量以能源部專業人員結算資料為準。

第九條動力作業部、電力作業部、製氧作業部是公司內部動力產品統一**單位,其主要職責如下:

一、負責所管動力裝置及管網的安全經濟執行。

二、保證動力產品按質、按量、按計畫穩定**。

三、對各使用單位的動力設施及合理使用情況進行監察和指導。

四、負責動力資源的指令性調節。

第十條動力資源的年、季、月度生產計畫,由能源部根據計財部提出的產品產量計畫提出,由計財部最後確定生產計畫。

當能源**、能源消耗結構發生重大變化時,提前制定能源平衡方案,並會知生產部。

第三章動力執行管理

第十一條動力生產必須貫徹安全運轉、優質低耗、穩定**、有效利用的原則,按動力裝置的額定引數組織生產,嚴禁超額定引數執行。

第十二條為穩定、可靠地**動力產品,動力生產裝置應有一定的備用能力,產供之間要保持一定的緩衝量,一般為10—25%。為避免突然增加大的能源量造成管網波動影響正常生產,規定用壓縮空氣量超過100 m3/min、氮氣超過5000 m3/h、氬氣超過200 m3/h的單體裝置生產使用前10分鐘,以及各使用者停風檢修完畢後的恢復用氣、管網吹掃置換等大的用氣操作以前,必須通過排程系統聯絡確認。

第十三條動力生產裝置(在修裝置除外)應保持隨時可起動狀態,並應定期輪換使用和試驗。

第十四條動力生產和裝置運轉要制訂正常和異常兩種執行方式,執行方式要符合技術經濟指標和專業生產的需要,在裝置檢修和發生事故情況下,要做好臨時平衡。

第十五條動力管網的停送操作必須執行操作票制度(由所屬操作單位報能源部排程室,緊急事故狀態可先操作後補票),並有專人監護和確認。

第十六條主要供水系統(高爐、加熱爐等)的執行水幫浦,備用台數不得少於一台。

第十七條供水系統容貯水池應嚴格控制水位,貯水池之貯水量一般保持在80%以上。

第十八條生產系統的保安水源設施(水塔、高位水池、非電力原動機水幫浦等)應時刻處於備用狀態,嚴格控制水位等引數,並定期進行使用試驗。

第十九條按水質分系統執行,確保水質指標合格,定期檢測,按標準定期加藥及相應的水質處理。

第二十條高爐煤氣含塵量<5 mg/nm3。

第二十一條焦爐煤氣氨含量<0.2 g/nm3。

硫化氫含量<0.2 g/nm3。

氫化氰含量<0.15 g/nm3。

萘含量<0.2 g/nm3。

焦油含量<0.05 g/nm3。

硫含量應滿足鋼鐵生產工藝要求。

第二十二條轉爐煤氣氧含量<2%。

第二十三條氧氣(氮、氬氣、氫氣)貯罐(管道)、低溫液體貯槽等壓力容器(管道),要按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壓力容器(管道)安全技術監察規程》、《深度冷凍法生產氧氣及相關氣體安全技術規程》、《氫氣使用安全技術規程》等規定進行使用、維護和檢修。

第四章動力產品的**管理

第二十四條動力產品的**執行公司確定的生產計畫和各單位的消耗計畫分類**。對計畫指標要確保完成,**中的動態調節由生產部決定。

第二十五條動力產品的**要保證各項技術引數和質量標準,做到安全、穩定。

第二十六條使用動力產品要厲行節約,各用能點閥門要合理啟閉、不得浪費,通過各種節能措施,不斷降低產品單耗或消耗量,做到合理有效使用。

各單位所轄動力管道要杜絕跑冒滴漏,不准私自擴大用量,嚴禁私接濫用。

第二十七條一煉鋼三座轉爐由兩條管道供氧,可以實現三爐同吹,但是單條氧氣管線上不許三爐同吹。

第二十八條凡技措、改造等新建或擴建工程增加動力用量時,必須在設計開始前乙個月,由設計單位提出書面申請,經能源部同意後填寫申請單,持接網平面圖(或示意圖)報能源部主管領導批准,**單位簽認,方能進行施工設計。

第二十九條凡因技術措施、改造等新建或擴建工程增加用水時,必須在設計中提出解決水源措施,在此基礎上由使用單位辦理用水申請。

第三十條新建專案或新裝裝置所屬單位,應在投產前兩個月向能源部提供以下資料,作為**動力的依據。

一、裝置規範、數量、所需動力產品引數和用量、負荷性質等有關資料。

二、管網系統竣工圖。

三、動力設施(含管網)工程質量驗收記錄。

第三十一條使用者需增加動力用量時,須提前乙個月向能源部提出增量申請,同時提交管網平面圖,經公司審批後才能增加。

第三十二條各種工程施工需臨時使用動力產品時,要提前一周向能源部提出申請,辦理臨時使用手續,經能源部和**單位簽認後方能使用。

第三十三條公司以外單位申請使用公司動力產品時,一般不予**。特殊情況經公司主管經理批准後方可到能源部辦理手續。

第三十四條使用單位要按能源部批准的增量、管徑和動力**部門指定的位置進行接點,不得擅自改變。

第三十五條臨時使用所接的動力管線,停止使用後,由使用單位及時切斷,按原狀予以恢復。

第三十六條新建或改建工程及臨時使用動力產品,必須有完善的計量裝置,否則不予**。

第三十七條使用者撤消或停用動力產品,須提前兩周通知能源部和**單位,經檢查確認後生效,否則仍按原計畫用量收費。

第三十八條凡因建設需要,現有管道、支架需要拆遷時,設計單位必須提供拆遷方案,經能源部及有關作業部共同審查,同意後方可施工。

第三十九條蒸汽採暖要嚴格執行下述規定:

一、採暖期由當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特殊情況需經能源部批准,方可提前或延長採暖。

二、採暖系統必須加裝節能型疏水器。疏水器只能排水,不能跑汽。

三、蒸汽採暖系統必須將同一室、同一排的暖汽串聯起來,以減少疏水器數量。

四、室外疏水串聯管必須按標準保溫。

五、室溫控制標準:休息室或更衣室不得超過20℃,操作室不得超過23℃。

第四十條各使用動力單位要加強在用動力裝置和管網的維護管理,各種熱力裝置(包括暖器、熱水器、蒸鍋等)、傳輸裝置及附件,必須明確專人負責,並納入崗位責任中。

鍋爐及蒸汽管道等特種裝置,要按照《電力工業鍋爐監察規程》、《蒸汽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壓力管道安全技術監察規程》等規定進行使用、維護和檢修。

第四十一條熱力裝置及蒸汽管道必須按標準進行保溫,外表溫度凡超過50℃者,都必須重新保溫,嚴禁裸管執行。

第四十二條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單位有權停止**,並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因此造成的損失,由使用單位負責。

一、未經批准,私接濫用者。

二、未經批准,提前或延長採暖期者。

三、管道洩漏嚴重或超過洩漏指標,無故不及時處理者。

四、暖器直排(包括疏水器失靈不及時處理者)。

五、管道無保溫,直埋地下或保溫層嚴重脫落者。

六、開窗採暖或室溫超過20℃,操作室溫度超過23℃仍採暖者。

七、私自向其它單位轉供動力產品者。

八、對動力監察員的合理意見拒不執行者。

第四十三條嚴禁生活水與生產水聯接混用,公司衛生防疫部門負責對生活水質進行監督管理,並定期對水質進行分析。

第四十四條消防用水不得任意停供,因故停水時,由停水單位通知保衛部門、能源部備案,專用消防設施不得他用,由保衛部門負責消防設施的專業管理。

第四十五條各單位排水測點必須安裝**監測設施(ph值、電導率),並嚴格按規定指標排放(ph值:6-9,電導率不大於2000 us/cm,不能有浮油)、嚴禁排放水質不合格的排水。凡有沉澱池者,嚴禁不經沉澱池排放。

第四十六條燃氣管網壓力根據供出介質不同、使用者使用要求不同進行調整,超壓時要及時放散。使用燃氣的爐窯要裝有低壓報警器,當燃氣壓力下降至100公釐水柱時,各使用單位要自動減量,當燃氣壓力降至50公釐水柱時,必須自動停止使用,當燃氣壓力降至30公釐水柱時,必須向管道通蒸汽,防止因負壓發生**。

第五章動力管道管理責任的劃分原則

第四十七條熱力管道,以進入使用者廠區或由主管引出支管的第一道閥門為界,主幹管和第一道閥門由供汽單位管理,該閥門後的支管及其附件由用汽單位管理。

第四十八條高爐送風管道以熱風爐的放風閥為界,放風閥(包括兩側法蘭)及至高爐間的管道由煉鐵作業部管理,放風閥以里至鼓風站間的管道由供風單位管理。

第四十九條給水管道以支管第乙個水閥門或水表為界,幹管及支管第一道閥門(不含閥門)以上產權歸供水單位,供水單位對支管第一道閥門有管理權;支管第一道閥門(含閥門)以下產權歸用水單位,支管及其附件由用水單位管理。支管處有兩道分支閥門的,以第二道分支閥門為產權分界點,原則同上。

排水管道以主幹管與支管的第乙個聯絡井為界,幹管由排水單位管理,支管與幹管連線第乙個聯絡井(含聯絡井)及以前的管道、排水井由使用者管理,兩個或兩個以上單位共用的排水設施根據具體情況由能源部確定管理單位劃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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