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私法法律適用 我國相關規定總結

2021-10-17 05:15:52 字數 4733 閱讀 3093

二、 自然人行為能力:《民法通則》143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定居國外的,他的民事行為能力可以適用定居國法律。」

《民通意見》「定居國外的我國公民的民事行為能力,如其行為是在我國境內所為,適用我國法律;在定居國所為,可以使用其定居國法律。」「外國人在我國領域內進行民事活動,如依其本國法為無民事行為能力,而依我國法律為由民事行為能力,應當認定為由民事行為能力。」「無國籍人的民事行為能力,一般使用其定居國法律,如未定居的,使用其住所地法律。

」《票據法》「票據債務人的民事行為能力,適用其本國法律。票據債務人的民事行為能力,依其本國法為無民事行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而依照行為地法律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使用行為地法律。」

三、 法人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民通意見》184條「外國法人以其註冊登記國家的法律為其本國法,法人的民事行為能力依其本國法確定。外國法人在我國領域內進行的民事活動,必須符合我國的法律規定。

」(我國對外國法人的國籍確定採取註冊登記主義。)

第二部分:物權法律關係的法律適用:

一、 不動產物權:《民法通則》144條「不動產的所有權,使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律。」《民通意見》「不動產的所有權買賣、租賃、抵押、使用等民事關係,均應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律。」

二、 動產物權:《海商法》「船舶所有權的取得、轉讓和消滅,使用船旗國法律。」「船舶抵押權使用船旗國法律。

船舶在光船租賃以前或者期間,設立船舶抵押權的,使用原船舶登記地法律。」「船舶優先權,使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的法律。」

《民用航空器法》「民用航空器所有權的取得、轉讓和消滅,使用民用航空器國籍登記國法律。」「民用航空器抵押權使用民用航空器國籍登記國法律。」「民用航空器優先權適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三、 國有化問題:我國對待外國資本的原則是不實習國有化和徵收,在特殊情況下需要實行國有外和徵收的,也必須滿足有關要求,例如公共利益、法律程式、相應補償。

基本態度:我國不放棄對本國境內的外國資本實施國有化的權利;承認國有化的實施必須符合一定條件如公共利益的需要,法定程式具備;在補償原則上,不接受充分、有效、即時補償的主張,而是適當或合理的補償。

第三部分:國際合同的法律適用:

一、 意思自治原則(首要原則):《民法通則》145條「涉外合同的當事人可以選擇處理合同爭議所適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具體內容:必須採用明示的形式。默示無效。

當事人可以從訂立合同開始到法院**前隨時通過協議選擇。

選擇的法律是實體法,但並未要求必須選擇與合同有實際聯絡的國家的法。

法律強制規定的除外——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勘探開發自然資源合同,只適用中中國法律。

使用外國法律不得違反我國社會公共利益。

二、 最密切聯絡原則(補充原則):當事人未作法律選擇的,或選擇無效的情況下,則應適用與合同有最密切聯絡的國家的法律。

我國採用的是特徵履行方法。19種涉外合同詳細規定。

三、我國有關使用國際條約和國際慣例的規定:

「國際條約優先原則」《民法通則》142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參加的國際條約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規定的,適用國際條約的約定,但中華人民共和國宣告保留的條款除外。」

「國際慣例不缺原則」《民法通則》142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參加的國際條約沒有規定的,可以使用國際慣例。」

第四部分國際商事的法律適用

《票據法》票據當事人的能力適用本國法。票據行為使用行為地法。追索權行使期限依出票地法律。

票據丟失的補救程式使用付款地法。票據的提示期限、拒絕證明方式、出具拒絕證明的期限適用付款地法。

第五部分侵權行為之債的法律適用

一、一般侵權行為:《民法通則》146「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使用侵權行為地法律。當事人雙方國籍相同或在同乙個國家,可以適用當事人本國法或住所地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不認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發生的行為是侵權行為的,不作為侵權行為處理。「

民通意見》「侵權行為地的法律包括侵權行為實施地法律和侵權結果發生地法律。如果兩者不一致時,人民法院可以選擇使用。「

總結:適用侵權行為地法是基本原則。當事人共同屬人法選擇適用。採取雙重可訴原則。

三、 特殊侵權行為:《海商法》「船舶碰撞的損害賠償,使用侵權行為地法律。船舶在公海上發生的碰撞的損害賠償,使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同一國籍的船舶,不論碰撞發生於何地,損害賠償適用船旗國法律。」「共同海損理算,使用理算地法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適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民用航空法》「民用航空器對地面第三人的損害賠償,使用侵權行為地法律。民用航空器在公海上空對水面損害賠償,使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的法律。「

第六部分:婚姻家庭的法律適用(包括結婚離婚夫妻關係收養撫養監護)

一、 結婚:《民法通則》「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和外國人結婚適用婚姻締結地法律。「 外國人和外國人在中國境內登記結婚,重疊適用中國法和外國人本國法。

中國公民和中國公民在中國境外結婚,可以採取領事婚姻,也鼓勵在當地按當地法律辦理,同時不得違反我國婚姻法的有關實質要件。短期在境外的(如旅遊)結婚必須適用中國法。

二、 離婚:《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和國公民和外國人離婚適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民通意見》「我國法院受理的涉外離婚案件,離婚以及因離婚引起的財產分割,適用我國法律。

認定其婚姻是否有效,適用婚姻締結地法律。」涉外離婚及時當事人以協議方式離婚,法院也要依該協議做出判決,防止協議在外國不生效。

三、 收養:《收養法》「外國人依照本法可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子女。應當經其所在國主管機關依照該國法律審查同意。

」「外國人在華收養子女的,應當符合收養法的規定,並不得違背收養人經常居住地的法律。」——即重疊使用我國法律和收養人經常居住地的法律。

四、 撫養:《民法通則》148「撫養適用於被扶養人有最密切聯絡的國家的法律。」「撫養人和被扶養人的國籍、住所以及供養被扶養人的財產所在地,均可視為與被扶養人有最密切聯絡。」

五、 監護:《民通意見》「監護的設立、更和終止,使用被監護人的本國法。但是,被監護人在我國境內有住所的,適用我國法律。

第七部分:繼承

一、 法定繼承:《民法通則》149「遺產的法定繼承,動產適用被繼承人死亡時的住所地法,不動產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

二、 遺囑繼承:類推適用法定繼承的規定。

三、 無人繼承的財產的歸屬問題:《民通意見》「在我國境內死亡的外國人,遺留在我國境內的遺產如果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依照我國法律處理,兩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另有規定的除外。」

繼承法》「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產,歸國家所有。」

第八部分:國際私法主體部分

一、 中國關於國籍衝突的法律適用規則: 「有雙重或多重國籍的外國人,以其有住所或者與其有最密切聯絡的國家的法律為其本國法。」「無國籍人的行為能力,一般適用其定居國法律,如未定居的,適用其住所地國法律。

」二、 中國關於住所衝突的法律適用規則:「當事人的住所不明或者不能確定的,以其經常居住地為主所。當事人有幾個住所的,以與產生糾紛的民事關係有最密切聯絡的住所為住所。」

三、 中國關於法人國籍、住所、外國法人認許的規定:「外國法人以其註冊登記地國家的法律為其本國法。法人的民事行為能力依其本國法確定。

外國法人在我國領域內進行民事活動的,必須符合我國法律的規定」「法人以它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住所。」我國對外國法人的認許採特別認許制,即外國法人在我國設立分支機構,常駐代表機構時,需要到有關部門履行批准登記程式。

四、 我國關於國家及其財產豁免權的理論:堅持國家及其財產豁免是國際法上的一項原則;堅持絕對豁免;將國有公司或企業的活動與國家行為區分開來;贊成以國際協議來消除;各國在國家豁免問題上的分歧;若外國任意侵犯中國國家及其財產豁免權,中國可以對該國家採取相應的報復措施;中國到外國法院特別出庭抗辯該外國法院的管轄權,不得視為接受該外國法院的管轄。

第九部分我國民事訴訟立法與實踐

一、 外國人法律地位: 國民待遇原則和對等原則

二、 訴訟**:外國人在人民法院起訴應訴,需要委託律師**訴訟的,必須委託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律師。也可以委託本國律師以非律師身份擔任訴訟**人。

三、 國際民事訴訟管轄權:普通地域管轄——「原告就被告原則「

特別地域管轄——合同糾紛或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對在我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訴訟,如果合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簽訂或履行,或訴訟標的物在我國領域內,或被告在我國有可供抵押的財產,或被告在我國領域內有代表機構,可以由合同簽訂地,合同履行地,標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財產所在地,侵權行為地或代表機構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專屬管轄——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港口作業中糾紛提起的訴訟,因遺產繼承糾紛提起的訴訟。因在我國境內履行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勘探開發自然資源合同發生的糾紛提起的訴訟。

協議管轄——涉外合同或涉外財產糾紛的當事人,可以用書面協議方式選擇與爭議有實際聯絡的地點的法院管轄。

應訴管轄——涉外民事訴訟的被告對人民法院管轄不提出異議,並應訴答辯的,視為承認該人民法院為有管轄權的法院。

四、 司法協助:我國人民法院提供司法協助,依照我國法律規定的程式進行,外國法院請求我國人民法院採用特殊方式進行司法協助的,人民法院也可以按照其請求的特殊方式進行,但請求採用的特殊方式不得違反中國的法律。外國法院請求協助的事項有損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主權、安全揮著社會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執行。

五、 司法文書送達:雙軌制:我國法院對外國送達訴訟文書的途徑不受限制。外國法院向我國領域內的受送達人送達的途徑包括條約途徑和外交途徑,反對郵寄送達和個人直接送達。

六、 取證:領事取證方式和請求書取證方式。外國駐我國使領館可向其本國公民調查取證,但不得向我國公民或第三國公民調查取證。

七、 承認與執行外國判決:人民法院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如果被執行人或者其財產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當事人請求執行的可以由當事人直接向有管轄權的外國法院申請承認和執行,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的規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則,請求外國法院承認和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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