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私法國家責任

2022-11-08 14:00:02 字數 2619 閱讀 3340

更可怪者,國際公法對於國家責任問題,亦未有充分之注意。」從那時起,雖有關國家責任的專著仍然不多,但在國際法著作中涉及國家責任的問題越來越多。國家責任國際法國際法律責任從廣義上講,「國家責任是指國家的國際不法行為或損害行為所應承擔的國際法律責任。

」從狹義上講,國家責任是國家的國際不法行為所引起的法律後果。王鐵崖先生在給國家責任下定義時指出,「這種不法行為在國際法上產生一定的後果」。《奧本海國際法》(第九版)認為:

「不遵守一項國際義務即構成國家的國際不法行為,引起該國的國際責任,由此對該國產生某些法律後果。」約翰·奧布賴恩指出:「國家責任的主題涉及國家可能被判定違背國際義務的情況和由此而可能產生的結果。

」國際法上的國家責任主要有國際不法行為責任和國際損害行為責任兩種。國際不法行為責任是指乙個國家違反自己承擔的國際義務,給其他國際法主體造成損害時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我們可以這樣理解國際不法行為:

只要存在違背國際義務的作為或不作為,而且該作為或不作為依國際可以歸因於國家,即構成國際不法行為。構成國際不法行為責任必須滿足以下幾個要件:①客觀要件—違反國際義務,具體表現為作為和不作為兩種形式。

內容包括違反一般性的國際法原則、國際規則和國際條約規定的義務。此外,乙個重要的問題就是如果一國的行為依據國內法是合法行為,但是根據國際法的規定此行為不合法,此時應如何認定這一行為?多數學者認為,根據國際法的效力優先於國內法的效力這一基本原則,應判定此行為屬於違反國際義務的行為。

國際不法行為按照嚴重程度的不同,可以分為一般的國際不法行為和犯罪行為。②主觀要件—國際不法行為可歸因於國家,即一國受到的損害是由別國的不法行為直接造成的。國家的國際不當行為可以包括一項或多項作為或不作為或兩者兼而有之。

根據不作為援引一國國際責任的情況並不少見。例如在科孚海峽案中,國際法院認為,阿爾巴尼亞知道或應該已經知道其領海中有水雷,卻沒有妥為公布這一可能危及領海航行的危險情況,因而應當承擔責任。國際損害行為責任是指國家由於從事國際法不加禁止的活動,造成他國損害所應承擔的國際法律責任。

其內容包括:①國際損害行為通常是潛在的、特別危險的活動。②國際損害行為本身都是現行國際法不加禁止的行為,由國家或實體在其本國領土或控制範圍內從事,但其危害具有跨國性。

國際損害行為責任的歸責原則是無過錯責任原則,受害方無需舉證。但如果加害方能夠舉證證明受害方有過錯,則加害方可以減輕或免除責任。國際損害行為責任可以分為以下三種:

①國家專屬責任—由非**團體所引起的國家責任,完全由國家來承擔。如2023年的《空間問題造成損害的國際公約》,則是一項國際法依據。②雙重責任—國家與經營者共同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如《維也納核損害雙重賠償責任公約》,則是一項國際法依據。③國家刑事責任—由於國家的不法行為而引起,屬於國際法上的犯罪行為。包括嚴重違反維護國際和平、安全的國際義務,如侵略;嚴重侵犯民族自決權,如奴役、種族滅絕、種族隔離;嚴重損害國際社會共同利益的行為,如大規模環境破壞。

國家刑事責任的具體承擔者是刑事責任主要負責人,主要有國家元首、行為的具體實施者。由國家來承擔刑罰往往只是名義上的,如國家犯戰爭罪、種族***等。通常,國家承擔的都是賠償責任。

值得注意的是,國家責任在以下幾種情況下是可以免除的。根據《國家責任條文草案》的規定,受害者同意實施的行為,國家可以免除責任。但受害者的同意必須是合法的且不能違反國際法的基本原則;做出同意的主體需是合法、擁有獨立主權的**,具體表現為國內法上正式的權力機關;受害者必須是自願做出同意的且沒有受到脅迫和欺詐。

國家作為自衛人給對方造成了損害也可以免除責任,要求自衛行為必須是針對國際不法行為而實施的、是國際法所允許的,在程度上要做到適度和對稱。具體指受害方針對加害方所犯的國際不法行為,而不得不採取的某種不符合自己對他國願意承擔的國際義務的對應行為。由於不可抗力造成他國損害的,國家也可以免除責任。

國家承擔責任的具體方式有以下幾種:①限制國家主權,國家主權是指國家所享有的對內最高統治權、對外獨立權以及反抗任何外來干涉和侵略的權利。國家主權的內容包括政治主權、經濟主權和司法主權三個方面。

限制國家主權則是指在上述三個方面,對國家主權的行使控制在一定範圍內。②中止不當行為,這一責任的履行並不取決於整個行為是否完成,除非有關的國際權利或義務已經被修改、終止或不法行為得到諒可,國家一旦實施了不法行為就有停止這一不法行為的義務,這是絕對的和無條件的。停止不法行為不影響被停止的行為已經引起的責任,只是減輕了該行為的責任。

③恢復原狀,是指實施國際不法行為的責任國有義務把被侵害的事物恢復到實施不法行為前所存在的狀況。受害國有權要求從事國際不法行為的責任國賠償造成的損失,恢復原狀。此方式要求必須在事實上可行,要基於公平原則,不應當損害賠償國的政治獨立及經濟穩定。

④賠償,常設國際法院通過霍茹夫工廠案提出一項國際法原則,即違反了承諾就要引起給予充分賠償的義務。這裡的充分是指將非法行為造成的一切後果消除掉。賠償數額的確定以國際法規則為基礎,不承認國內法規則的效力。

國際法委員會認為,對完全是由於非法行為直接造成的損害應當給予充分賠償。對於完全是由非法行為所造成的損害,儘管這些損害後果與該行為並沒有直接的聯絡,但卻與其一系列相關聯的和具有因果關係的事件相連,也應當給予充分的賠償,還要考慮到受害人是否有過失行為。⑤道歉,作為一種國際實踐中普遍適用的法律責任形式,是指實施國際不法行為的責任國家向受害國為其行為表示歉意,給受害者以精神上的滿足的責任形式。

這是精神損害的賠償方式,理論上適用於一切損害行為。如中美海南撞機事件,我國要求美國以公開方式道歉。研究國際法上的國家責任,有助於我們更進一步了解國家在國際法上的權利與義務。

在經濟全球化背景下,國家責任問題為我國的可持續發展提供了法律支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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