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論國際私法的範圍

2023-02-06 14:33:01 字數 1954 閱讀 6355

z200911 鄧海邊

20多年來,國際私法的範圍問題,是國際私法學界的乙個熱門話題,而且涉及到國際經濟法學界。

一、長期存在的國際私法範圍之爭

自義大利學者巴托魯斯建立法則區別說以後,對國際私法的範圍一直存在不同的看法。從法則「兩分法」(人法和物法),到法則「三分法」(人法、物法、混合法)、意思自治說、國際禮讓說,以後是法律關係本座說、國籍論、既得權說、社會目的說、對外政策需要說、最密切聯絡說等,各種各樣的國際私法理論,不會不影響到國際私法的範圍。同時,先後出現了「限界法」、「法律之域外效力論」、「國際民法」、「私國際法」、「衝突法」等數十個國際私法名稱。

各學者在論著中闡述的國際私法內容、體系,也往往不一致。分歧之多,是其他法學部門所沒有的。這也可以說是國際私法的一大特點,也說明了國際私法的複雜性和學習、研究、應用的艱難性。

在我國解放前,除了「法權獨立自主觀」和「領事裁判權無害國際私法」的對立看法外,對國際私法的內容範圍,意見分歧不大。解放初期,對國際私法的範圍和性質等基本理論問題,只在北京的個別大學的國際私法教師之間有些不同看法,80年代才在社會上進行公開的討論。自此出現了俗稱大(廣義)、中(中義)、小(狹義)的國際私法的分歧,至今仍在議論中,而且分別出版了國際私法教材或專著,**國際私法範圍的**約上百篇。

關鍵是,國際私法包括不包括統一實體法規範、甚至國內專用實體法規範或直接適用的規範。綜合來看,我國主要的三種意見是:(1)國際私法的規範包括,衝突規範、規定外國人民事法律地位的規範、國際民事訴訟和國際經濟**仲裁程式規範;(2)上述三類規範加上統一實體法規範;(3)在此基礎上,還要加上國內專用實體法規範或直接適用的規範。

除此之外,還有人認為,國際私法只有衝突規範一類規範,或國際私法只有衝突規範和規定外國人民事法律地位規範兩類規範。

可見,長期以來,在國際私法的範圍問題上,沒有一致的認識。

二、國際私法範圍含義的界定

關於國際私法範圍的不同見解,有人認為是作為法律部門之一的國際私法的範圍爭論;有人認為這是作為法學部門之一的國際私法學的範圍爭論。通常認為,與其說是國際私法範圍的爭論,不如說是國際私法學範圍的爭論更為恰當。

實踐中,確實也存在著這兩種情況。在英美,判例法和國際私法學都把國際私法的範圍,界定為司法管轄權、法律適用和判決及仲裁裁決的承認與執行,說的都是國際私法的範圍。在德國,國際私法的範圍和國際私法學的範圍也是一致的。

但是,在法國、蘇聯以及我國,國際私法範圍似乎並不專指法律檔案上的國際私法範圍,而是另外存在的國際私法範圍、國際私法學的範圍。例如,我國的國際私法的範圍是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管轄權、法律適用和國際司法協助(包括外國法院判判和仲裁裁決的承認與執行)等。又如中國國際私法學會起草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私法示範法》中,並沒有包括有些教材和論著中所說的統一實體法規範和國內專用實體法規範或直接適用的規範。

這些規範沒有規定在行為法律部門之一的國際私法立法中,顯然是要和其他法律部門作合理的分工。所以,平時所說的國際私法範圍問題,應該包含兩層意思:作為法律部門之一的國際私法的範圍和作為法學部門之一的國際私法學的範圍。

在我國,國際私法的範圍問題,是指理論上的作為法學部門之一的國際私法學的範圍,而不是立法上的國際私法的範圍。

三、國際上沒有公認的國際私法學範圍

作為法律部門之一的國際私法,各國的國際私法立法,大致上是有一定的公認範圍的,這都反映在各國的立法檔案中。只有在適用的範圍上,因對何為民商事關係的識別不同,適用在哪些問題上範圍不同而不同,而這不影響內容範圍。

林欣、李瓊英教授把國際上不同的國際私法範圍的主張,歸納為四種不同體系:(1)以法國、義大利為代表的拉丁系國家主張國際私法的範圍包括:國籍、外國人法律地位、法律衝突和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管轄權等問題;(2)德國、奧地利、瑞士、北歐國家和日本等國家,主張國際私法只研究法律衝突問題;(3)英美等普通法學國家,主張國際私法的範圍包括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管轄權、法律選擇(法律適用)、外國判決及仲裁裁決的承認與執行等;(4)前蘇聯和東歐一些國家主張國際私法的範圍包括衝突規範、統一規範、外國人的法律地位、所有權、國際**、國際運輸、國際科技合作、國際信貸結算、著作權與發明權、國際民事訴訟程式和仲裁程式,以及外國法院判決的承認與執行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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