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私法複習

2022-11-23 12:51:03 字數 3446 閱讀 5451

一、選擇

1、國際私法的主要淵源——國內立法

2、國際私法代表人物:德國薩維尼、義大利孟西尼、英國戴賽、美國斯托雷

3、關於住所消極衝突的解決——我國立法規定:「經常居住地」代替「住所」

4、我國對於內國法人國際的確定——採取設立地主義和準據法的符合標準

5、法律衝突以其性質為標準分為——空間上的法律衝突、時際法律衝突和人際法律衝突

6、空間上的法律衝突分為——國際法律衝突(最廣泛)與區際法律衝突

7、衝突規範的型別——單邊衝突規範和雙邊衝突規範。p101

8、常見係屬公式:屬人法(國籍、住所、習慣居所、營業所);物之所在地法;行為地法;當事人合意選擇的法律、法院地法、旗國法、最密切聯絡地法。

9、識別:確定應援用哪一衝突規範的認識過程。

10、反致——案例型——有無反致和何種反致——狹義的反致(甲→乙→甲)、轉致(甲→乙→丙)、間接反致(甲→乙→丙→甲)

11、我國規定外國法查明方法——1、當事人提供;2、我國駐該國使、領館提供;3、該國駐華使、領館提供;4、中外法律專家提供;5、由與中國訂立司法協助協定的締約對方的**機關提供。

12、我國立法中的公共秩序保留條款——《民法通則》150條規定——表明:①我國採取直接限制的立法方式,適用較靈活;②對於違反公共秩序的實際標準,採用了「結果說」有利於限制公共秩序的適用。我國規定——如果因公共秩序保留排除適用外國法則適用中國法代替。

13、物之所在地法的適用範圍——1、動產與不動產的區分;2、決定物權客體的範圍;3、決定物權的種類和內容;4、決定物權的取得、轉移、變更、消滅的方式及條件;5、決定物權的保護方法。

14、結婚形式要件的法律適用——以婚姻舉行地法為主,兼採當事人屬人法(住所地、國籍)。

15、我國規定對有關扶養義務的準據法問題規定適用最密切聯絡原則——扶養人和被扶養人的國籍、住所以及供養被扶養人的財產所在地。

16、2023年生效的海牙公約被許多國家國內法吸收——英國遺囑法擴大遺囑方式:該法規定,凡依遺囑訂立地,立遺囑時或死亡時住所地、習慣居所地或國籍國的現行國內法而作成的遺囑應視為有效。

17、專屬管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34條規定下列案件,有本條規定的法院專屬管轄:(1)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2)以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3)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第244條規定因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履行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勘探開發自然資源合同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管轄。

18、仲裁協議的效力:1、對當事人而言,承擔不向法院起訴的義務;2、對仲裁庭來說,授予其仲裁管轄權;3、對法院而言,排除法院的管轄權;4、對仲裁裁決來說,賦予它強制執行的效力。

19、關於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的一項最重要的公約——1958《紐約公約》

20、對仲裁裁決提出異議的理由:

第二百五十八條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仲裁機構作出的裁決,被申請人提出證據證明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定不予執行:

(一)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訂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後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 (二)被申請人沒有得到指定仲裁員或者進行仲裁程式的通知,或者由於其他不屬於被申請人負責的原因未能陳述意見的;(三)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式與仲裁規則不符的;(四)裁決的事項不屬於仲裁協議的範圍或者仲裁機構無權仲裁的。

人民法院認定執行該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執行。

21、拒絕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的理由:1、仲裁協議無效;2、違反正當程式(未適當通知和未能提出申辯);3、仲裁員超越許可權;4、仲裁庭的組成或仲裁程式不當;5、裁決對當事人尚未發生約束力或已被撤銷或停止執行。

二、名詞解釋

1、先決問題:又叫附帶問題,是指一國法院在處理國際私法的某一項爭訟問題時必須先行解決另外乙個問題。

2、法律規避:是指涉外民事法律關係的當事人為利用某一衝突規範,故意製造某種連線點,以避開本應適用的法律,從而使對自己有利的法律得以適用的一種逃法或脫法行為。

3、特徵性履行方法:是在國際合同的當事人未選擇適用於合同的法律時,根據合同的特殊性質確定合同法律適用的一種理論和方法。

4、仲裁條款的獨立性:1、仲裁條款的效力獨立於主合同;2、主合同無效、撤銷、終止或者變更,仲裁條款並不隨之無效或者失效。

5、仲裁條款自治說:仲裁條款具有保障當事人尋求某種救濟而實現當事人商事權利的特殊性質,它具有相對獨立性,其有效性不受主合同有效性的影響,即使主合同無效,仲裁條款也不一定無效。

三、簡答

1、國際民事法律衝突?

含義:是指對同一民事關係因所涉及各國民事法律規定不同而發生的法律適用上的衝突。

產生原因:1、各國民事法律制度互不相同是前提條件;2、各國之間存在著正常的民事交往是客觀基礎;3、各國承認外國人在內國的民事法律地位;4、各國在一定條件下承認外國民事法律在內國的域外效力。

2、衝突規範的含義、特點及結構?

含義:是由國內法或國際條約規定的,指明某一涉外民商事法律關係應適用何種法律的規範。

特點:1、不同於一般的實體規範,它是法律適用規範;2、不同於一般的訴訟法規範,它是法律選擇規範;3、是一種間接規範,因而缺乏一般法律規範所具有的明確性和預見性;4、不同於一般的法律規範。

結構:由範圍和係屬組成,範圍:是指衝突規範所要調整的民商事法律關係或所要解決的法律問題;係屬:是規定衝突規範中「範圍」所應使用的法律。

3、反致?

定義:狹義反致,是指對於某一涉外民事案件,法院按照自己的衝突規範本應適用外國法,而該外國法中的衝突規範卻指定應適用法院地法,法院結果適用法院地國的實體法。

反致的型別包括:狹義的反致、轉致和間接反致。

反致產生的原因:1、審理案件的法院認為本國的衝突規範指向的外國法既包括該國的實體法又包括該國的衝突法是產生的主觀條件;2、相關國家衝突法的衝突是反致產生的法律條件;3、致送關係沒有中斷是反致產生的客觀條件。

4、物之所在地法的適用範圍?

1、動產與不動產的區分;2、決定物權客體的範圍;3、決定物權的種類和內容;4、決定物權的取得、轉移、變更、消滅的方式及條件;5、決定物權的保護方法。

四、案例分析——四步驟

1、 涉外婚姻關係的法律適用:

《民法通則》第147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和外國人結婚適用婚姻締結地法律,離婚適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88條規定,我國

法院受理的涉外離婚案件,離婚以及因離婚而引起的財產分割,適用我國法律。認定其婚姻是否有效,適用婚姻締結地法律。

我國認定婚姻無效的依據:婚姻法第十條規定下列婚姻無效:(1)重婚的;(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3)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該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的;(4)未到法定婚齡的。

2、涉外繼承關係的法律適用;

《民法通則》第149條規定,遺產的法定繼承,動產適用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法律,不動產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63條規定。涉外繼承,

遺產為動產的,適用被繼承人住所地法律,即適用被繼承人生前最後住所地國家的法律。

國際私法複習 名詞 問答

涉外民事關係 是指民事關係主體 客體 內容三要素至少乙個具有涉外因素。法律衝突 是指對同一涉外民事關係,因與該涉外民事關係有關的國家的法律對該民事關係規定的不同,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的法律都要求適用或都可以適用於該民事關係而造成的法律衝突現象。域內效力 是指乙個國家法律的空間效力,即一國法律對居住在本...

國際私法講稿

1.國際私法概述 第一節國際私法的概念 案例 在英國就讀的22歲的中國留學生和年僅18歲的英國姑娘在倫敦登記結婚。婚後一年,二人回中國定居並發生離婚訴訟,那麼他們的婚姻關係是否已合法成立?如果不考慮其他的因素,只就婚齡而言,依據中國婚姻法或依據英國婚姻法就會得出兩種截然相反的結果 1 適用中國法律,...

國際私法筆記

第一章國際私法的概念 第一節國際私法的調整物件 一 涉外民事關係和法律衝突 以下情況,均構成涉外法律民事法律關係 1 一方或雙方是外國自然人或法人,或無國籍人,有時也可以是國家或國際組織 2 客體或標的是位於外國的物 財產,或需要在外國完成的行為 3 作為民事法律關係的內容的權利和義務據以產生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