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私法複習 名詞 問答

2022-12-25 22:18:02 字數 4804 閱讀 3200

涉外民事關係:是指民事關係主體、客體、內容三要素至少乙個具有涉外因素。

法律衝突:是指對同一涉外民事關係,因與該涉外民事關係有關的國家的法律對該民事關係規定的不同,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的法律都要求適用或都可以適用於該民事關係而造成的法律衝突現象。

域內效力:是指乙個國家法律的空間效力,即一國法律對居住在本國境內的人、位於本國境內的物和發生在本國境內的事都具有拘束力。

域外效力:是指一國法律對具有本國國籍的人,不論該人位於本國境內還是位於本國境外都具有拘束力,都發生法律效力。

國際私法的淵源:是指國際私法規範的表現形式。

國內判例:是一國法院審理某一案件作出的判決及該判決確定的法律原則對以後的司法審判具有拘束力。

國際慣例:是在國際交往中經過反覆實踐逐步形成的具有確定的內容,為世人所共知的行為準則。

衝突規範:是指某一涉外民事關係應使用何國法來調整的規範。

統一實體規範:是指在國際條約中規定的,或者在國際慣例中確立的直接規定涉外民事關係雙方當事人權利義務的規範。

最密切聯絡說:是指就某一法律關係的當事人沒有選擇應適用的法律或選擇無效的情況下,由法院依據這一原則,在與法律關係有聯絡的國家中,選擇乙個與該法律關係在本質上有重大聯絡、利害關係最密切的國家的法律予以適用。

連線點:是指把特定的民事關係與某國法律連線起來的一種事實因素。

範圍:是指衝突規範所要調整的民事關係。

係屬:是指調整涉外民事關係應適用的法律。

單邊衝突規範:是指衝突規範的係屬直接指明涉外民事關係只適用內國法,或者只適用某一特定的外國法。

雙邊衝突規範:是指衝突規範的係屬並不指明涉外民事關係適用內國法,或者適用外國法,而是指出乙個客觀標誌或提出乙個法律適用原則,根據這一客觀標識或法律適用原則,結合涉外民事關係的事實情況,確定涉外民事關係應該適用內國法,還是適用外國法。

選擇性衝突規範:是指衝突規範的係屬規定了兩個或兩個以上的連線點,指出涉外民事關係可以適用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的法律。

重疊性衝突規範:是指涉外民事關係必須同時適用或符合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的法律。

係屬公式:是指把常用的雙邊衝突規範的係屬固定化,使用成為國際上公認的或為大多數國家採用的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原則。

準據法:是指按照衝突規範的指引而援用的確定當事人權利與義務的特定實體法。

先決問題:是指涉外民事關係中主要問題的解決是以另乙個問題的解決為條件的,這另乙個問題就是先決問題。

識別:是指對涉外民事關係中的事實情況或事實構成進行定性或分類,把它納入特定的法律範疇,從而確定應適用哪一種衝突規範的過程。

反致:是指對某一涉外民事案件,受理案件國家的法院根據本國的衝突規範應該適用外國法,而根據該外國的衝突規範該案應該適用受理案件國家的法律,如果受理案件國家的法院適用了本國的實體法,則構成反致。

轉致:是指對某一涉外民事關係,甲國法院根據本國的衝突規範應適用乙國的法律,根據乙國的衝突規範應適用丙國的法律,如果甲國法院根據乙國衝突規範的指定適用了丙國的實體法審理案件,則構成轉致。

間接反致:是指對某一涉外民事案件,甲國法院根據本國衝突規範的指定應該適用乙國法律,而乙國的衝突規範規定應該適用丙國法律,丙國的衝突規範規定應該適用甲國法律,甲國法院根據丙國衝突規範的規定適用甲國的實體法為案件的準據法,這構成間接反致。

法律規避:是指涉外民事關係的當事人為了規避原本應該適用的某一國的法律,故意製造一些條件,利用衝突規範,使對其有利的另一國法律得以適用,或者規避各國法律中規定的連線點,使涉外民事關係沒有適當的法律進行調整,以實現法律規避的目的。

外國法的查明:是指一國法院在審理涉外民事案件時,根據衝突規範的指引應適用外國法作為準據法,在這種情況下如何查明外國人的存在與否及怎樣確定外國法的內容。

公共秩序保留:是指本國法院在審理涉外民事案件時,根據本國的衝突規範的指引應適用外國法為準據法,而外國法的適用與本國的公共秩序相牴觸,在這種情況下可以公共秩序保留為由排除外國法的適用。

國民待遇:是指一國給予外國人在投資、**、智財權保護、出入境管理等方面享有不低於本國人的待遇。

最惠國待遇:是指一國依據條約或國內立法,在**、投資、航海、關稅或僑民的民事法律地位等方面給予另一國現在和將來給予任何第三國的利益、優惠、特權或豁免。

國籍:是指乙個人屬於某一國家的國民或公民的法律資格。

住所:是指一人以久住的意思而居住的某一處所。

涉外**:是指**人與被**人具有不同國籍或住所位於不同國家,或**人根據被**人的委託,在本國以外的國家或地區實施**行為,或**人與第三人具有不同國籍或住所位於不同國家,**人在**許可權內,以被**人的名義與第三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被**人對**人的**行為承擔民事責任。

國有化:是乙個主權國家根據本國的所有權法律制度,按照本國經濟發展的需要,將原屬私人所有的某類財產或某項財產收歸國有的法律措施。

國際**術語:是通過確定買賣雙方在交貨方面所應承擔的責任與義務而形成的慣例。

fob:即裝運港船上交貨條件,是指賣方負責在裝運港將貨物交到買方指定的船上,並負擔將貨物裝到船上為止的一切費用和風險的一種交易條件。

cif:即成本加保險費及運費條件,是指賣方是以向買方提供適當的裝運單據來履行其交貨義務,而不是以向買方支付貨物的實物來完成其交貨義務。

cfr:即成本加運費條件,是指由買方自行投保並自負保險費,因而在貨物**構成中不包括保險費。

信用證:是銀行根據進口人的請求開給出口人的一種保證承擔支付貸款責任的書面憑證。

侵權行為之債:是一種法定之債,由單方面的不法行為而發生。

婚姻實質要件:是指法律規定的,在實體上婚姻當事人雙方必須具備的條件和禁止的條件。

婚姻形式要件:是指一件有效的婚姻必須依法律規定履行一定的手續。

領事婚姻:即在駐在國認可的前提下,允許僑居國外的本國公民到本國在駐在國的外交機關或領事機關辦理結婚手續或舉行結婚儀式。

法定繼承的同一制:即把遺產視為乙個整體,不管遺產分布在多少個國家,也不區分遺產中的動產和不動產,在涉外繼承關係中統一適用單一的被繼承人屬人法的制度。

法定繼承的區別制:即主張在涉外繼承案件中,將死者的遺產區分為動產和不動產,分別適用不同的準據法,動產適用被繼承人的屬人法,不動產適用物之所在地法。

訴訟費用擔保:是指當外國人作為原告在內國法院起訴時,為了防止其濫用訴訟權利,以及在敗訴時逃避其繳納訴訟費用的義務,應被告的請求或依內國法院的決定,內國法院責令原告提供一定的財物作為擔保。

訴訟**:是指訴訟**人基於法律規定、法院指定、當事人或法定**人的委託,以當事人的名義代為進行訴訟活動的一種制度。

領事**:是指乙個國家的領事可以依據國際條約和駐在國法律規定,在其職務管轄範圍內代表本國國民參加民事訴訟,以保護本國公民的合法利益。

國家及其財產豁免權:是指乙個國家及其財產未經該國明確同意不得在另一國家的法院被訴,其財產不得被另一國家法院扣押或用於強制執行。

絕對豁免:是主張不論一國的行為和財產性質如何,也不論該國家的財產位於何地,為誰控制,該國國家本身及其財產都享有豁免權。

限制豁免:是主張把國家行為區分為主權行為和非主權行為兩種,國家因其主權行為享有豁免權,非主權行為則不享有豁免權。

屬人管轄:是以當事人國籍為確定管轄權標誌,涉外民事案件的當事人,不論是原告還是被告,也不管其居住何處,當事人國籍國法院對案件享有管轄權。

屬地管轄:是指一國法院依據本國與某涉外民事案件的地域聯絡而行使管轄權。

專屬管轄:是指一國法院對某些涉外民事案件享有獨佔或排他的管轄權。

協議管轄:是指雙方當事人在爭議發生前或爭議發生後達成協議,將他們之間的爭議案件交由某一國法院管轄和審理的制度。

平行管轄:是指一國法院可基於原告的合法選擇而享有管轄權,同時也承認其他國家對這類案件享有管轄權的情況。

司法協助:是指根據國際條約或互惠原則,一國法院接受另一國法院的請求,代為履行某些訴訟行為的制度,包括送達訴訟文書、傳喚證人、收集證據、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的判決和仲裁機構的裁決等。

域外送達:是指在國際民事訴訟中,請求國依據其參加的國際條約或其本國法律規定的方式,將司法文書或司法外文書交由居住在被請求國的訴訟當事人或訴訟參與人的制度。

域外調查取證:是指一國主管機關對本國法院審理的民事案件進行境外調查或收集證據的制度。

執行外國法院判決:是指一國在承認外國法院判決的基礎上,依照本國的法定程式,與執行本國判決一樣,對外國判決予以強制執行。

國際商事仲裁:是指在國際商事活動中,當事人依據爭議發生前或發生後雙方達成的仲裁協議,自願將他們之間的爭議交由常設仲裁機構或臨時仲裁庭進行審理和裁決的一種爭議解決方式。

仲裁協議:是指雙方當事人同意把他們之間將來可能發生的或已經發生的爭議交付仲裁的書面協議。

簡述涉外民事關係的特徵。

涉外民事關係具有以下三個法律特徵:

(1)涉外性。涉外民事關係具有涉外因素,這種涉外因素可以表現為法律關係主體的一方是外國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國家,法律關係的客體位於國外,法律關係的產生、變更或者消滅發生在國外。

(2)廣泛性。廣泛性指涉外民事關係既包括婚姻家庭關係、財產繼承關係、侵權關係等一般意義上民事關係,又包括各種商事合同關係。概言之,平等主體之間發生的具有涉外因素的財產關係以及與財產相聯絡的人身關係均屬涉外民事關係的範疇。

(3)國際性。涉外民事關係是在國際交往中產生的,在形式上通常表現為不同國家當事人之間的關係,實質上體現著國家之間的關係。涉外民事關係要服從國家的對外政策,要受國際關係的制約。

簡述法律關係本座說。

法律關係本座說是德國法學家薩維尼2023年在其撰寫的《現代羅馬法體系》一書中提出的法律適用理論。這一學說主張以法律關係為出發點,根據法律關係固有的性質確定應適用的法律。這一學說認為,每一種法律關係必然與某一特定的法律制度相聯絡,每一法律關係都有乙個確定的本座,這一本座就是特定的法域。

進行法律選擇時,應根據法律關係的性質確定法律關係的本座所在地,本座所在地的法律就是應適用的法律。

法律關係本座說創造性地提出了解決法律選擇問題的標準,通過分析法律關係的性質,確定法律關係的本座,從而確定準據法,這在方**上也是乙個歷史性的突破。法律關係本座說對國際私法的發展有著巨大的影響,現代國際私法理論有的就是在法律關係本座說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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