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析當代中國夫妻財產制度的發展趨勢

2021-10-08 14:58:51 字數 2729 閱讀 1026

30年之後新的婚姻立法對夫妻財產制的規定似乎沒有實質性的變化。這與當時的財產關係和法制建設的發展程度相聯絡。2023年的婚姻法第13條僅就婚姻存續期間的財產作了規定,即「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與2023年婚姻法相關規定比較,2023年婚姻法取消了過去法定的女方婚前財產不能由雙方約定而由女方所獨享的規定。其31條有關離婚時對財產的處理不再強調女方婚前的財產不能進行約定,而是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女方和子女權益的原則判決。

」2023年的《婚姻法》制定之時尚處於改革開放之初,不論是財產制度改革,財產所有制的種類還是相關法律制度的建設都還處於一種不太確定的探索性階段即「摸著石頭過河」的階段。這大概是該法對夫妻財產制的規定顯著地區別於此後同類立法的「時代侷限性」,是這種侷限性使法院的自由裁量權未能有實質性變化。然而,這一情況到了2023年對2023年《婚姻法》進行修正時發生了相當大的改變。

2023年對《婚姻法》的改革雖說是修正,然其對夫妻財產制的規定與過去相比恐怕可以說是革命性的變革。僅就夫妻財產在離婚處分時法院的自由裁量權而言,此前兩次婚姻立法所規定的,或暗含的相關內容即自由裁量的空間被新增的幾個條文急劇地縮小了。這主要體現在新的立法明確地規定了夫妻共同財產和個人財產的範圍,以及夫妻間對財產的約定與法定財產制之間的關係即「有約定從約定,無約定從法定」。

因為有了明確的法定的共同和個人財產範圍,法院在受理對財產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離婚案時,只能根據法定的財產範圍處理夫妻共同財產和個人財產,而不能再像以前那樣可以自由的裁量離婚雙方未能達成一致的任何家庭財產的歸屬——女方的婚前財產除外。

法治的要義之一,是制定的法律應盡可能的滿足人們所期待的公平和正義要求,同時應盡可能地避免不確定性,或者對法律規定的誤解甚至曲解。適用法律時過分寬泛的自由裁量權極容易導致裁判權恣意使用或者濫用,從而有礙公平和正義的實現。,經歷了由原先享有極大空間而後逐步受到限制的過程。

這一過程體現了建設法治國家的憲政要求在婚姻立法中的貫徹執行,而且這一趨勢似乎是不可逆轉的。可以預見夫妻財產制方面的法治狀況隨著法院自由裁量權的限制將不斷地得到改善。

第二,增加夫妻財產的法定內容,從而為人們提供更為可靠的行為預期

與法院自由裁量權的縮小相關的是,由於新的婚姻立法較為明確的規定了夫妻共同財產和個人財產的範圍,以及夫妻對財產約定的效力,人們可以根據這些規定對自己處理婚姻家庭關係的行為作出較為自信的預期。這也是法治對於人們日常生活的意義之一。只有當人們可以根據既定的法律規範為自己實施的行為可能產生的後果作出較為可靠的判斷時,人們才能較自信的規劃自己的生活和理想,並能與他人建立起相互信任的關係,和諧的婚姻家庭關係及和諧的社會也才能因此而實現。

2023年的《婚姻法》第10條籠統地規定了夫妻對家庭財產享有平等的所有權和處理權,但除23條規定女方婚前財產為女方個人財產外,沒有對個人財產作出具體的劃分。與其比較,經2023年修正的《婚姻法》明確了夫妻共同財產和個人財產的法定範圍。這為人們處理與婚姻相聯絡的財產關係提供了較之以前更為明確的依據。

三、對夫妻財產制未來發展的展望

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不斷完善以及公民文化和綜合素質的提高,男女平等意識,自由支配財產意識也會日益增強。從近年來的司法實踐看,以上所論夫妻財產制的個人化和法治化發展趨勢也得到了體現。。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的司法解釋,如果夫妻共同生活時間較長,婚前一方的個人財產就會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比如一方的婚前個人財產,婚後由雙方共同使用、經營、管理的房屋和其他價值較大雙方共用的生活資料經過8年,貴重生活資料經過4年,可以視為夫妻共有財產。不難看出這一解釋強調的是共同財產的保護,它鼓勵和支援個人財產向共同財產的轉化。值得注意的是,這一檔案是在2023年《婚姻法》被修改之前作出的。

2023年對《婚姻法》進行修正時,未對個人財產和共同財產的相互轉化進行規定,但強調了夫妻雙方可以就兩種財產制可以隨時進行約定,以解決這兩種財產制的相互轉化問題。然而,司法實踐過程中似乎仍然要求對這一問題作出更為明確地解釋。於是最高人民法院就在《婚姻法》修正不久的2023年12月對此進行了解釋:

「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對比最高人民法院的以上兩個不同的司法解釋,可以看出最高司法機關對同一問題的司法實踐因時間的推移發生了變化,其趨勢是由支援夫妻共同所有向支援夫妻一方個人所有發展。

從這一情況看,司法實踐也印證了立法中夫妻財產制的「個人化」發展趨勢。

立法和司法的這種趨勢似乎並沒有達到「個人化」的盡頭。。

另外,,不斷地加以完善。例如,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在離婚後可能因子女未成年和所有人死亡而違背其意願,被離婚時有過錯的另一方以監護人的身份支配使用。在這種情況下,有兩種可能的結果,一是財產所有人在死亡前有能力立遺囑委託可靠的遺囑執行人以避免上述違背其意願的結果發生;另一種是財產所有人因突然意外事件或疾病而無能力在死亡之前立下遺囑,如果是這樣,則違背其意願的遺產支配方式依現行法律的規定似乎將不可避免。

根據目前的立法狀況,當這兩種結果發生時,現行法律所能提供的保護,似乎都不能令財產所有人的意願得到滿足。對這種情況較為熟悉的專家認為:公民可以依照繼承法相關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但是,法規裡沒有對指定遺囑執行人的權利、義務等作出詳細的規定,沒有進一步規範指定遺囑執行人的行為;另外《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雖然已於2023年出台,但是我國目前沒有任何金融機構開辦遺產信託服務。因此,律師在保障繼承權、維護繼承人利益方面雖可以提供許多服務,但無法堵住因法規和機制上導致的漏洞。」從以上和其他相關的案例來看,尊重夫妻雙方個人意願,保護夫妻合法財產,維護建立在婚姻關係之上的公平和正義的法治,仍然是乙個需要持之以恆,不斷努力才能成就的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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