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械電子行業 危險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2021-10-08 11:30:13 字數 4858 閱讀 2074

危險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目的

為了加強公司各類危險性作業活動的安全管理,防止事故的發生,根據國家行業標準《企業安全生

產標準化基本規範》及《冶金等工貿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基本規範評分細則》、《機械製造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定標準》,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條適用範圍

1.本制度適用於公司的各部門、各單位。

2.在公司管轄範圍內從事危險性作業的外委施工單位、承包單位、供貨單位等相關方。

第三條定義

危險作業指:動火作業、受限空間作業、高處作業、吊裝作業、臨時用電作業、破土作業、斷路作業、抽堵盲板作業及各種交叉作業活動。

第四條職責

1.安委會辦公室

1.1 編制危險作業管理制度;

1.2 按國家法律法規標準規範的要求,根據公司實際界定危險作業的範圍;

1.3 監督危險作業許可制度的執行,對不遵守許可制度的單位進行督導,開具不符合項糾正措施,進行安全績效考核。

2. 生產部裝置動力組

2.1 特殊危險作業開工前編制專項安全技術方案;

2.2 組織作業單位有關人員對危險作業進行技術磋商,確定安全可靠的風險預防措施;

2.3 危險作業前組織或參與方案或安全技術交底。

2.4 對危險作業過程中安全技術措施的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2.5 必要時會簽危險作業許可證。

3.各部門、相關方

3.1 認真學習危險作業管理制度和其他危險性較大的專業管理制度;

3.2 對需編制專項安全技術方案的特殊危險性作業向技術部門提出申請,提出具體要求。

3.3 認真履行危險作業審批手續,對在本區域內進行的危險作業進行監督、檢查,會簽作業許可證。 3.4 公司各相關部門負責對介面相關方的危險許可的監督管理。

4.審批人員的職責

4.1對安全防護措施和應急措施進行審查。

4.2 檢查並督促各項措施的落實。

4.3 督促相關人員履行其職責。

5. 專兼職安全管理人員的職責

5.1 提出並督促落實防護措施和應急措施。

5.2 組織進行安全教育。

5.3 加強對作業現場的檢查與指導。

6. 監護人或的職責

6.1 監督各項安全防護措施和應急措施的落實。

6.2 安全防護措施和應急措施的落實。

6.3 對違章作業及時糾正。

6.4 在發生危險時採取救援措施。

6.5 對作業現場進行檢查和清理。

7. 作業人員的職責

7.1 嚴格執行、落實有關安全措施,不違章作業。

7.2 服從現場管理人員的指揮,對於違章指揮有權拒絕。

7.3 正確使用和佩戴安全防護用具和用品。

第二章危險作業的安全管理內容

第五條一般規定

從事危險作業的相關人員,必須按相關規定辦理危險作業許可證,履行作業許可審批手續。

第六條幾種危險作業管理的內容

1.動火作業

1.1 動火作業指在公司危險範圍內進行的電焊、氣焊、氣割、切割、磨光等產生明火的作業。主要指在各種高壓管道、空壓站、液氧匯流排間、配電室、材料倉庫、測試中心、車間、辦公樓(辦公場所)、檔案室或具有其他較大危險因素場所的動火作業。

動火作業按動火危險程度分為特殊動火、一級動火、二級動火。動火需辦理《動火作業安全許可證》。

1.2 動火作業分類

1.2.1特殊危險動火作業,在生產執行狀態下的易燃易爆物品生產裝置、輸送管道、儲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他特殊危險場所的動火作業。

1.2.2 一級動火作業,在易燃易爆場所進行的動火作業,如油庫、材料庫、液氧匯流排間。

1.2.3 二級動火作業,除特殊危險動火作業和一級動火作業以外的動火作業。

1.2.4 凡廠、車間或單獨廠房全部停產,裝置經清洗置換、取樣分析合格並採取安全隔離措施後,可根據其火災、**危險性大小,經安委會主任批准,動火作業可按二級動火作業管理。

1.2.5 遇節日、假日或其他特殊情況時,動火作業應公升級管理。

1.3 動火分析及合格標準

1.3.1 動火分析應由動火分析人進行。凡是在易燃易裝置、管道、儲罐、陰井等部位及其他認為應進行分析的部位動火時,動火作業前必須進行動火分析。

1.3.2 動火分析的取樣點,均應由動火所在單位的專(兼)職安全員或當班班長負責提出。

1.3.3 動火分析的取樣點要有代表性,特殊動火的分析樣品應保留到動火結束。

1.3.4 取樣與動火間隔不得超過30min,如超過間隔或動火作業中斷時間超過30min時,必須重新取樣分析。

如現場分析手段無法實現上述要求者,應由安委會主任簽字同意,另做具體處理。

1.3.5 使用測爆儀或其他類似手段時,

1.3.6 動火分析合格判定

1)如使用測爆儀或其他類似手段時,被測的氣體或蒸汽濃度應小於或等於**下限的20%。

2)使用其他分析手段時,被測的氣體或蒸汽的**下限大於等於4%時,其被測濃度小於等於0.5%;當被測的氣體或蒸汽的**下限小於4%時,其被測濃度小於或等於0.2%。

1.4 進入有限空間動火作業,必須同時遵守進入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要求;高處作業動火,必須同時遵守高處作業安全管理的要求。

1.5 動火作業過程中,如果作業條件發生異常變化,必須立即停止作業,動火作業許可證同時廢止。符合作業條件恢復動火時,必須重新辦理動火作業許可證。

2. 進入有限空間作業

2.1.定義

進入有限空間作業指進入裝置、容器、管道、儲罐、地溝、鍋爐、地井、煙道、專用貯料池等進行檢驗、檢測、維修、養護等有可能造成窒息和中毒的有限空間作業。如進入結構模組、裝置模組等空間較小、通風不良、氧氣含量不足、有易燃易爆物品等的區域,積聚的低凹場地結構(如地溝、地坑等),以及防火間距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構造等。

2.2 進入有限空間作業應辦理危險作業審批手續,填寫危險作業許可證,要進入的裝置與生產系統必須可靠隔斷(加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不允許採用關閉閥門、加水封等辦法代替)。並清洗、置換。

作業單位要做好嚴密的組織安排,分工明確,責任到人。由裝置所屬單位對進入裝置人員進行必要的技術交底和安全教育。

2.3 進入有限空間作業前,確保清洗置換合格或有良好的通風裝置,並指定專人進行檢測,保證有限空間氧含量在19.5%--23%範圍內,有害氣體成分在國家允許範圍之內。

作業中應對有限空間內氣體連續監測。容器、裝置內作業時間不宜過長,應輪換休息。

2.4 進入有限空間作業時,應盡量避免使用電動工具,必需使用時,要按相關規定制定安全措施,電動工具外殼要可靠接地、導線絕緣良好,並配備漏電保護裝置,使用者必須穿戴絕緣鞋和絕緣手套。

2.5 有限空間作業要有良好的出入通道和換氣通道,通風不良時,要強制通風。禁止用氧氣吹風。

進入有腐蝕性、窒息、易燃、易爆、有毒物料的裝置內作業時,必須穿戴安全的個人勞動防護用品,配戴空氣呼吸器。

2.6 有限空間作業必須設作業監護人,監護人應由有經驗的人員擔任,監護人必須認真負責,堅守崗位,並與作業人員保持有效的聯絡。

2.7 有限空間內作業,照明電源必須是36v以下的安全電壓,如在潮濕場所內或煤氣裝置內作業,照明燈具的電壓不得超過12v。容器內照明必須符合防爆要求。

2.8. 在裝置內作業結束時,須認真檢查,確認裝置內無人、無工器具等,方可撤離。

3 高處作業

3.1 高處作業:指在距離基準面2公尺以上(含2公尺)有可能發生墜落事故的高處進行的作業。

3.2 高處作業必須辦理《高處作業安全許可證》方可作業。

3.2.1 作業部門審批:

(1)一級高處作業:作業高度為2~5m;

(2)在坡度大於45的斜坡上面以及在公升降(吊裝)口、坑、井、池、溝、洞等上面或附近及架空管道上方進行的化工工況高處作業。

3.2.2 生產部裝置組審批:

(1)二級高處作業:作業高度為5~15m;

(2)**高處作業:作業高度為15~30m;

(3)在易燃、易爆、易中毒、易灼傷的區域或轉動裝置附近以及在無平台、無護欄的塔、釜、爐、罐等化工容器、裝置上方進行的化工工況高處作業。

3.2.3 安委會主任審批:

(1)特級高處作業:作業高度≥30m;

(2)在塔、釜、爐、罐等裝置內進行的化工工況高處作業;

(3)特殊高處作業包括:在無立足點或無牢靠立足點的條件下進行的懸空高處作業;在降雨、降雪、陣風風力≥6級(風速≥10.8m/s)時或夜間進行的高處作業;在高溫(工作地點具有生產性熱源,氣溫高於本地區夏季室外通風設計計算溫度的氣溫2℃及以上)或低溫(氣溫低於5℃)環境下進行的異溫高處作業;作業人員在電力生產和供、用電裝置的維修中採取地(零)電位或等(同)電位作業方式,在接近(距離10kv以下帶電體低於1.

7m;距離20~35kv帶電體低於2.0m)或接觸帶電體條件下對帶電裝置和線路進行的帶電高處作業。

3.2 高處作業的管理規定

3.2.1 原則上不批准進行特殊高處作業。如遇緊急情況必須處理時,須將安全防護措施落實到位後方可進行,確保作業人員安全。

3.2.2 高處作業前,作業單位應制定安全措施並填報《高處作業安全許可證》,審批人員應到作業現場檢查確認安全後,方可批准。

3.2.3 高處作業人員作業前必須經安全教育,熟悉現場環境和施工安全要求。

對患有職業禁忌證、年老體弱、疲勞過度、視力不佳和勞動紀律差、班前、班中喝酒及有不良心理狀態等人員,不准進行高處作業。

3.2.4 高處作業人員應按照規定穿戴勞動保護用品,扎好安全帶,帶好安全帽,不准穿硬底鞋。

3.2.5 高處作業必須設專人對高處作業人員進行監護,監護人應堅守崗位,對高空作業人員的作業行為進行監督檢查。

3.2.6 作業開始前,作業人員必須檢查作業場所欄杆、扶手、跳板、腳手架等設施是否符合安全要求,否則,不准進行作業。

不符合高處作業安全要求的材料、器具、裝置不得使用。登石棉瓦、瓦稜板等輕型材料作業時,必須鋪設牢固的腳手板,並加以固定,腳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

3.2.7 高處作業所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必須裝入工具袋,上下時手中不得持物。

不准往下投擲工具、材料及其它物品。易滑動、易滾動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腳手架上時,應採取措施防止墜落傷人。

危險作業安全管理制

廣德巴德士化工 二0一五年十月第二次修訂 目錄一 動火作業安全管理制度3 二 受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制度10 三 盲板抽堵作業安全管理制度16 四 高處作業安全管理制度19 五 吊裝作業安全管理制度25 六 臨時用電作業安全管理制度30 七 動土作業安全管理制度32 八 斷路作業安全管理制度35 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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