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1危險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2021-03-04 09:41:17 字數 5024 閱讀 9396

一、用火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目的:為加強用火管理,防止事故發生,特制定本制度。

適用範圍:適用於北安配送中心及下屬油庫的動火作業工作。具體包括庫區內各種明火作業、明火取暖和明火照明;

1、各種焊接,切割作業;

2、液化氣爐、電爐;

3、鎚擊(產生火花)物件和生產火花的作業;

4、生產裝置罐區臨時用電或者用非防爆電動工具等;

5、機動車輛進入生產裝置區和罐區;

6、在生產區使用非防爆的電器。

根據用火部位危險程度,企業用火分為**。

1、凡屬下列地點動火均為一級用火:

(1)正在生產的工藝裝置區;

(2)罐區;

(3)有易燃可燃液體的幫浦房;

(4)油品裝卸區等;

(5)輸送易燃管線。

2、凡屬下列地點動火均為二級用火:

(1)停工檢修並經認真吹掃化驗分析合格的工藝生產裝置;

(2)從易燃、易爆及有毒裝置或系統拆除,且運到安全地點的容器、管線,經吹掃化驗合格者;

(3)生產裝置、罐區的非防爆場所及防火間距以外的區域。

3、在庫區內,除

一、二級用火以外的臨時用火均屬**用火。

4、生產企業可在沒有文獻的區域,劃出固定用火區,並嚴格管理。

企業用火審批許可權:

1、一級用火由申請用火油庫領導會同施工單位用火負責人,對動火現場認真檢查,制定可靠的防火措施,並填寫火票。儲安科對現場進行檢查,確認措施可靠並逐項落實後,方可簽發火票,准許動火。對時間較長、區域較廣、專案較大的一級用火,應由申請用火單位制定出安全技術措施,報安全儲安科審批並召集有關部門共同落實安全措施後,方可動火。

2、二級用火由申請用火部門安全技術人員制定落實防火措施,填寫火票,再經油庫主任對動火現場進行檢查,確認防火措施已經落實後,批准動火。

3、**用火由施工單位提出申請,有油庫的安全技術人員對動火

現場進行檢查並填寫火票,批准動火。

4、固定用火區的審批,應有用火部門提出申請,報儲安科會同消

防部門審查批准。

動火人許可權:應嚴格執行「三不動火」,即沒有經過批准的火票不動火、防火監護人不再現場不動火、防火措施不落實不動火,對不符合「三不動火」要求的,有權拒絕動火。

監護人的資格和職責

用火監護人資格:

必需有崗位操作合格證;必需了解動火區域或崗位的生產過程,熟悉工藝操作和有限空間狀況;必需有較強的責任心,出現問題能正確處理;有應付突發事故的能力。

用火監護人的職責:

在安全技術人員和油庫領導的指導下,逐項檢查並落實防火措施;檢查用火現場的情況;發現異常情況及時採取措施。要求監火時佩戴明顯標誌,不得私自離開現場。

用火監護人的許可權:

對用火不為與動火票不符,安全措施不落實的,有權制止動火;一場情況發生時有權停止用火;對動火人不執行「三不動火」又不停勸阻的,可以收回動火票,並報告油庫領導。

儲安科有權隨時檢查用火,如發現違反用火管理制度或動火危險時,可收回火票停止動火,並根據違章情節,嚴肅處理。

庫內維修的臨時用電,電工可根據批准合格的動火票,辦理用電手續,並符合《臨時用電安全管理規定》。

用火的基本原則

1、凡在儲存、輸送可燃物料的有限空間,容器及管道上動火,應首先切斷物料**加好盲板,經徹底吹掃、清洗、置換後,開啟人孔,通風換氣,並經分析合格,方可動火。分析合格後,如超過一小時才動火,必須再次進行動火分析。

2、正常生產的裝置和罐區內,凡是可動可不動的火,一律不動。凡能拆下來的一定拆下來移到安全地方動火。節假日不影響生產正常進行的用火,一律停止。

對節假日中必需的用火,按特殊用火處理。

3、用火審批人必需親臨現場檢查,落實防火措施後,方可簽發火票,一張火票只限一處。一級火票有效時間不超過8小時,二級火票不超過3天,**火票不超過5天。固定用火點每半年由儲安科組織消防等單位檢查認定一次。

4、裝置進行大、中修,因動火工作量大,對易燃、可燃和有毒物料均應徹底送至裝置外罐區,並加盲板與裝置隔絕,

5、進有限空間內部用火,必需遵守「進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火票相關規定

1、火票是用火依據,不得塗改、代簽,要妥善保管。

2、一級火票(包括特殊用火)由審批的儲安科存檔;二級火票由申請油庫存檔;**火票由班組存檔。

3、火票儲存期限為一年。

相關記錄:動火安全作業證

二、破土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目的:為確保破土作業施工安全,根據《土方與爆破工程施工及驗收規範》(gbj201—83)、《建築安裝工程安全技術規程》、《改擴建、檢修施工作業安全管理規定》,特制定本規定。

適用範圍: 本規定適用於北安配送中心及下屬油庫的地面開挖、掘進、鑽孔、打樁、爆破等各種破土作業。

具體內容:

第一條破土作業施工前,應辦理破土作業票。破土作業票由施工單位填寫,施工主管部門根據情況,組織相關單位聯合進行現場地下情況交底,根據施工區域的具體地質條件向施工單位提出具體要求。

第二條施工單位根據工作任務,交底情況及施工要求,制訂施工方案,落實安全施工措施,經有關部門確認後會簽,報施工主管部門和施工區域所屬單位審批。施工主管部門現場責任人和施工區域所屬單位責任人要簽署意見。破土作業票的有效期在執行的生產裝置、系統界區內最長不超過3天,界區外不超過一周。

第三條破土施工單位應明確作業現場安全責任人,對施工過程的安全作業全面負責,在開工裝置、罐區內施工,應設專人進行施工安全監督。

第四條破土前,施工單位應逐條落實審核單位意見及有關安全措施,並對所有鎖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技術交底後,方可施工。

第五條作業人員在作業中必須按規定著裝和佩戴勞動保護用品。

第六條在施工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報告油庫主任,經審批同意採取有效措施後,方可進行,重大危險品施工要請示配送中心領導。

1、需要占用規劃批准範圍以外的場地;

2、可能損壞道路、管線、電力、郵電通訊等公共設施的;

3、需要停水、停電、中斷道路交通的;

4、需要進行爆破的。

第七條在道路上(含居民區)及開工裝置、罐區內施工,應在施工現場設圍欄及警告牌示,夜間應設警示燈。如挖底下通道而影響地上安全或地面活動影響地下施工安全時,也應設圍欄、警告牌示、警示燈。

第八條在施工過程中,如發現不能辨認物體時,不得敲擊、移動,應立即停止作業,報有關部門查清情況採取有效措施後,方可再施工。

第九條在坑、溝、槽、井、地道內施工應嚴格按規定辦理進有限空間作業票,施工時,必需保持通風良好,注意對有毒氣體的易燃物的檢查檢測工作,遇到可疑情況,應立即停止作業,向上級報告,查清情況定出防範措施,方可再施工。

第十條在破土開挖前,應先做好地面和地下排水,嚴防地面水深入到作業層面,造成塌方。破土開挖,應防止臨近建、構築物、道路、管道等下沉和變形,必要時採取防護措施,加強觀測,防止位移和沉降。挖掘破土時應由上至下逐層挖掘,嚴禁採用挖空腳底和挖洞的方法。

在破土開挖過程中應採取防止滑坡和塌方的措施。

第十一條雨期和解凍期在土方工程內作業應及時檢查土方邊坡,當發現邊坡有裂紋或不斷落土及支撐鬆動、變形、折斷等情況應立即停止作業,經採取可靠措施檢查無問題後方可再施工。

第十二條在破土開挖過程中,出現滑坡、塌方或其它險情時,應做到:

1、立即停止作業;

2、先撤出作業人員及有限空間;

3、掛出明顯標誌的警告牌,夜間設警示燈;

4、劃出警戒區,設定警戒人員,日夜值勤;

5、通知設計、建設和安全等有關部門,共同對險情進行調查處理。

相關記錄:破土安全作業證

高處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目的:為減少高處作業過程中墜落、物體打擊事故的發生,確保職工生命

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適用範圍:適用於北安配送中心及下屬油庫的高處作業。

術語:本規定所指高處作業是指在墜落高度基準面2公尺以上(含

2公尺),有墜落可能的位置進行的作業。

高處作業分為四級:

高度在2~5公尺,稱為一級高處作業;

高度在5~15公尺,稱為二級高處作業;

高度在15~30公尺,稱為**高處作業;

高度在30公尺以上,稱為特級高處作業。

具體內容:

第一條進行**、特級高處作業時,必須辦理《高處作業許可證》。高處作業票由作業負責人負責填寫,現場主管安全領導或工程技術負責人負責審批,安全管理人員進行監督檢查。未辦理作業票,嚴禁進行**、特級高處作業。

第二條凡患高血壓、心臟病、貧血病、癲癇病以及其他不適於高處作業的人員,不得從事高處作業。

第三條高處作業人員必須繫好安全帶、戴好安全帽,衣著要靈便,禁止穿硬底和帶釘易滑的鞋。

第四條安全帶必須繫掛在施工作業處上方的牢固構件上,不得繫掛在有尖銳稜角的不為。安全帶系掛點下方應有足夠的淨空。安全帶應高掛(系)低用,不得採用低於腰部水平的繫掛方法。

嚴禁用繩子困在腰部代替安全帶。

第五條在卸油區設有排放有毒、有害氣體及粉塵超出允許濃度的煙囪及有限空間等場合,嚴禁進行高處作業。如在允許濃度範圍內,也應採取有效的防護措施。在六級風以上的雷電、暴雨、大霧等惡劣氣候條件下影響施工安全時,禁止進行露天高處作業。

高處作業要與架空電線保持規定的安全距離。

第六條腳手架的搭設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程和標準的要求。高處作業應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吊架、梯子、防護圍欄、擋腳板和安全帶等,跳板必須符合要求,兩端必須**牢固。作業前,應仔細檢查所用的安全設施是否堅固、牢靠。

夜間高處作業應由充足的照明。

高處作業嚴禁上下投擲工具、材料和雜物等,所用材料要堆放平穩,必要時要設立安全警戒區,並設立專人監護。工具應放入工具套(袋)內,有防止墜落的措施。在同一墜落平面上,一般不得進行上下交叉高處作業,如需要進行交叉作業,中間應有隔離措施。

第七條梯子不得缺擋,不得墊高使用。梯子橫檔間距以30厘公尺為宜。下端應採取防滑措施。

單面梯與地面夾角以60~70度為宜,禁止二人同時在梯上作業。如需接長使用,應綁紮牢固。人字梯底角要拉牢。

在通道處使用梯子,應有人監護或設定圍欄。

第八條高處作業人員不得站在不牢固的結構物(如石棉瓦、木板條等)上進行作業。高處作業人員不得坐在平台邊緣、孔洞邊緣和躺在通道或安全網內休息。樓板上的孔洞應設堅固的蓋板或圍欄。

在沒有安全防護設施的條件下,嚴禁在屋架、格架的上弦、支撐、檁條、挑架、挑樑、砌體、未固定的構件上行走或作業。30公尺以上的特級高處作業與地面聯絡應設有專人負責的通訊裝置。

第九條外用電梯、罐籠應有可靠的安全裝置。非載人電梯、罐籠嚴禁乘人。高處作業人員應沿著通道、梯子上下,不得沿著繩索、立桿或欄杆攀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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