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危險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2021-05-25 17:18:13 字數 4858 閱讀 1437

動火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公司動火作業的安全管理,防止事故發生,保障職工生命及財產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安全動火管理的範圍。在生產儲存區具有火災**危險的場所內進行可能產生火焰、火花和熾熱表面的非常規作業應納入動火作業管理範圍:

1、各種焊接(電氣焊、錫焊、塑料焊等)、切割(含電鑽、無齒鋸、磨光機等)作業;

2、燒、烤、煨管及其他產生火花的作業;

3、生產裝置區和罐區連線臨時電源以及使用非防爆的電動工具、電器。

第三條動火管理實行動火作業票制度,凡在動火作業管理範圍內的動火作業必須辦理用火作業票。

第二章安全動火的基本原則

第四條安全動火的基本原則:

1、動火應嚴格執行安全動火管理制度,做好「三不動火」,即①沒有批准的火票不動火②防火監護人不在現場不動火③防火措施不落實不動火。

2、在正常生產裝置內,凡是可動可不動的一律不動;凡能拆下來的一律拆下來,移到安全區域動火;節假日不影響正常生產的動火,一律禁止。嚴格控制特級動火和一級動火。

3、凡在生產、儲存、輸送可燃物料的裝置、容器、管道上動火,應首先切斷物料**,加好盲板,經徹底吹掃、清洗、置換後,開啟入孔,通風換氣,並經分析合格後,方可動火。

4、動火審批人必須親臨現場,落實防火措施後,方可簽發火票。一張火票只限一處有效。

5、動火人和防火監護人在接到火票後,應逐項檢查防火措施落實情況,防火措施不落實或防火監護人不在場,動火人有權拒絕動火。

6、生產裝置進行大、中修,因動火工作量大,對於易燃、易爆及有毒物料都應徹底撤出,送至裝置外存放,並加盲板與其他裝置完全隔絕。

7、公司實行規定時間動火,每週的周

一、周二和周

四、周五為集中動火時間,其他時間不得進行動火作業。

第三章 《動火安全作業證》的辦理

第五條動火作業的危害識別及風險分析。

1、動火作業前,應針對作業內容進行危害識別及風險分析,制定相應的安全防範措施,並將制定的安全措施填入《動火安全作業證》。

2、作業過程中可能的危害包括:物體打擊、高處墜落、灼燙傷、機械傷害、觸電等。

第六條動火劃分級別。根據動火部位的危險程度,動火分為特、

一、二級動火三類。

(一)特級動火:

1、在生產執行狀態下的易燃易爆生產裝置、輸送管道、儲罐、容器(如酒精儲罐等)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險場所進行的動火作業,作為特級動火處理,必須採取可靠措施;

2、在蒸餾生產裝置(從裝置開始測量)及乙醇儲罐區(從防火堤開始測量)25公尺範圍內進行的動火作業;

3、在蒸餾儲罐區防火堤內進行的動火作業;

4、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按特級動火作業管理;

5、正在執行的提取工序的成型機、離心機以及離心機的附屬管道上進行的動火作業;

5、在節假日期間進行的一級動火作業;

6、生產執行的設施裝置一般不安排晚上動火,確屬生產需要時,當日18時到次日7時之間的動火要作為特級用火處理。

7、其他有必要視為特級動火的作業。

(二)一級動火:

1、烘乾機、可燃液體及有毒介質的幫浦機房、環保車間進行的動火作業;

2、切出執行,經吹掃、處理、分析合格的盛裝、輸送易燃易爆介質的裝置、管線;

3、在節假日期間進行的二級動火作業;

4、其他有必要視為一級動火的作業。

(三)二級動火:

1、除特級動火作業和一級動火作業以外的其他動火作業。

2、停工檢修或系統全部停車,經清洗、置換、取樣分析合格並採取安全隔離措施後的工藝生產裝置(區);

3、從易燃易爆及有毒裝置或系統拆除的容器、管線,已運到安全地點、並經過吹掃處理分析合格;

4、一般生產設施、可燃物品倉庫等防火場所及其15公尺範圍以內的區域。

第七條 《動火安全作業證》的辦理。

1、特級動火作業的審批。特級用火作業由申請動火單位提前兩天提出申請,並編制安全動火作業方案報安保部。安全副總、生產副總、申請動火單位負責人、安保部經理、裝置科長共同研究動火作業方案的可靠性。

安全措施落實到位後,由申請動火單位填寫《動火安全作業證》,報動火作業所在單位負責人、相關單位負責人(包括動火作業施工單位、承包商和其他相關單位)、分管生產的副總、裝置科長、安保部經理審查合格後,經分管安全生產的副總批准後,方可動火。

2、一級動火作業的審批。一級動火作業由動火專案負責人、動火部位負責人會同車間安全員研究制定方案,申請動火單位填寫《動火安全作業證》並與施工單位負責人對動火現場進行認真檢查,落實安全措施,由申請動火單位負責人審查簽批後,報安保部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對動火現場進行檢查,確認安全措施可靠並逐項落實後,由相關單位負責人(包括動火作業施工單位、承包商和其他相關單位)、分管生產的副總、裝置科長分別確認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由安保部經理簽發《動火安全作業證》後,方准許動火。

對時間較長、區域較廣、專案較大的一級動火,應由申請動火單位制定出安全技術措施,由安保部召集裝置科和其他相關部門共同落實安全措施後,方可批准動火。

3、二級動火作業的審批。二級動火作業由動火專案負責人、動火人會同車間安全員,研究制定方案,申請動火單位會同施工單位負責人對動火現場認真檢查,確認安全措施可靠並逐項落實後,填寫《動火安全作業證》,相關單位負責人(包括動火作業施工單位、承包商和其他相關單位)、分管生產的副總、裝置科長分別確認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由申請動火單位負責人簽發《動火安全作業證》後,方准許動火。

4、遇有《動火安全作業證》的審查批准人不在時,應由其上一級領導審查批准。

5、動火安全措施的確認。由《動火安全作業證》填寫人員及分析人員對「動火安全措施」、「 動火分析」等欄目確認並簽字,動火人、監護人、審批人分別規定欄確認簽字。

6、《動火安全作業證》是動火作業的憑證和依據,必須認真填寫,應妥善保管。不得轉讓、不得隨意塗改、不得代簽、不准異地使用或擴大、改變適用範圍,無需填寫的欄目,一律用「/」劃填,如有錯填,該證按作廢處理,並在明顯位置填寫「作廢」二字。乙份《動火安全作業證》只准在乙個動火點使用,動火證不得漏項,不得塗改和代簽,不得異地使用或擴大使用範圍。

動火前,由動火人在《動火安全作業證》上簽字。如果在同一動火點多人同時動火作業,可使用乙份《動火安全作業證》,單參加動火作業的所有動火人應分別在《動火安全作業證》上簽字。

7、特級動火作業和一級動火作業的作業證有效期不超過8小時,每次動火前應進行動火分析;二級動火作業的作業證有效期不超過12小時。動火作業超過有效期限,應重新辦理作業證。若中斷作業超過1小時繼續動火,監護人、動火人和動火專案負責人應重新確認。

若中斷作業超過2小時,應重新辦理《動火安全作業證》。

8、《動火安全作業證》一式三聯,第一聯由公司安保部存檔;第二聯由動火作業所在單位存檔,第三聯由動火現場作業人員持有,隨身攜帶。

9、《動火安全作業證》由動火專案負責人辦理。辦票人應按《動火安全作業證》的專案逐項填寫。**人持填好的《動火安全作業證》到現場,檢查動火作業安全措施落實情況,確認安全措施可靠並向動火人和監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項,然後根據動火等級,按照《動火安全作業證》的審批許可權辦理審批手續,最後將辦理好的《動火安全作業證》按要求交付給相應的人員或部門。

第七條施工結束後,應經施工單位、作業所在單位檢查驗收合格並簽字確認後,方可結束作業。

第八條外來施工隊伍在本公司廠區內動火管理範圍內進行動火作業,應由工程專案所在單位按照動火等級審批許可權嚴格按照《動火作業安全管理制度》實施。

第四章動火作業安全措施

第九條動火分析。

1、特級、一級動火必須進行可燃氣體含量檢測分析。二級動火是否進行可燃氣體化驗分析,由審批人根據動火現場實際情況確定。動火分析由車間安全員進行。

2、動火分析的取樣點要有代表性,在較大的裝置內動火作業,應採取上、中、下取樣;在較長的物料管線上動火,應在徹底隔絕區域內分段取樣;在裝置外部動火作業,應進行環境分析,且分析範圍不小於動火點10 m。動火分析的取樣、檢測,均應由動火作業所在單位的安全員負責。如動火作業所在單位未設安全員的由動火專案負責人負責。

3、取樣與動火間隔不得超過30分鐘,如超過此間隔或動火作業中斷時間超過30分鐘,應重新取樣分析。特級動火作業期間還應隨時進行監測。

4、使用可攜式可燃氣體檢測儀、測爆儀或其它類似手段進行分析時,檢測裝置應經標準氣體樣品標定合格。

5、動火分析合格判定。如使用可攜式可燃氣體檢測儀、測爆儀或其他類似手段分析、檢測時,被檢測的氣體或蒸汽濃度應小於或等於**下限的20%。使用其他分析手段分析、檢測時,當被測氣體或蒸氣的**下限大於等於4%時,其被測數值應不大於0.

5%(v%)為合格;當被測氣體或蒸氣的**下限小於4%時,其被測數值應不大於0.2%(v%)為合格。

第十條動火部位存在有毒有害介質的,應對其濃度作檢測分析,若其含量超過車間空氣中有毒有害物質最高容許濃度的,應採取相應的安全措施,並在《動火安全作業證》上註明。

第十一條動火作業的審批人是動火作業安全措施落實情況的最終確認人,對自己的批准簽字負全責,必須到現場確認防火措施的落實,方可簽發《動火安全作業證》。

第十二條凡在使用、儲存、輸送易燃可燃物料的裝置、容器及管道等生產設施上用火,應首先切斷物料**並加好盲板,經吹掃、清洗後,開人孔,通風換氣,應自上而下依次開啟,並經分析合格後,方可用火;若間隔時間超過2小時繼續動火,應再次進行動火分析,或在管線、容器中充滿水後,方可動火。吹掃易燃易爆物料管線時,嚴禁使用壓縮空氣及其他可燃、助燃壓縮氣體。

第十三條裝置進行大、中檢修時,要將易燃、可燃物料全部輸送至裝置外的罐區及其他安全處所,並採取加盲板等措施與裝置其它部分隔離。若中間罐不具備倒空條件,必須採取加盲板等可靠措施予以隔離,不得以關閉閥門代替盲板。

第十四條凡處於區域的動火作業,動火點周圍如有可燃物、孔洞、地溝、水封等,距用火點15 m以內的,應檢查分析並採取清理或封蓋等措施,對有可能洩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裝置,應採取有效的空間隔離措施。

第十五條動火作業過程中,應使系統保持正壓,嚴禁負壓動火作業,在生產不穩定的情況下不得進行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

第十六條裝置、容器與工藝系統應有效隔離,內部無夾套、填料、襯裡、密封圈等,不會再釋放有毒、有害和可燃氣體的,首次取樣分析合格後,分析資料長期有效;當裝置、容器記憶體有夾套、填料、襯裡、密封圈等,有可能釋放有毒、有害和可燃氣體的,取樣分析合格後超過1小時動火的,必須重新檢測分析合格後方可動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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