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1危險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2021-05-24 01:04:03 字數 4841 閱讀 3748

危險作業安全確認許可管理制度

1 目的

貫徹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加強危險性較大作業的安全確認許可管理,實現安全風險可控、在控。

2 範圍

適用於公司範圍內危險區域動火作業、進入受限空間作業、盲板抽堵作業、高處作業、吊裝作業、斷路作業、動土作業、臨時用電作業、裝置檢修作業等危險性較大作業的安全確認許可管理。

3 術語

3.1危險區域動火作業:指在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生產、輸送或儲存裝置上以及在符合gb50016中火災危險分類為甲、乙類的區域進行的直接或間接產生明火的非常規作業,如使用電焊、氣焊(割)、噴燈、電鑽、砂輪等進行可能產生火焰、火花和熾熱表面的作業。

3.2 進入受限空間作業:指進入生產區域內爐、塔、釜、罐、倉、槽車、管道、煙道、隧道、下水道、溝、坑、井、池、涵洞等封閉、半封閉的設施及場所進行的作業。

3.3能源介質作業:本辦法所稱能源介質,是指電力、生產生活用水及其他原材料。

3.4斷路作業:在公司的交通主幹道、交通次幹道、交通支道與車間引道上進行工程施工、吊裝吊運等各種影響正常交通的作業。

3.5高處作業:凡距墜落高度基準面2m及其以上,有可能墜落的高處進行的作業。

3.6吊裝作業:利用各種吊裝機具將裝置、工件、器具、材料等吊起,使其發生位置變化的作業過程。

3.7大型吊裝作業:單台吊機的負載超過其額定荷載的90%或由多台吊機聯合進行的吊裝作業。

3.8交叉作業:

3.9盲板抽堵作業:指裝置管道記憶體有物料(氣、液、固態)在一定溫度、壓力情況時的盲板抽堵,或裝置、管道內物料經吹掃、置換、清洗後的盲板抽堵作業。

3.10動土作業:指在公司範圍內進行挖土、打樁、鑽探、坑探、破碎、地錨入土深度在0.

5 m以上,使用推土機、壓路機等施工機械進行填土或平整場地等可能對地下隱蔽設施產生影響的作業。

3.11臨時用電作業:指用電期限限定在一定時期內,如基建施工、檢修搶修、防汛排澇、慶祝集會等可提供臨時供電方式的作業。

3.12其他危險作業:

4 職責劃分

4.1安全管理部門負責危險性較大作業專案的安全監督管理,參加危險性較大作業專案施工方案、安全措施的制定和審查,監督施工方案、安全措施的落實執行。

4.2裝置管理部門負責公司生產系統裝置計畫定修、事故搶修專案危險性較大作業的施工方案、安全措施的制定和審查、實施工作。

4.3保衛部門負責公司危險區域動火作業、爆破作業施工方案、安全措施的制定和審查、實施工作。

4.4各單位按照專業對口原則,負責本單位技改、定修、搶修專案危險性較大作業的施工方案、安全措施的制定和審查、批准、監督、實施工作。

4.5各單位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安全管理部門是安全生產綜合監管的責任主體,各級領導是職責範圍內安全生產管理的責任主體,職工是安全作業的責任主體。

5 管理內容及要求

5.1 一般安全要求

5.1.1從事危險性較大作業,必須堅持「先審批、後作業;誰主管、誰負責;誰審批、誰負責;誰作業,誰監護;誰監護,誰負責」的原則,施工方案、安全措施、應急救援預案未經審批合格或落實不到位,不得擅自開工作業。

5.1.2作業前,施工單位和生產單位應針對作業內容,開展危險源辨識,制定施工方案、安全措施和應急救援預案,對作業人員進行安全風險交底和安全風險、預防措施、應急自救等安全知識教育、培訓,並簽字存檔備查。

5.1.3 危險區域動火作業、進入受限空間作業、盲板抽堵作業等有毒、有害氣體作業的安全確認單的資料檢測值為准許作業的初始檢測數值,作業過程中應連續不間斷地監測有毒、有害氣體含量。

作業中斷超過0.5小時的應重新檢測。作業中斷過程中必須懸掛警示標誌,防止人員誤入。

作業空間氧含量一般為18%~21%,富氧環境下不得大於23.5%。嚴禁使用氧氣進行置換作業。

5.1.4 作業過程中,不得使用捲揚機、吊車、叉車等不安全的方式運送人員,應使用架設固定牢靠、臨時安全防護合格的梯子運送作業人員。

5.1.5作業期間,嚴禁同時進行各類與危險性作業有關的試車、試壓或試驗工作。

5.1.6 每項危險作業全過程必須至少安排1名專職監護人員,不得一人監護二個以上危險作業,嚴禁無人監護進行危險作業。

5.1.7 作業結束後,施工單位和生產單位應對作業現場進行全面檢查,清點作業人員,清理材料、工器具等,確認無誤後,分別在安全確認許可作業證上簽字,留存備查。

5.2 危險區域動火作業安全管理

5.2.1公司內的危險區域動火作業嚴格執行《化學品生產單位動火作業安全規範》、《工業企業煤氣安全規程》和公司有關煤氣作業制度。

5.2.2動火作業分級

動火作業分為特殊動火作業、一級動火作業和二級動火作業。

a)特殊動火作業

在生產執行狀態下的易燃易爆生產裝置、輸送管道、儲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險場所進行的動火作業。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按特殊動火作業管理。

b)一級動火作業

在易燃易爆場所進行的除特殊動火作業以外的動火作業。綜合管網上的動火作業按一級動火作業管理。

c) 二級動火作業

除特殊動火作業和一級動火作業以外的禁火區進行的動火作業。

5.2.3 特殊動火作業和一級動火作業必須經公司審批,二級動火作業必須經所在單位審批。

5.2.4 危險區域動火作業必須辦理《動火安全作業證》。

5.2.5動火時,動火人必須隨身攜帶焊工安全技術操作合格證和有效的「動火許可證」,兩證必須齊全,嚴禁無證作業。

5.2.6電焊作業的地線必須隨焊鉗搭接在焊件上,禁止利用金屬物作地線,焊線不能裸露,接頭包紮良好,二次焊線接頭不得超過三處,接頭包紮良好,二次線必須使用接線端子。

氣割時火星不得亂飛濺,切割的紅鐵不准掉在易燃物上。動火作業完工清除火種,確認無誤後方能離開現場。

5.2.7動火作業的部件、地點附近的易燃物必須清除乾淨。動火點附近的下水道、油溝、油池、電纜溝的易燃物清除乾淨,並採取陶瓷纖維布、鐵板蓋住封死,蓋住封死的範圍要符合規定。

5.2.8高空動火作業,應搭有防止火花飛濺的隔離牆,地面的地溝、油溝、油池清掃乾淨,並用鐵板、陶瓷纖維布封蓋,易燃物清掃乾淨。

5.2.9容器內動火作業,經徹底清掃,無可燃物,並經可燃氣體檢測在允許動火含量標準內,並檢測含氧量不低於18%,不超過22%,保持空氣流通並進行機械通風。

5.2.10盛裝易燃、易爆物的容器、化工的廢水槽、罐未作徹底清掃、確認、人孔未啟開、未加設有效盲板,禁止動火作業。

5.2.11生產執行中的裝置、管道、塔、槽、罐、密閉容器,禁止動火作業。

5.2.12動火的防火措施不落實,滅火器材數量不足,動火地點無監護人,動火部位與動火證不符,禁止動火作業。

5.2.13氧氣瓶、乙炔瓶距明火10m以上,兩瓶間距大於5m,不准安放在動力管道、架空電源線下。

5.2.14六級大風(含六級),禁止高處和室外動火作業。

5.3 進入受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

5.3.1進入受限空間作業必須嚴格執行《化學品生產單位受限空間作業安全規範》,辦理《進入受限空間安全作業證》。

5.3.2作業前,應針對作業內容,對受限空間進行危險源辨識,制定進入受限空間作業施工方案及安全防護技術措施,並切實做好工藝處理,確保受限空間安全隔絕、清洗置換、作業條件、通風、監測、電氣裝置與照明、個體防護、多工種多層交叉作業安全措施、區域警戒與消防和監護合格;作業單位必須與生產單位進行現場安全交底,作業單位領導、作業負責人、專業技術人員、監護人會同生產單位領導、專業技術人員對需進入作業的裝置、設施進行現場檢查,對受限空間作業內容、可能存在的風險以及施工作業環境進行交底,結合施工作業環境對許可證列出的有關安全措施逐條確認。

5.3.3作業負責人應向作業人員進行作業程式和安全措施交底,並指派作業監護人;專案負責人、作業單位與生產單位現場安全人員對作業全過程實施監督。

5.3.4制定安全應急預案。

內容包括作業人員緊急狀況時的逃生路線和救護方法,監護人與作業人員約定聯絡訊號,現場應配備的救生設施和滅火器材等。現場人員應熟知應急預案內容,在受限空間外的現場配備一定數量符合規定的應急救護器具(包括空氣呼吸器、供風式防護面具、救生繩等)和滅火器材。出入口內外不得有障礙物,保證暢通無阻,便於人員出入和搶救疏散。

5.3.5受限空間狀況改變或停工期間,作業人員應立即撤出現場,並在入口處設定警告牌或採取其它封閉措施,防止人員誤入。

5.3.6進入受限空間內的作業人員每次工作時間不宜過長,應安排輪換作業或休息。

5.3.7受限空間作業,不得使用捲揚機、吊車等運送作業人員,作業人員所帶的工器具、物料必須逐項登記,禁止與作業無關的人員、工器具、物品進入或者丟入受限空間。

5.3.8特殊情況下(如油罐清罐、氮氣狀態下),作業人員可戴供風式面具、空氣呼吸器等。使用供風式面具時,供風裝置必須安排專人監護。

5.3.9作業期間,嚴禁同時進行各類與該受限空間有關的試車、試壓或試驗工作。

5.3.10受限空間的作業場所空氣中的含氧量應為18%~21%,有毒有害、可燃氣體含量應符合其規定。作業過程中,要採取措施,保持受限空間空氣良好流通。

5.3.11作業前0.5小時內,必須對受限空間做氣體取樣分析,分析合格後方可進入。

作業期間每2小時取樣複查一次,如有一項不合格以及出現其他情況異常,應立即停止作業並撤離作業人員,

5.3.12受限空間照明電壓不得大於36v,當進入金屬容器(爐、塔、釜、罐、管道等)或特別潮濕、工作場地狹窄的非金屬容器內作業,照明電壓不大於12v;當需使用電動工具或照明電壓大於12v時,應按規定安裝漏電保護器,其接線箱(板)嚴禁帶入容器內使用。

手持行燈應有絕緣手柄和金屬護罩,燈泡的金屬部分不准外露。

5.3.13發生事故,救護人員確保做好自身防護後,方可進入受限空間實施搶救。

發生有人中毒、窒息時,搶救人員必須佩戴隔離式防護面具進入受限空間,並至少有1人在外部安全區域做聯絡工作。

5.3.14作業結束後,應對受限空間進行全面檢查,清點受限空間內作業人員,清理材料、工器具等,經確認無誤,作業單位和生產單位負責人在作業許可證上簽字確認後,檢修人員方可封閉裝置孔。

5.4 盲板抽堵作業安全管理

5.4.1 盲板抽堵作業必須嚴格執行《化學品生產單位盲板抽堵作業安全規範》、《工業企業煤氣安全規程》和公司有關制度,辦理《盲板抽堵安全作業證》。

71《危險作業管理制度》

一總則 3 二危險作業人員身體條件 3 三危險作業申請審批 3 四管理內容及要求 4 1 危險區域動火作業安全管理 4 2 進入受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 5 3 盲板抽堵作業安全管理 6 4 高處作業安全管理 6 5 吊裝作業安全管理 7 6 臨時用電作業安全管理 9 五安全職責 10 1 專案負責人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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