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2022-11-27 22:18:03 字數 3089 閱讀 9600

1、目的

為加強危險作業的安全管理,減少危險作業事故的發生,確保公司員工和外協人員在公司範圍內的人身安全和健康,特制定本辦法。

2、適用範圍

適用於適用於雲南九九彩印****裝置基建部職責範圍內的高處作業、動火、臨時用電、有限空間作業、起重吊裝、深基坑開挖;裝置設施維修中的重物拆裝、有害物質使用、裝置設施拆遷等的作業安全管理。

3、危險作業的定義

3.1危險作業

危險作業:高處作業、動火作業、臨時用電、有限空間作業、吊裝作業、深基坑開挖;裝置設施維修中的重物拆裝、裝置設施拆遷、有害物質使用,裝置檢修、斷路、盲板抽堵、交叉作業等危險作業。

3.1.1 重要危險作業

作業前需經公司歸口管理部門審核,作業中需加強重點監控的危險作業。包括:

a.在墜落高度基準面2m以上且無固定平台的高處和使用吊藍或吊板進行的高處作業;

b.利用各種機具將重物吊起並使重物發生位置變化的吊裝作業;

c.電源電壓等能觸及人身**,屬於短期使用而不宜按正規要求安裝的動力、照明、試驗等臨時線路,對於達不到電氣安裝規程要求的正式線路統視為臨時用電線路;

d.在公司範圍內需使用起重工具或機械進行的裝置搬遷、零配件拆裝作業;深度大於或等於2公尺的基坑開挖作業;

e.在公司室內使用有害物質或帶有刺激性氣味的物質造成產品質量不合格或汙染環境的作業;

f.相關檔案規定的其它危險作業等均視為危險作業。

3.1.2 一般危險作業

a.重要危險作業以外的其他危險作業。在墜落高度基準面2m以下有墜落風險的高處進行的作業。

b.相關檔案規定的其它危險作業,如裝置檢修、斷路、盲板抽堵、交叉作業等危險作業。

4、職責

4.1 安全管理辦公室負責高處作業、有限空間作業、動火作業等相關檔案規定的危險作業審批和危險作業的監督檢查;

4.2 裝置基建部負責對本部門涉及的有害物質使用作業、吊裝作業、深基坑開挖作業;裝置設施維修中的重物拆裝、裝置設施拆遷、等作業專案進行審批,檢查、驗收、監督安全技術措施和交底的落實情況,發現隱患下發整改通知書。

4.3 專案施工單位負責人負責編制安全保障措施和專項施工方案,並對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作業場所部門、車間專(兼)職安全員進行現場監督和配合協調工作。

4.4 主要專案負責人負責申請辦理危險作業手續;負責危險作業的現場管理和現場安全監管。如情況特別緊急來不及辦理審批手續的,相關方單位或作業部門必須經作業場所屬地部門領導、安全員及安全管理辦公室領導同意後方可施工。

4.5 作業場所屬地部門安全員做好現場安全教育及監管。

5、作業人員的資質和作業要求

5.1 從事危險作業的人員,須經過專門的崗前培訓,具備相應的崗位技能。

5.2 公司從事危險作業的人員,經**指定機構培訓並取證後方可進行危險作業;在高處進行維修、執行操作的人員,由安全管理部確認其作業資格。

5.3 相關方在公司內從事危險作業的人員,應經**指定機構培訓並取證合格並在有效期內,方可進行危險作業。

5.4 合理組織施工作業:有作業禁忌症人員、生理缺陷、勞動紀律差、喝酒及不良心理狀態人員,不准直接從事危險作業。

5.5 作業點必須按標準設定安全防護措施,確有困難不能設定安全防護設施時必須採取臨時保障措施以保證作業人員安全。

6、安全交底及告知

6.1 危險作業的有關部門應通過會議、教育培訓、危險源識別與評價等形式將危險作業存在的危險因素、作業中的安全要求及發生緊急情況時的應急處理措施告知作業人員,並留下記錄。

6.2 相關方人員在進行危險作業以前,應由相關方職能管理部門的專兼職安全員將危險作業存在的危險因素、作業中的安全要求及發生緊急情況時的應急處理措施向相關方負責人或安全員進行安全交底,具體執行《相關方安全管理辦法》等。

7、危險作業現場監護人要求

7.1 危險作業現場無單獨指定現場監護人的,作業現場負責人即為現場監護人。

7.2 現場監護人應按照相關安全要求履行現場監護。

7.3 監護人應明確被監護人員和監護範圍,工作前對被監護人員交待安全措施,告知危險點和安全注意事項。

7.4 監護人應堅守崗位,不准脫崗,監督被監護人員遵守現場安全措施,及時糾正不安全行為。

7.5 監護人不得兼做其他工作。

7.6監護人臨時離開時,應通知被監護人員停止工作或離開工作現場,待監護人回來後方可恢復工作。若監護人必須長時間離開工作現場時,應向相關負責人申請變更監護人,履行工作交接手續,並告知全體被監護人員。

7.7各類危險作業應設專職監護人。監護人不得直接作業。監護的範圍不准超過乙個作業點。監護人在執行監護任務時,必須按要求穿戴勞動保護用品,並應隨時注意自身人身安全。

7.8現場監護人需掌握作業現場的生產工藝流程及裝置設施的狀態,確保作業現場的安全措施得到落實。

7.9現場監護人對施工所用的器具裝置進行檢查,對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禁止使用。

7.10 其它檔案要求的交底內容等。

在申請危險作業審批以前,各作業單位應按照本辦法的管理要求開展危險作業;相關方依據《相關方安全管理辦法》《安全技術交底記錄》《安全協議》《施工方案》等的管理要求執行,採取設定警示標識、警戒線、防火、隔離、照明、加強個人勞動保護等安全措施,並確保上述措施得到有效落實。

9、考核辦法

9.1 涉及危險作業未辦理審批手續的每次扣除責任人績效分10分。

9.2 危險作業前未進行安全技術交底每次扣除責任人績效分5分。

9.3 未與外協施工單位簽訂安全協議進行施工的,每次扣除責任人績效分20分。

9.4 監護人脫崗或未認真履行監護職責的,每次扣除責任人績效分50分。

9.5 涉及外協施工違反規定的按《相關方現場作業管理辦法》3.1.5條款執行。

10、作業危險級別劃分

10.1 作業級別按作業危險程度進行劃分為重要危險作業和一般危險作業。

10.2 重要危險作業劃分為**,按如下方式審批,通過後執行:

作業危險程度判定為1級的,提供《專項施工方案》報裝置基建部,公司安委會審批;

作業危險程度判定為2級的,提供《專項施工方案》報裝置基建部審批;

作業危險程度判定為3級的,施工方負責人、作業場所部門負責人同意後,報裝置基建部審批。

10.3 風險級別3級以下為一般危險作業,有一定危險性,通過規範操作和風險識別控制後可消除潛在危險的,可不辦理危險作業許可證。

11、記錄

危險作業審批表

安全技術交底記錄

整改通知單

安全技術交底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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