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作業的安全管理制度

2021-05-24 18:24:12 字數 2718 閱讀 624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公司為了加強危險作業安全管理,規範作業,制止違章,防止出現安全、工傷或消防事故,切實保障作業人員生命和公司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並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在本公司所屬範圍內所有部門和員工適用於本制度。

第三條危險作業安全管理應與事故預防相結合。堅持「安全第

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堅持「誰主管、誰負責」和「安全生產、人人有責」的原則。

第四條公司各部門必須嚴格遵守本制度和有關安全制度等,加強作業現場的安全管理,不斷完善作業現場安全條件,確保作業安全。

第五條公司主要負責人對本公司的安全工作全面負責;各部門主管對本部門安全工作負責;班組長對本班組的安全工作負責;作業現場監護人對直接作業和輔助人員的安全負責;各現場作業人員對自已的安全工作負責。

第六條各部門在危險作業前負責對所有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提高作業人員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的能力,教育應做好書面記錄。

第二章危險作業種類和身體條件

第七條危險作業種類,以下情況屬於危險作業種類

1. 高空作業。

2. 進入容器、裝置內有中毒、窒息、燙傷、墜落危險的作業。

3. 進入天棚內作業。

4. 進入下水道等閉塞場所的作業。

5. 帶電作業。

6. 禁火區動火作業。

7. 有**爆破危險的作業。

第八條從事危險作業人員的身體條件

1. 作業人員應年滿18周歲,經體格檢查應合格,確保直接作業和輔助作業的員工身體健康。

2. 禁止患有以下疾病的人員從事危險作業:心臟病、高血壓、低血壓、嚴重貧血、癲癇病、精神病、嚴重關節炎、深度近視眼病及患有不適應危險作業的疾病,嚴禁從事危險作業。

3. 作業人員飲酒後或精神不振時禁止從事危險作業。

第三章危險作業申請審批

第九條在危險作業前,由從事作業部門負責辦理危險作業申請審批手續。先填寫《危險作業申請審批單》或《動火審批表》一式二份,明確填寫作業地點、作業內容、作業日期、確定直接作業和輔助作業人員與身體健康狀況、現場監護人和指揮人、制定「防護措施」或「安全防範措施」,報公司安委會批准後,方可作業。審批手續一式二份,作業部門乙份、安委會乙份備查。

第十條如果因工作需要,確實將一般作業改為危險作業的,也應按《危險作業安全管理制度》的規定辦理申請審批手續,經批准後,方可作業。如情況緊急,來不及履行申請審批手續,現場應定人負責,及時採取有效防護措施,並立即向安委會詳細匯報有關情況。

第四章安全檢查與管理

第十一條遵守《安全檢查制度》,對作業現場認真檢查。對在監查中發現的危險隱患或違章行為及時發出《安全生產監督檢查整改通知單》,限時限期整改,防止事故發生。

第十二條遵守《安全檢查制度》,各部門負責對危險作業現場的每日檢查,對發現的問題,及時整改,有效消除隱患,控制事故。當收到公司《安全生產監督檢查整改通知單》後,部門主要負責人應及時簽名,並組織有關人員立即整改,在限定時期內整改完畢。

第十三條各部門對公司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履行監督檢查管理職責,應當予

以配合,不得拒絕、阻撓。

第十四條在發出《安全生產監督檢查整改通知單》時,被檢部門主要負責人拒絕簽字的,監查人員應將此情況記錄下來,向公司安委會領導報告。

第五章處理

第十五條有下列情況一的,應將存在問題部門列入月度安全消防考核中。具體以下:

1. 從事危險作業,在作業前未辦理危險作業申請審批手續;

2. 作業前,部門未對全體作業人員進行現場安全教育;

3. 從事危險作業人員有未滿18周歲的;

4. 從事危險作業人員有身患禁止疾病或患有不適應危險作業的疾病;

5. 作業中,作業人員未按「防護措施」或「安全防範措施」內容執行的;

6. 作業現場監護人以任何理由離開了監護點的;

7. 作業人員不按規定正確穿戴專用防護用品,不正確使用防護用具等;

8. 危險作業現場未劃出禁區,禁區未掛「安全消防警示標識」牌等;

9. 夜間作業或在裝置容器內、下水道內作業現場沒有充足的照明;

10. 在電焊、氣割場地上,易燃易爆物品未移至安全地帶。

11. 有違章作業或冒險作業。

12. 作業後,未及時清理工具、用具、材料等;未及時清除鐵角、火種、廢物廢料等;未及時拆除臨時用電源線等。

第十六條對造成重大安全、工傷、消防事故的,應按〈安全生產法〉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嚴肅處理。

第六章附則

第十七條本制度下列用語的含義:

1. 高空作業:是指距離地面2公尺及2公尺以上、工作斜面坡度大於45°、

工作地面沒有平穩的立腳地方或有震動的地方、有可能墜落的作業。

高空作業級別劃分:作業高度在2-5公尺時,稱為一級高空作業;

作業高度在5-15公尺時,稱為二級高空作業;

作業高度在15-30公尺時,稱為**高空作業;

作業高度在30公尺以上時,稱為特級高空作業。

2. 進入容器、裝置內有中毒、窒息、燙傷、墜落等危險的作業:是指進入鍋爐爐膛內作業的。

3. 進入房頂天棚內作業:是指在房頂內作業。

4. 進入下水道等閉塞場所的作業:是指下水主幹道。

5. 禁火區動火作業:是指消防重點部位。

6. 有**爆破危險的作業:是指0.1mpa以上的壓力容器。

第十八條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本制度由公司裝置部負責解釋。

附件:1、危險作業實施作業許可制度

2、進入受限制空間作業許可證

3、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

4、高空作業許可證

5、破土作業許可證

6、吊裝作業許可證

7、斷路安全作業證

8、斷路作業通知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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