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2022-09-08 12:51:04 字數 1197 閱讀 9941

1總則1.1 為了加強危險作業的安全管理,預防**事故的發生,保障施工過程中人員及財產的安全,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1.2 危險作業是指在施工過程中,可能發生重大事故造成作業人員死亡或重傷,造成機械、裝置、設施等重大損失的作業。

2 適用範圍:本辦法適用於山東富達裝飾工程****所屬單位

3 具體要求

3.1 危險作業範圍:

a) 高處作業(無固定欄杆、平台且高於基準墜落面2.0公尺);

b) 高壓危險作業和施工臨時用電等帶電作業;

c) 起重吊裝作業;

d) 煤氣等有中毒或窒息危險區域的作業;

e) 高溫、輻射和密閉環境區域作業;

f) 腳手架搭、拆作業;

g) 拆除作業;

h) 運輸超高、超寬、超長等危險的起重運輸作業;

i) 施工連續作業(當班連續作業超過8個小時);

j) 動火和焊接作業;

k) 禁菸火範圍內進行的明火或易燃作業;

m) 其它可能造成重傷以上事故及較大財產損失的作業。

3.2 凡是危險作業,必須填寫《危險作業安全許可確認表》,經審批後,方可進行作業。

3.3 危險作業的管理

危險作業必須從人、物、環境等方面進行綜合控制管理,以確保作業安全。

3.3.1 危險作業必須指定作業安全負責人,落實作業人員的安全責任。

3.3.2 危險作業參與人員必須經過安全培訓,具備該作業的安全技術知識和勞動衛生知識。凡屬特種作業,必須持證上崗。要求體檢的,應有體檢合格報告。

3.3.3 作業現場裝置、工具必須完好,符合國家、行業頒發的安全規章要求及標準。確保安全防護措施到位,安全裝置靈敏可靠。

3.3.4 作業環境必須符合勞動衛生標準,易燃易爆作業現場必須配備消防器材。

3.3.5 危險作業施工前,必須對可能發生的事故制定應急措施及搶救方案。

3.3.6 危險作業必須進行現場監護與監督,必要時設定危險作業標誌。

3.3.7 對安排的突發性危險作業,必須立即施工而又來不及辦理審批手續時,由作業安全負責人在採取臨時應急安全措施的情況下施工,事後補辦危險作業報審手續。

3.3.8 對頻繁進行的危險作業,可按作業工種或工程專案的實際情況進行一次性辦理報審手續。

3.4 危險作業過程中,必須進行現場監護與監督,以檢查、督促安全技術、組織措施和事故應急措施落實。

3.5 嚴格執行本制度,違反本制度要求造成事故者,將視情況對責任者給予嚴肅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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