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作業安全管理制

2021-03-31 23:50:14 字數 4723 閱讀 6822

廣德巴德士化工****

二0一五年十月第二次修訂

目錄一、 動火作業安全管理制度3)

二、 受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制度10)

三、 盲板抽堵作業安全管理制度16)

四、 高處作業安全管理制度19)

五、 吊裝作業安全管理制度25)

六、 臨時用電作業安全管理制度30)

七、 動土作業安全管理制度32)

八、 斷路作業安全管理制度35)

九、 裝置檢修作業安全管理制度37)

動火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一、目的:

為確保工作人員進行動火作業時,其事先必須作妥一切安全處理、防護及提高作業時的危險意識以達零災害之目標。

二、適用範圍:

適用於工廠區內的動火作業,不適用固定動火區域和固定用火作業。

三、動火作業分級:

1 固定動火區外的動火作業一般分為二級動火、一級動火、特殊動火三個級別,遇節日、假日或其他特殊情況,動火作業應公升級管理。

注:企業應劃定固定動火區及禁火區。

2 二級動火作業:除特殊動火作業和一級動火作業以外的動火作業。凡生產裝置或系統全部停車,裝置經清洗、置換、分析合格並採取安全隔離措施後,可根據其火災、**危險性大小,經所在單位安全管理部門批准,動火作業可按二級動火作業管理。

3 一級動火作業:在易燃易爆場所進行的除特殊動火作業以外的動火作業。廠區管廊上的動火作業按一級動火作業管理。

4 特殊動火作業:在生產執行狀態下的易燃易爆生產裝置、輸送管道、儲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他特殊危險場所進行的動火作業,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按特殊動火作業管理。

四、動火作業安全要求:

1 動火作業應有專人監火,作業前應清除動火現場及周圍的易燃物品,或採取其他有效安全防火措施,並配備消防器材,滿足作業現場應急需求。

2 動火點周圍或其下方的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溝、水封等,應檢查分析並採取清理或封蓋等措施;對於動火點周圍有可能洩露易燃、可燃物料的裝置,應採取隔離措施。

3 凡在盛有或盛裝過危險化學品的裝置、管道等生產、儲存設施及處於gb50016、gb50160、gb50074規定的甲、乙類區域的生產裝置上動火作業,應將其與生產系統徹底隔離,並進行清洗、置換,分析合格後方可作業;因條件限制無法進行清洗、置換而確需動火作業時按5.3規定執行。

4 拆除管線進行動火作業時,應先查明其內部介質及其走向,並根據所要拆除管線的情況制訂安全防火措施。

5 在有可燃物構件和使用可燃物做防腐內襯的裝置內部進行動火作業時,應採取防火隔絕措施。

6 在生產、使用、儲存氧氣的裝置上進行動火作業時,裝置內氧含量不應超過23.5 %。

7 動火期間距動火點30 m內不應排放可燃氣體;距動火點15 m內不應排放可燃液體;在動火點10 m範圍內及用火點下方不應同時進行可燃溶劑清洗或噴漆等作業。

8 鐵路沿線25m以內的動火作業,如遇有裝有危險化學品的火車通過或停留時,應立即停止。

9使用氣焊、氣割動火作業時,乙炔瓶應直立放置,氧氣瓶與之間距不應小於5 m,二者與作業地點間距不應小於10 m,並應設定防曬設施。

10 作業完畢應清理現場,確認無殘留火種後方可離開。

11 五級以上(含五級)天氣,原則上禁止露天動火作業,因生產確需動火,動火作業應公升級管理。

12 特殊動火作業要求,特殊動火作業在符合5.2規定的同時,還應符合以下規定:

a)在生產不穩定的情況下不應進行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

b)應預先制定作業方案,落實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時可請專職消防隊到現場監護;

c)動火點所在生產車間(分廠)應預先通知工廠生產排程部門及有關單位,使之在異常情況下能及時採取相應的應急措施;

d)應在正壓條件下進行作業;

e)應保持作業現場通排風良好。

五、作業前應進行動火分析,要求如下:

a)動火分析的監測點要有代表性,在較大的裝置內動火,應對上、中、下各部位進行監測分析;在較長的物料管線上動火,應在徹底隔絕區域內分段分析;

b)在裝置外部動火,應在不小於動火點10m範圍呢進行動火分析;

c)動火分析與動火作業間隔一般不超過30min,如現場條件不允許,間隔時間可適當放寬,但不應超過60min;

d)作業中斷時間超過60min,應重新分析,每日動火前均應進行動火分析;特殊動火作業期間應隨時進行檢測;

e)使用可攜式可燃氣體檢測儀或其他類似手段進行分析時,檢測裝置應經標準氣體用品標定合格。

六、動火分析合格標準為:

a)當被測氣體或蒸汽的**下限大於或等於4%時,其被測濃度應不大於0.5%(體積分數)

b)當被測氣體或蒸汽的**下限小於4%時,其被測濃度應不大於0.2%(體積分數)

七、職責要求:

1、動火作業負責人(指作業專案之工程監工)

1)負責辦理《作業證》並對動火作業負全面責任。

2)應在動火作業前詳細了解作業內容和動火部位及周圍情況,參與動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實,向作業人員交代作業任務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項。

3)作業完成後,組織檢查現場,確認無遺留火種後方可離開現場。

2、動火人(指實施動火作業的人員)

1)應參與風險危害因素辨識和安全措施的制定。

2)應逐項確認相關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

3)應確認動火地點和時間。

4)若發現不具備安全條件時不得進行動火作業。

5)應隨身攜帶《作業證》。

3、監火人(指轄區單位選派之火警警戒員或施工單位選派人員)

1)負責動火現場的監護與檢查,發現異常情況應立即通知動火人停止動火作業,及時聯絡有關人員採取措施。

2)應堅守崗位,不准脫崗;在動火期間,不准兼做其它工作。

3)當發現動火人違章作業時應立即制止。

4)在動火作業完成後,應會同有關人員清理現場,清除殘火,確認無遺留火種後方可離開現場。

4、動火部位負責人(指動火作業點轄區部門主管)

1)對所屬生產系統在動火過程中的安全負責。參與制定、負責落實動火安全措施,負責生產

與動火作業的銜接。

2)檢查、確認《作業證》審批手續,對手續不完備的《作業證》應及時制止動火作業。

3)在動火作業中,生產系統如有緊急或異常情況,應立即通知停止動火作業。

5、動火分析人(防爆區動火分析由安環部安環人員辦理、非防爆區動火由單位安環幹事辦理)。動火分析人對動火分析方法和分析結果負責。應根據動火點所在車間的要求,到現場取樣分析,在《作業證》上填寫取樣時間和分析資料並簽字。

不得用合格等字樣代替分析資料。

6、動火作業的審批人

動火作業的審批人是動火作業安全措施落實情況的最終確認人,對自己的批准簽字負責。

1)審查《作業證》的辦理是否符合要求。

2)到現場了解動火部位及周圍情況,檢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

7、《動火安全作業證》的管理

《作業證》的區分:特殊動火、一級動火、二級動火的《作業證》應以明顯標記加以區分。《作業證》的格式見附表。

8、《作業證》的辦理和使用要求

1)**人須按《作業證》的專案逐項填寫,不得空項;根據動火等級,按本規範第五項之第9《作業證》的審批規定的審批許可權進行辦理。

2)辦理好《作業證》後,動火作業負責人應到現場檢查動火作業安全措施落實情況,確認安全措施可靠並向動火人和監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項後,方可批准開始作業。

3)《作業證》實行乙個動火點、一張動火證的動火作業管理。

4)《作業證》不得隨意塗改和轉讓,不得異地使用或擴大使用範圍。

5)《作業證》一式三聯,審批後的《作業證》由動火點所在車間(課)、動火人和安環部門各持乙份存查;《作業證》儲存期限至少為1年。

9、《作業證》的審批

1)特殊動火作業的《作業證》由廠長審批。

2)一級動火作業的《作業證》由安環部審批。

3)二級動火作業的《作業證》由動火點所在車間(課)負責人(指轄區單位經理階)審批。

4)《作業證》的有效期限

特殊動火作業和一級動火作業的《作業證》有效期不超過8h,加班作業的應提出加班申請。

二級動火作業的《作業證》有效期不超過20h,加班作業的應提出加班申請。

5)動火作業超過有效期限,應重新辦理《作業證》。

受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一、目的:

為確保工作人員進行受限空間作業時,其事先必須作妥一切安全處理、防護及提高作業時的危險意識以達零災害之目標。

二、適用範圍:

適用於公司的受限空間作業

三、定義:

1、受限空間

各類塔、釜、槽、罐、爐膛、鍋筒、管道、容器以及地下室、窨井、坑(池)、下水道或其它封閉、半封閉場所。

2、受限空間作業

四、受限空間作業安全要求

進入或探入公司受限空間進行的作業。

1作業前,應對受限空間進行安全隔絕,要求如下:

a)與受限空間連通的可能危及安全作業的管道應採用插入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進行隔絕;

b)與受限空間連通的可能危及安全作業的孔、洞應進行嚴密地封堵;

c)受限空間內用電裝置應停止執行並有效切斷電源,在電源開關處上鎖並加掛警示牌。

2 作業前,應根據受限空間盛裝(過)的物料特性,對受限空間進行清洗或置換,並達到如下要求:

a)氧含量為18~21%,富氧環境下不應大於23.5%; b)有毒氣體(物質)濃度應符合gbz 2.1 的規定;

c)可燃氣體濃度要求同5.4.2規定。

3應保持受限空間空氣流通良好,可採取如下措施:

a)開啟人孔、手孔、料孔、風門、煙門等與大氣相通的設施進行自然通風;

b)必要時,應採用風機強制通風或管道送風,管道送風前應對管道內介質和風源進行分析確認。

4應對受限空間內的氣體濃度進行嚴格監測,監測要求如下:

a)作業前30 min內,應對受限空間進行氣體取樣分析,分析合格後方可進入,如現場條件不允許,時間可適當放寬,但不應超過60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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