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印章管理制度與使用規定

2021-10-07 06:32:44 字數 2155 閱讀 198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範學校各類印章的使用和管理,使學校印章管理規範化、制度化,保證印章權威性和嚴肅性,明確印章的使用許可權和範圍,嚴格事務審批程式,規範用印行為,提高服務質量和辦事效率,根據上級有關規定,結合學校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各處室應高度重視學校印章管理與使用工作,規範遵守本規定。各印章監管人員要增強法律意識和責任感,認真履行崗位職責,嚴格照章辦事,凡是不符合本規定的,印章管理人員應堅持原則拒絕用印。

第三條學校印章包括學校公章、黨支部印章、各職能部門印章、校領導公務私章等,公章管理實行專人負責制,學校公章、學校辦公室管理,黨支部章由學校支委會管理。各職能部門印章各處室負責人負責管理,學籍專用章教導主任管理。

第二章印章的種類

第四條學校公章代表本校的法定名稱,代表本校的權力、憑信和職責。用於以學校名義上報、平送的檔案、報表、布告、通告、公函、聘書、獎狀、合同、協議書、證明、申請、說明、成果鑑定書、專案申報書、成果申報書、計畫任務書、職稱申報表等。

第五條專用印章專用印章包括「學籍專用章」等,專用印章不能代表整個機構權力,只能用於印章上刊明的使用範圍,超過這個範圍不具有法律效力。

第六條名章在一定範圍具有規定的效力。校長的法人名章具有法人效力。會計人員名章具有財務方面的效力。

第三章用印批准許可權

第七條使用學校公章必須根據用印件的內容由學校主管領導批准。

第八條使用校長法人名章,須經校長本人或本人委託的其他校領導審閱印件內容和簽名批准,方可用章。

第九條根據校長授權,有關職能部門負責人在主管的日常業務範圍內可簽發用印。

第十條情況特殊的,須由校長批准後方可用印。

第四章用印規定

第十一條印章管理使用要有登記冊。未經學校領導批准,不得隨意交給他人管理和使用。因故需臨時交接,需經主管領導批准並嚴格交接手續。

第十二條學校公章存放和使用地點在學校辦公室,部門公章存放和使用地點在部門辦公室內,未經負責人批准,印章均不得帶出存放地點使用。因特殊原因,確需到存放部門以外地點使用,應經管理負責人同意並填寫《公章使用登記表》,派遣專人攜帶前往。

第十三條需由學校出具介紹信的,介紹信需寫明活動事由,印章管理人員嚴格審核並填寫《公章使用登記表》後方可出具簽章後的學校介紹信。

第十四條嚴禁在空白介紹信、空白證件及空白獎狀、證書上用章,因特殊情況需要的,須經主管校領導同意。

第十五條凡屬於部門日常性工作的印件如報表、上報材料等,由主要負責人審核並在用材料上簽名,經主管校領導核准後,方可用印。

第十六條涉及學校重大利益的有關合同、協議書等,先由主管校領導審核,再由校長審定簽名後,方可用印。

第十七條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印鑑管理人員可拒絕用印。

(一)上報及下發的印件內容有誤或批准許可權不當;(二)涉及個人財產、經濟、法律糾紛等方面的印件;(三)未經主管部門領導審核及校領導簽發批准的印件;(四)非本校教職員工或與本校工作、業務無關的印件。

第十八條印章管理人員用章時,應當審閱、了解用印內容,同時還要檢查留存材料是否齊全。用印後一般需要儲存的材料有:

(一)一般信件要保留領導人簽批的草稿。(二)協議書、合同書應保留乙份文字。(三)各類證書要附有頒發檔案領導人批准的書面材料、名冊及證書的樣本,並逐一核實。

(四)沒有留存材料的,要詳細記載用印情況。

第十九條每次用印都應進行登記,登記的專案包括:用印日期、內容摘要、批准人、用印單位、用印人、用印數以及留存材料等項。

第五章印章的安全與管理

第二十條印章必須專人保管,不得遺失。

第二十一條掌管印章的人員要自覺加強學習,不斷提高政治覺悟和業務素質,堅持原則,秉公辦事,嚴格履行審批登記手續,嚴禁以印謀私,損害學校利益。。

第二十二條不得偽造、變造、盜用、故意毀壞公章,違反者學校將視其情況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情節嚴重者,交公安機關處理。

第二十三條蓋印位置要恰當,印跡要端正、清晰;印章名稱要與印件落款一致;不漏蓋、不多蓋。

第六章印章的刻製與登出

第二十四條學校印章的刻製、登出均由學校辦公室管理。需刻製公章的,憑刻製公章的申請到學校辦公室辦理刻製手續。需登出的印章均應及時交回校辦辦理登出手續,並將登出印章交學校檔案室歸檔。

第二十五條學校各處室均應自覺遵守上級及學校有關印章管理規定,任何處室和個人未經學校批准,不得利用其它渠道非法刻製部門印章。

第二十六條印章管理人員未能按用印管理規定用印的要予以批評教育,導致學校損失和產生不良影響或後果的給予相關處分。

興平市職業教育中心

2023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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