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章使用管理制度

2021-06-11 05:40:36 字數 2748 閱讀 8360

內蒙古精儲小額貸款有限責任公司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維護內蒙古精儲小額貸款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印章刻製、保管,以及使用的合法性、嚴肅性和安全性,從規範公司運作需要出發,避免印章管理出現不規範行為,有效維護公司利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所指印章包括公司印章、法定代表人印章、合同專用章、財務專用章等具有法律效力的印章。

第三條本制度適用於公司公文、信函、授權委託書、證件、證書、財務報表、統計報表和對外簽署的合同、協議及其他須用印章的文字等。

第四條公司董事長授權公司印章由公司副總經理(分管風險、綜合)負責管理和使用;公司總經理授權財務專用章由公司財務部負責管理和使用;授權合同專用章由公司副總經理(分管業務)負責管理和使用。

上述印章外的其他印章由公司總經理授權各相關部門管理和使用。

第二章印章的刻製和啟用

第五條印章的刻製由需刻印部門負責人根據工作需要提出雕刻印章的申請(因機構變動需刻製新印章時,更換舊印章須憑舊印章原樣),經本制度第四條授權人同意,報公司總經理批准後,由公司綜合管理部負責辦理。

第六條新印章要做好戳記,並留樣儲存,以便備查。

第七條印章啟用事先鬚髮啟用通知,註明啟用日期、發放單位、使用範圍和啟用印模。

第三章印章的領取和保管

第八條公司各類印章分別由印章管理部門負責人領取,並由部門印章專管員保管和按規定使用,不得轉借他人。

第九條印章專管人員每天下班前應檢查印章是否齊全,並將印章鎖進保險櫃內,妥善保管,不得將印章存放在辦公桌內;第二天上班後,應首先檢查所保管印章保險櫃有無異樣,若發現意外情況應立即報告。

第十條印章專管人員因事、病、休假等原因不在崗位時,印章授權人應指定他人代管印章,印章專管人員要向代管人員交接工作,交代用印時的注意事項。專管人員正常上班後,代管人員應向專管人員交接工作,登記用印的起止日期,實行管印人員登記備案制,以明確責任,落實到人。交接工作時,應嚴格辦理交接手續,登記交管印起止日期、管理印章類別及數量。

交接人員簽字,印章授權人簽字認可後備存。

第十一條印章專管員負責保管的《印章管理情況》須作為該員工離職移交工作的一部分。印章專管員離職時,須辦理分管印章的移交手續後方可辦理離職手續。

第十二條因特殊原因需要停用印章的,由董事長決定並簽字同意,由綜合管理部將停用原因、時間通知公司各有關部門,並收回停用的印章切角封存或銷毀。

第十三條印章專管人員要堅持原則,遵守保密規定,嚴格照章用印。未按批准用印或用印件內容有誤的,印章專管人員不予用印;經辦人拒絕印章專管人員審核用印內容的,印章專管人員可拒絕用印並報告領導處理。

第十四條印章專管人員不得擅自用印,一經發現,嚴肅處理。

第十五條公司印章、法定代表人印章、財務專用章、合同專用章和公司其他印章所用印的檔案、資料、附件資料的印章簽批單作為用印憑據由印章專管員留存,年末經整理後交公司綜合管理部歸檔。

第四章印章的使用

第十六條印章的使用範圍:

(一)以公司名義發出的公文,須憑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人簽發批准的檔案原稿用印。

(二)公司發文的附件(如各類業務報表等)憑發文並按該文中限定發給附件的單位、數量用印。

(三)對外簽署的合同或協議,按《公司章程》及公司合同管理規定審批程式,最終經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人在合同或協議上簽章後方可用印。

(四)公司對外報送的各類業務報表(財務報表、統計報表)及其他需用公司印章的文字等,須按規定辦理用印手續。

(五)公司使用的存根類介紹信、便函、授權委託書等開具要嚴格履行審批手續,須按許可權由相應領導簽批後方可開具,開具時應按要求認真填寫存根,嚴禁在空白介紹信、空白便函、空白證件、空白授權委託書等文字上加蓋印章。

第十七條公司各類印章實行用印審批登記制度,由公司統一印製「印章簽批單」和「用印登記簿」。印章簽批單內容包括:用印單位或部門、用印內容、用印名稱、經辦人、用印單位或部門負責人審批意見、印章管理部門負責人審閱意見、公司分管領導、公司董事長(如須)簽批意見、印章專管員簽字。

「用印登記簿」內容包括:用印日期、用印內容、用印類別、印章專管人員簽字、用印部門經辦人簽字。

第十八條在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人出差期間,用印事項應由印章專管人**請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人同意後,並在《用印簽批單》上做好記錄後方可用印。

第十九條涉及法律等重要事項需使用印章的,須依有關規定經公司法律顧問審核簽字後方可使用。

第二十條財務人員依日常的許可權及常規工作內容自行使用財務印章的無須經上述程式。

第二十一條印章原則上不允許帶出公司,確因工作需要將公司印章、財務專用章、合同專用章帶出使用的,應事先填寫「印章簽批單」,載明事項,經公司總經理或其授權人批准後由兩人以上共同攜帶使用。

第二十二條用印蓋章位置要準確、恰當,印跡要端正清晰,印章的名稱與用印件的落款要一致(代用印章除外),不漏蓋、不多蓋。

第二十三條介紹信、便函、授權委託書要有存根,要在落款和騎縫處一併加蓋印章。

第二十四條對外簽署的合同或協議、各類業務報表(財務報表、統計報表)及其他需用公司各類印章的文字等,須在合縫處加蓋印章。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印章專管人必須妥善保管印章,如有遺失,必須及時向公司授權領導報告。

第二十六條任何人員必須嚴格依照本制度規定程式使用印章,未經本制度規定的程式,不得擅自使用。

第二十七條違反本制度規定使用印章,造成丟失、盜用、仿製等,依情節輕重,對責任者分別進行批評教育、行政處分、經濟處罰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八條公司各部門印章的保管、使用,可參照本制度制定本部門印章使用管理制度,並報公司備案。

第二十九條本制度由綜合管理部負責制定、解釋、補充,經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後生效。

第三十條本制度於簽發之日起生效執行。

附件一用印簽批單

附件二用印登記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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