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章使用管理制度

2021-06-02 01:26:54 字數 2855 閱讀 1258

第一節總則

第一條為維護印章使用的合法性、嚴肅性和安全性,維護公司的利益,加強印章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所指印章包括公司行政公章、法定代表人印章、公司合同專用章、公司財務專用章、董事會印章、公司各部門印章。

第二節印章的領取和保管

第三條公司印章保管應建立「審用分離、分散保管」制度。負責簽批印章使用的各級負責人不得親自保管印章。單位內部有多枚印章的,應根據印章的用途,指定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專人分散保管,進行適度制衡,防範風險。

第四條董事長授權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印章由總經理管理和使用;授權財務專用章、合同專用章由公司財務部負責管理和使用;公司董事長分別授權董事會印章由董事會辦公室負責管理和使用;公司各部門印章由各部門負責人管理和使用。

第五條刻製印章時,申請單位須填寫《刻章申請表》,由總經理辦公室統一安排刻製,留有印模後下發。印章正式啟用時應由總經理辦公室正式發文通告。

第六條公司各款印章由主管部門負責人領取,並指定部門專人負責保管和按規定使用,不得轉借給他人。

第七條印章應保管在安全的設施內,印章保管人員應及時清洗印章、新增印油,確保印章清晰。

第八條印章應在被授權持有、保管的部門內使用,一般不得攜帶外出。若特殊情況需將印章帶出,須經被授權持有人以及總經理書面批准,批准記錄留存備查。攜帶人應確保印章安全,使用時由印章保管人親自到場(兩人以上)監印。

第九條公司統一印製「印章使用簽批單」和「印章使用登記簿」。印章使用簽批單內容應包括:用印單位或部門、用印內容、用印名稱、經辦人、用印單位或部門負責人簽批意見、印章管理部門負責人審閱意見、印章專管員簽字、公司總經理簽批意見。

第十條印章使用登記簿內容應包括:用印日期、用印內容、用印名稱、用印單位或部門經辦人簽字。

第三節印章的使用

第十一條印章使用範圍

第一款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印章、公司合同專用章、公司財務專用章是公司對外使用的法定印章。

第二款公司部門印章對外僅限於對口業務部門或具體業務的函告,不對外有法律約束力。

第三款公司介紹信供公司員工外出辦理公務時使用,須加蓋公司公章方為有效。

第四款用印實行事前簽批制度。

第四節印章使用的簽批許可權

第十二條下列情況之一加蓋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印章、合同專用章、財務專用章,須經公司董事長或總經理批准。

第一款以公司名義發出檔案。

第二款以公司名義與外單位簽訂的合同、協議、意向書。

第三款對外的申請、報告、函告、承諾書、確認書、介紹信。

第四款其它重要經濟活動。

第十三條加蓋公司部門印章經部門負責人批准。

第十四條以部門名義簽訂的一切對外協議、合同用印,由公司總經理簽批。

第十五條公司員工使用介紹信外出辦理公務,須經部門負責人同意。

第五節印章使用程式

第十六條按簽批許可權,審批人簽字批准後可直接用印。

第十七條沒有通過簽批程式的,經辦人提出用印申請,填寫《印章使用簽批單》,交有權領導簽批。

第十八條印章管理人員蓋章後,應將《印章使用簽批表》、印章使用登記簿、用印檔案原件(或影印件)、合同影印件及其它用印憑證存留,以備年末彙總整理。

第十九條員工開具介紹信,經部門負責人在存根聯簽字同意後方可用印。

第六節印章使用要求

第二十條印章保管員要熟知各種印章的使用範圍、批准許可權,做到正確用印。

第二十一條印章保管員在用印前,必須依照簽批許可權規定,檢視用印簽批結果,簽批手續完備的檔案方可用印,用印後應及時在用印登記薄上進行登記,同時要求用印單位或部門經辦人在用印登記簿上簽字。對於超越簽批許可權或未經簽批的檔案,印章保管員應當拒絕用印,並及時向總經理報告。

第二十二條簽批人要正確使用簽批許可權,不得超越簽批許可權。

第二十三條印章管理人員必須親自使用印章,不能委託他人代為用印。加蓋的印章要端正、清晰,用印要做到「騎年蓋月」。

第二十四條不允許在無內容或內容不完整的材料上加蓋印章,經公司有權領導簽批同意用印的材料除外。

第二十五條填寫介紹信時應清楚、完整地按介紹信欄目要求逐一填寫,各項內容必須與存根內容相符。

第二十六條在用印逐級審核過程中被否決的,該檔案予以退回。

第二十七條涉及法律文書等重要事項需使用印章的,須依有關規定經公司常年法律顧問審核同意後方可使用。

第二十八條財務人員依日常的許可權及常規工作內容自行使用財務專用章的無須經上述程式。

第二十九條公司員工必須嚴格依照本制度規定程式使用印章,未經本制度規定的程式,不得擅自使用。

第七節責任

第三十條公司統一刻製和發放的印章,由公司總經理辦公室負責不定期地組織對其進行鑑定。印章使用和保管單位也應經常檢查、核對用印情況。如印章失效、新增或變更,應及時通告,並須報有關部門備案。

第三十條 《公司印章使用登記薄》必須每月交綜合部負責人和總經理審核。

第三十二條公司印章應妥善保管,嚴防被盜用、丟失。若一旦遺失,必須及時向印章管理部門負責人報告,同時採取緊急補救措施,以免造成損失。

第三十三條出現下列情形時,公司將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並區分不同情況,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款未執行「審用分離、分散保管」制度的;

第二款印章保管員未妥善保管印章,導致印章被盜用或丟失的;

第三款簽批人超越用印簽批許可權,越權簽批的;

第四款用印件未履行簽批程式,印章保管人擅自用印的;

第五款簽批人越權簽批,印章保管員仍然用印的;

第六款簽批人越權簽批,印章保管員雖然拒絕用印,但沒及時向上級報告的;

第七款未妥善保管用印留存資料,導致資料滅失的;

第八款其他違反本制度的行為。

第三十四條採用欺詐行為騙取公司印章的,公司追究其經濟、行事責任,造成嚴重後果者將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十五條印章專管員離職時,須辦理分管印章的移交手續後方可辦理離職手續。

第八節附則

第三十六條本制度解釋權屬於公司董事會。

第三十七條本制度經公司董事會審議批准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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