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燈領用管理制度

2021-06-02 01:28:04 字數 2235 閱讀 8249

1. 為了加強礦燈領用的管理,礦燈的領用實行定人、定燈,定鎖管理制。下井人員必須經勞資科,安全科審核由所在單位持相關證明到機電科辦理領鎖定燈手續,機電科建立領用臺帳。

2. 礦燈房管理方式採用:「礦燈上鎖制」由礦燈使用人員下井時,自行到充電房開鎖領取,鑰匙自行保管,燈房留一把,以便於維護。

礦燈房應留出一部分礦燈作為機動礦燈,保持不低於全礦下井人數10%的備用量。

3. 礦燈鑰匙不得轉借他人使用,若礦燈鑰匙丟失,須立即向燈房掛失,並交錢更換礦燈鎖,否則由此造成的礦燈丟失一律由使用人按原價賠償。

4. 領取礦燈時必須按秩序領取礦燈,礦燈使用實行「三固定」對號,若本號礦燈有故障且不能立即修復使用時,可找充電房崗位人員領取機動礦燈。

5. 凡下井員工實行一人一燈制,對臨時用燈或外來人員用燈時,由礦排程室開證明向充電房暫借礦燈使用的辦法。

6. 每個下井員工取燈時,應對亮度和外觀進行檢查,有不合格者,應立即通知充電工進行修理或更換,嚴禁不完好的礦燈下井。

7. 充電工每班必須對使用後的礦燈進行檢查,對符合上架充電條件的礦燈上充電架,對不合格的礦燈下架修理或更換,礦燈充電時充電工應對充電架進行巡迴檢查注意電流錶指示等,如表針指示不正常應及時下架修理。

8. 充電工每班必須對礦燈進行考勤做好記錄,對未交燈的人員及時上報排程室。

9. 下井人員嚴禁將礦燈帶回家去作與工作無關的照明,每次罰款100元。

10. 領取的礦燈出井後必須立即交還燈房,使用時間超過16小時(特殊情況出外)未交回而造成礦燈過放電損失的,按礦燈原價進行賠償並罰款100元。

11. 每個下井人員交回礦燈時,必須對礦燈進行檢查,對在井下工作中造成的缺件和損壞必須由所在單位開據證明交機電科,否則由充電工檢查到的缺件和損壞的礦燈,一律由責任人對缺件、損壞部分按原價賠償,對人為故意破壞的對責任人處以300元罰款。

12. 充電工要對收回的礦燈要認真清洗檢查,不得有缺件和損壞,對缺件和損壞的礦燈應做好登記及時按規定處罰。由於充電工未檢查出礦燈損壞的情況而由使用人下次領燈發現的,由當班充電工對缺件,損壞部分按原價賠償。

13. 愛護礦燈充電裝置,保證充電裝置完好,凡發現損壞裝置者,由值班充電工當場記下姓名、礦燈編號,對所在科、區隊按原價賠償並處500元罰款,若值班充電工未發現損壞者,則由值班充電工按原價賠償。

14. 下井人員嚴禁私自拆卸礦燈,如發現有私自拆卸礦燈者,一律按失爆論處,對損壞部分按原價賠償併罰責任人500元。

15. 嚴禁由於丟失礦燈而用非本礦購進的礦燈來充數,發現後沒收礦燈,由責任人按原價賠償並罰款500元。

16. 各使用單位必須加強人員管理及時與機電科聯絡,一旦人員離開本單位必須及時到機電科辦理登出手續。機電科充電工必須對礦燈每天的使用情況進行考勤,對長期無人使用的礦燈做好登記報勞資科、安全科,由此造成礦燈損壞或丟失的由責任單位負責按原價賠償並對責任單位處200元罰款。

17. 凡調、離井下人員,由本人負責將礦燈交還所在單位,由單位辦事員帶本人到機電科辦理交接事宜,若未交還而造成礦燈丟失的,由責任單位負責按原價賠償損失並罰款200元。

自救器領用管理制度

1) 為了加強自救器管理,自救器的領用實行由使用單位集中領用管理制。下井人員必須經勞資科,安全科審核由所在單位持相關證明到機電科辦理配發自救器手續,機電科負責建立自救器台帳。

2) 自救器的管理方式採用:「使用單位集中領用發放制」由使用單位發給單位下井人員,自行管理,一人一自救器制,留有一部分自救器做為機動自救器。保持不低於全礦下井人數10%的備用量。

3) 對臨時用燈或外來人員用燈時,由礦排程室開證明向充電房暫借自救器使用的辦法。

4) 井下避難峒室等固定地點需要存放自救器,可由責任單位向安全科提出書面申請,報安全礦長批准後由保衛科備案後方可配備自救器固定存放。

5) 自救器應避免陽光直射、高溫和腐蝕氣體侵害室內不允許放置易燃易爆品,存放溫度5-40度之間。

6) 自救器管理員負責每15天向對使用單位**自救器進行一次檢查,檢查自救器膠皮外套是否損壞,封閉是否完好,發現漏氣和嚴得損壞的應報廢嚴禁使用。自救器有損壞或丟失的,通知使用單位由使用單位負責按原價賠償,人為損壞的罰責任單位500元。

7) 嚴禁由於丟失、損壞自救器而用非本礦的自救器來充數,發現後沒收自救器,由責任單位按原價賠償並罰款500元。

8) 每個下井員工下井時,必須對自救器進行外觀檢查,如外殼由於變形嚴重及封條開啟,不得使用。

9) 自救器一旦開啟外殼只能不間斷使用一次,並予以報廢不得重複使用。

10) 機電科負責每季度對自救器進行一次外殼氣密性檢驗,同時作好記錄。

11) 自救器的報廢由專業管理人員進行檢定,確定其無維修價值後,統一在安全科,保衛科的監督下進行報廢消毀,由安全科,保衛科負責備案。

礦燈管理制度

一 充燈房設專人專燈 專用自救器,礦燈由使用人員本人取燈 交燈及充電,嚴禁轉借他人使用。二 外來參與礦井建設單位或包工隊的人員使用我礦提供的礦燈 自救器實行抵押金制度。使用人員初次領取礦燈前需交抵押金,抵押金由礦財務科統一收取。抵押金退還時持抵押金收據經相關管理單位確認無問題簽證後到財務科領取抵押金...

礦燈房管理制度

一 收燈工作 1 收燈時,必須隨時檢查礦燈所屬部件有無損壞,如燈頭破裂和電池有損壞 燈線斷裂等時,應追查交燈者責任,並對存在問題的礦燈及時維修。2 要檢查收回礦燈的完好情況,對不完好的礦燈要及時維修,清潔後再上架充電。3 換班兩個小時後,仍有未交燈的人員,燈房負責人應將未交燈人員數量向礦排程值班人員...

礦燈管理制度

管理制度之 簽發人 一 燈房要對礦燈實行統一編號管理,固定充電架集中保管,並劃分責任區落實到人。二 充燈房要保持乾淨整潔,充電架每天清洗一次。礦燈擦洗乾淨,認真檢查礦燈,確無問題時方可上架充電。三 燈牌由充燈房統一管理,按架分組編號,每架至少預留5 備用燈位置,以便丟失後補充投用。下井職工領到礦燈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