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燈管理制度

2021-05-28 10:19:59 字數 1699 閱讀 6140

管理制度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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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燈房要對礦燈實行統一編號管理,固定充電架集中保管,並劃分責任區落實到人。

二、充燈房要保持乾淨整潔,充電架每天清洗一次。礦燈擦洗乾淨,認真檢查礦燈,確無問題時方可上架充電。

三、燈牌由充燈房統一管理,按架分組編號,每架至少預留5%備用燈位置,以便丟失後補充投用。下井職工領到礦燈後應詳細檢查礦燈是否完好,如發現不完好應及時交充燈工處理或更換。當班充燈工必須做記錄,以便統計處理。

四、礦燈燈牌丟失後,應立即到充燈房掛失,燈房負責人要通知各班,燈牌作廢,以防礦燈丟失。凡發現持掛失燈牌領燈的,將燈牌扣壓,立即向隊部匯報處理。若掛失前礦燈已被領取,要按丟失礦燈對責任人罰款,礦燈丟失責任人不在礦,對責任人所在單位進行罰款。

五、對燈牌丟失者,需補辦燈牌時,由各單位出具證明,經燈房確認礦燈未丟後,到機電科辦理補辦手續,並交燈牌費20元,拾到燈牌主動上交者獎勵10元。

六、下井職工領到礦燈後配戴要規範,應先戴礦燈,再戴自救器。

七、使用礦燈的人員要自覺愛護礦燈,充燈工收燈時檢查礦燈完好情況,若不完好,按損壞程度進行罰款。

八、充燈工及燈房管理人員不經機電科同意,不准私自外借礦燈,一經發現對責任人罰款200元,責令追回礦燈。

九、充燈工必須保證下井礦燈盞盞完好,做到「**發燈」:

1、燈頭、燈蓋鎖失靈;2、充電不足;3、玻璃破裂;4、燈線破損;5、接觸不良,燈不亮或「閃動」。

十、發放不完好礦燈或發燈時燈開關未開啟檢查的,發現一次對充燈工罰款10元/盞。

十一、充燈工人員要認真填寫崗位記錄,並在交**記錄上填寫清當班礦燈的使用情況,發現一次不填寫罰款10元。

十二、職工公升井及時交燈充電,充燈房對當班超過4個小時未交回的礦燈,要和隊聯絡催交,並將名單報排程室和機電科,對私自存放不交者,除交還外按每盞每天50元罰款;拒不交還超過3天的按丟失處理。

十三、無故將礦燈丟失按原價的100%賠償。

十四、燈房值班人員不按號發燈或交**不清造成礦燈丟失,由交**人員按規定賠償礦燈。

十五、礦燈佩戴人員不准敲打或拆卸礦燈,一經發現按違章論處。

十六、下井協議工應在上班前在勞資科建帳,交礦燈抵押金300元,以防中間私自離礦後礦燈丟失。

十七、礦燈使用時間不足8小時,出現紅燈現象,使用人報機電科。經核實,對機電一隊罰款20元/盞。

十八、井上、下單人值班硐室攜帶備用礦燈的規定:

1、井下凡是單人值班而其他人不經常到的硐室和崗位屬單人工作硐室(如變電所、配電點、臨時停進巷道的排水幫浦等)。

2、凡單人值班的硐室和崗位必須攜帶備用礦燈。

3、地面各主要機房(如主副井絞車房、壓風機房、東西風井風機房、東西風井變電所、生活區變電所等)無應急燈時,必須備用一盞礦燈做應急照明。

4、需要配備備用礦燈的科、隊應提前將使用地點、配備數量報充燈房備案,地點變化時及時調整。

5、機房峒室的備用礦燈允許在崗連續備用七天,每週日必須更換充好電的礦燈,更換時與充燈房工作人員聯絡,註明該礦燈為備用礦燈。

6、若備用礦燈投入使用,應先通知下一班**人員攜帶備用礦燈,本班值班人員下班後將礦燈交回燈房,各崗位交**必須檢查備用礦燈,確保完好。

7、備用礦燈使用情況記入充燈房交**記錄。

若違犯上述規定的對各相關單位罰款20元/次。

十九、由機電科組織充燈房負責人,每月月底盤點礦燈數量及損耗情況,並作出礦燈使用報表,機電科電管組每月組織人員對充燈房進行兩次防爆專業檢查,並做好記錄。

二十、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由機電科監督執行。

二00六年九月十七日

礦燈管理制度

一 充燈房設專人專燈 專用自救器,礦燈由使用人員本人取燈 交燈及充電,嚴禁轉借他人使用。二 外來參與礦井建設單位或包工隊的人員使用我礦提供的礦燈 自救器實行抵押金制度。使用人員初次領取礦燈前需交抵押金,抵押金由礦財務科統一收取。抵押金退還時持抵押金收據經相關管理單位確認無問題簽證後到財務科領取抵押金...

礦燈管理制度

富源縣鑫龍煤礦 1.下井人員應按規定時間到充燈房領取礦燈,礦燈實行專人專用,實行人 燈對號,燈房必須按照礦燈號發放礦燈。2.領燈時詳細檢查礦燈是否符合礦燈的完好標準要求,如有電池漏液,亮度不夠,電線破損,燈鎖不良,燈頭密封不嚴,燈頭鬆動,玻璃破碎,電池盒有裂縫等情況,可要求燈房更換。否則責任自負。3...

礦燈房管理制度

一 收燈工作 1 收燈時,必須隨時檢查礦燈所屬部件有無損壞,如燈頭破裂和電池有損壞 燈線斷裂等時,應追查交燈者責任,並對存在問題的礦燈及時維修。2 要檢查收回礦燈的完好情況,對不完好的礦燈要及時維修,清潔後再上架充電。3 換班兩個小時後,仍有未交燈的人員,燈房負責人應將未交燈人員數量向礦排程值班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