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保管理制度

2021-05-28 10:18:55 字數 4059 閱讀 8548

《銅梁縣城鄉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制度》

一、城鄉低保聽證制度

1、村民委員會(社群居民委員會)建立低保聽證小組,由7至10人組成。聽證小組長由村民委員會(社群居民委員會)書記擔任,成員由村民委員會(社群居民委員會)幹部、轄區內的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居民代表、離退休幹部或退休教師等人員組成。

2、聽證小組對本轄區新申請低保物件聽證,對已享受物件分期進行聽證(按渝民發【2009】83號檔案,實行a、b、c分類聽證),所有聽證均要行成文字記錄,一式二份,乙份留村民委員會(社群居民委員會)存檔,乙份送鄉鎮民政辦。村民委員會(社群居民委員會)要整理好聽證資料隨時備查。

3、聽證程式:

(1)申請人員全部到場(臥床不起的和在校學生除外),由戶主陳述申請低保的理由、出示戶口簿、身份證、申請書、介紹家庭成員收入情況。

(2)調查人介紹低保政策和調查情況。

(3)聽證小組人員發表意見。

(4)聽證小組評議及表決,聽證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為通過。對通過聽證評議的由村民委員會(社群居民委員會)整理相關資料隨同聽證記錄一併報送鄉鎮民政辦審核。

二、審批公示制度

1、村民委員會(社群居民委員會)對申請低保物件的家庭人員、收入及申請低保情況在村民委員會(社群居民委員會)公開欄或居民集中的地方進行張榜公布。

2、鄉鎮、街道辦事處民政辦收到村民委員會(社群居民委員會)送達的申報材料及聽證記錄後,及時進行資料的入戶調查複核。資料齊全、物件準確,沒有群眾舉報反映的提交鄉鎮、街道辦事處審核小組審核,審核情況在民政辦辦公地顯要處張榜公布。

3、縣民政局收到鄉鎮、街道辦事處報送的審核材料後,由低保科進行初審,分管局長複審,局辦公會集體研究審批。審批結果由民政辦、村民委員會(社群居民委員會)在各自辦公地顯要處張榜公布。

三、勞動學習制度

1、在就業年齡內有勞動能力的社群居民,在享受最低生活待遇期間必須參加村民委員會(社群居民委員會)組織的公益性勞動或學習活動。

2、村民委員會(社群居民委員會)每月必須組織有勞動能力的低保物件參加3次公益勞動參加1次學習活動。

3、勞動和學習時間一次不低於2小時

4、村民委員會(社群居民委員會)要建立勞動和學習考勤表,每月每個低保物件缺席、遲到、早請人代勞達兩次以上的,由村民委員會(社群居民委員會)和鄉鎮、街道辦事處民政辦形成書面材料報縣民政局審批停止其家庭低保待遇。

四、就業漸退制度

1、低保物件在法定就業年齡內,有勞動能力尚未就業者,應當積極接受和關部門的就業介紹和培訓,無正當理由,三次拒絕有關部門介紹就業者,應當取消低保待遇。

2、低保物件應積極謀求自立之路,通過自身努力增加家庭收入,逐步提高生活水平,退出低保。

3、低保物件就業後,應主動向所在村民委員會(社群居民委員會)告知就業及收入情況。村民委員會(社群居民委員會)根據了解調查的實際情況及時組織聽證,向上級報送調整或停止低保的審批材料。就業後的低保物件停止低保或降低標準後,由本人向所在村民委員會(社群居民委員會)提出申請,按規定享受就業補貼。

4、村民委員會(社群居民委員會)負責下崗失業人員的就業指導,就業介紹、就業培訓、崗位開發等就業服務工作。

五、質量普查制度

1、縣民政局、財政局每年組織1-2次全縣低保質量大檢查,邀請縣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監察、審計等相關部門參加。根據工作需要組織全縣低保工作人員交叉檢查,邀請低保工作質量監督員參加。堅持做到每次大檢查的入戶調查率達10%以上,針對重點難點解決突出問題。

2、縣民政局、財政局檢查的鄉鎮、街道辦事處抽查比例不低於享受物件的10%。

3、鄉鎮、街道辦事處民政辦除日常入戶調查和檢查外,組織集中檢查,了解享受物件動態情況,對物件不准、標準不當的及時啟動相關工作程式予以調整、停止,同時對所在轄區內村民委員會(社群居民委員會)低保工作進行全面檢查。

4、村民委員會(社群居民委員會)按照渝民發【2009】83檔案規定,實行abc管理,隨時開展入戶調查等工作,掌握享受物件家庭收入最新動態真實情況。

六、獎勵舉報制度

1、縣民政局設立工作舉報**:45692010,45682659,並通過報紙、電視台向全縣公布,接受群眾監督。

2、各鄉鎮、街道辦事處民政辦和村民委員會(社群居民委員會)分別設立舉報**和舉報信箱,並通過專門方式向社會公布。

3、各級接受的舉報線索和情況由各級逐一登記並負責調查核實,作出處理。

4、對署名舉報低保物件不符合低保政策,經查證屬實的每次獎勵舉報人現金100元。對署名舉報鄉鎮、街道辦事處低保工作人員、社群幹部徇私舞弊的,經查證屬實的每次獎勵舉報人現金200元。由本人到民政局領取,資金在低保工作經費中開支。

5、對低保物件隱瞞收入,弄虛作假騙取低保金查證屬實的,縣民政局、財政局將責成相關鄉鎮、街道辦事處按照條例規定退還低保金,並給予相應的處罰,對參與弄虛作假的工作人員,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處理。

七、考核獎懲制度

1、各級民政工作機構必須認真履行低保工作職責,低保工作人員必須嚴格按低保政策辦事,奉公守法,樂於奉獻,不允許利用工作之便徇私舞弊,吃拿卡要,優親厚友。

2、縣民政局會同縣財政局制定低保工作考核辦法,每年對各鄉鎮、街道辦事處低保工作實行考核獎勵。對在低保工作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表彰獎勵。

3、對在低保工作中不認真履行職能職責,甚至違反低保政策,在群眾中造成不良影響的單位和個人,縣民政局除給予批評教育,幫助糾正錯誤外,視情況報請紀檢、監察機關予以處理。

4、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年終考核不得評為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

(1)對不符合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居民故意給予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2)徇私舞弊、擅自改變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

(3)**、挪用、扣壓、拖欠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4)收**賂的;

(5)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影響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正常進行,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

八、城鄉低保動態管理制度

一、根據城市低保物件家庭成員就業能力和收入狀況,對低保家庭進行a、b、c分類管理。a類家庭是指「三無」人員和有重病、重殘人員且家庭成員收入基本無變化的家庭;b類家庭是指家庭成員和收入狀況相對穩定的家庭;c類家庭是指在法定就業年齡內且有勞動能力尚未就業或靈活就業,收入可變性大的家庭。

二、低保工作人員採取定期複核和重點督查的方式,對低保家庭進行複核。對a類家庭每年複核一次,每季度抽查一次;對b類家庭每半年複核一次,每季度抽查一次;對c類家庭每季度複核一次。抽查是對申報材料有疑問的、家庭中有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勞動年齡段人員、被舉報的低保物件等進行重點調查核實。

三、抽查過程中發現外出務工的城市低保勞動年齡段人員,每月應提供務工單位出具的工資收入證明,報社群居委會備案。

四、經過複核抽查後,對家庭情況有變化的,應及時按程式辦理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調整手續,該停則停、該增則增、該減則減。

五、低保家庭應在複核期限到期前乙個月提出續保申請,無特殊情況未提出續保申請的,視為自動退出低保。

九、城鄉低保評估制度

一、成立鄉鎮(街)社會救助評估委員會領導小組,分管領導任組長,民政辦主任及社群辦主任任副組長,經辦人員5-7人為成員。

二、鄉鎮(街)評估委員會成員定期或不定期對村民委員會(社群居民委員會)低保聽證會進行評估、核查,評估核查面不低於30%。

三、評估的主要內容:

(一)低保聽證會現場召開情況;

(二)低保聽證會聽證情況記錄和**資料;

(三)對村民委員會(社群居民委員會)低保聽證會進行督促指導。

四、對村民委員會(社群居民委員會)低保檔案每季度檢查一次,做到真實有效,及時立卷歸檔,專人管理。

十、城鄉低保審核辦理責任追究制度

一、認真宣傳、貫徹落實《重慶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對落實不到位的按《重慶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二、認真審核居民提交的最低生活保障材料,對弄虛作假、隱瞞實情的,按《重慶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追究經辦人責任。

三、入戶調查必須實事求是,認真填寫入戶調查記錄。對實際情況與調查記錄不一致的,按《重慶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第三十三條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四、按要求召開低保申請物件的聽證會,及時進行評議、聽證。對不經聽證評議直接上報申請材料的按《重慶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第三十三條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五、及時張榜公布、徵求居民意見,接受群眾監督,對不履行張榜公布或對公布情況存在異議,未再次入戶調查核實的,按《重慶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第三十三條追究經辦人員責任。

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挪用、扣欠低保金的按《重慶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第三十三條予以追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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