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章使用管理制度

2021-06-16 21:54:28 字數 2964 閱讀 2252

會計師事務所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維護會計師事務所(以下簡稱「事務所」)印章使用的合法性、嚴肅性和安全性,維護事務所的利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所指印章包括事務所公章、法定代表人印章、事務所合同專用章、事務所財務專用章。

第二章印章的領取和保管

第三條事務所印章保管應建立「審用分離、分散保管」制度。負責簽批印章使用的各級負責人不得親自保管印章。單位內部有多枚印章的,應根據印章的用途,指定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專人分散保管,進行適度制衡,防範風險。

第四條總經理授權事務所公章、法定代表人印章、合同專用章由總經理辦公室負責人管理和使用;授權財務專用章由事務所財務部負責管理和使用。

第五條刻製印章時,申請單位須填寫《刻章申請表》,由總經理辦公室統一安排刻製,留有印模後下發。印章正式啟用時應由總經理辦公室正式發文通告。

第六條事務所各款印章由主管部門負責人領取,並指定部門專人負責保管和按規定使用,不得轉借給他人。

第七條印章應保管在安全的設施內,印章保管人員應及時清洗印章、新增

印油,確保印章清晰。

第八條印章應在被授權持有、保管的部門內使用,一般不得攜帶外出。若

特殊情況需將印章帶出,須經被授權持有、保管的部門負責人書面批准,批准記

錄留存備查。攜帶人應確保印章安全,使用時由印章保管人親自到場(兩人以上)

監印。第九條事務所統一印製「印章使用簽批單」和「印章使用登記簿」。印章使用簽批單內容應包括:

用印單位或部門、用印內容、用印名稱、經辦人、用印單位或部門負責人簽批意見、印章管理部門負責人審閱意見、印章專管員簽字、事務所總經理簽批意見。印章使用登記簿內容應包括:用印日期、用印內容、用印名稱、用印單位或部門經辦人簽字。

第三章印章的使用

第十條印章使用範圍

(一)事務所公章、法定代表人印章、事務所合同專用章、事務所財務專用章是事務所對外使用的法定印章。

(二)事務所介紹信供事務所員工外出辦理公務時使用,須加蓋事務所公章方為有

效。第十一條用印實行事前簽批制度。

第十二條印章使用的簽批許可權

(一)下列情況之一加蓋事務所公章、法定代表人印章、合同專用章、財務專

用章,須經事務所總經理或分管副總經理批准。

1、事務所名義發出檔案。

2、以事務所名義與外單位簽訂的合同、協議、意向書。

3、對外的申請、報告、函告、承諾書、確認書。

4、其它重要經濟活動。

(二)一般日常工作,經總經理辦公室負責人批准後加蓋事務所公章、合同專

用章。(三)加蓋財務專用章,須經部門負責人批准。

(四)以部門名義簽訂的一切對外協議、合同用印,由事務所總經理或分管副

總經理簽批。

(五)事務所員工使用介紹信外出辦理公務,須經事務所財務部負責人同意。

第十三條印章使用程式

(一)按簽批許可權,審批人簽字批准後可直接用印。

(二)沒有通過簽批程式的,經辦人提出用印申請,填寫《印章使用簽批單》,

交有權領導簽批。

(三)印章管理人員蓋章後,應將《印章使用簽批單》、印章使用登記簿、

用印檔案原件(或影印件)、合同影印件及其它用印憑證存留,以備年末彙總整

理。(四)員工開具介紹信,經部門負責人在存根聯簽字同意後方可用印。

第十四條印章使用要求

(一)印章保管員要熟知各種印章的使用範圍、批准許可權,做到正確用印。

(二)印章保管員在用印前,必須依照簽批許可權規定,檢視用印簽批結果,

簽批手續完備的檔案方可用印,用印後應及時在用印登記薄上進行登記,同時要

求用印單位或部門經辦人在用印登記簿上簽字。對於超越簽批許可權或未經簽批的

檔案,印章保管員應當拒絕用印,並及時向上級報告。

(三)簽批人要正確使用簽批許可權,不得超越簽批許可權。

(四)印章管理人員必須親自使用印章,不能委託他人代為用印。加蓋的印

章要端正、清晰,用印要做到「騎年蓋月」。

(五)原則上不允許在未填寫或未填寫完整的材料上加蓋印章,經事務所有權

領導簽批同意用印的材料除外。

(六)填寫介紹信時應清楚、完整地按介紹信欄目要求逐一填寫,各項內容

必須與存根內容相符。

第十五條在用印逐級審核過程中被否決的,該檔案予以退回。

第十六條涉及法律等重要事項需使用印章的,須依有關規定經事務所常年法

律顧問審核同意後方可使用。

第十七條財務人員依日常的許可權及常規工作內容自行使用財務專用章的無

須經上述程式。

第十八條事務所員工必須嚴格依照本制度規定程式使用印章,未經本制度規

定的程式,不得擅自使用。

第四章責任

第十九條事務所統一刻製和發放的印章,由事務所總經理辦公室負責不定期地

組織對其進行鑑定。印章使用和保管單位也應經常檢查、核對用印情況。如印章

失效、新增或變更,應及時通告,並須報有關部門備案。

第二十條事務所印章應妥善保管,嚴防被盜用、丟失。若一旦遺失,必須及

時向印章管理部門負責人報告,同時採取緊急補救措施,以免造成損失。

第二十一條出現下列情形時,事務所將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並區分不同情

況,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執行「審用分離、分散保管」制度的;

(二)印章保管員未妥善保管印章,導致印章被盜用或丟失的;

(三)簽批人超越用印簽批許可權,越權簽批的;

(四)用印件未履行簽批程式,印章保管人擅自用印的;

(五)發現簽批人越權簽批,印章保管員仍然用印的;

(六)發現簽批人越權簽批,印章保管員雖然拒絕用印但不及時向上級報告

的;(七)未發現簽批人越權簽批,印章保管員用印的;

(八)未妥善保管用印留存資料,導致資料滅失的;

(九)其他違反本制度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印章專管員印章持有情況納入員工離職時移交工作的一部分。

印章專管員離職時,須辦理分管印章的移交手續後方可辦理離職手續。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三條本制度解釋權屬於事務所總經辦。

第二十四條本制度經事務所總經辦審議批准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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