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合同管理辦法8 市場營銷管理制度

2021-10-06 21:08:28 字數 4498 閱讀 5136

(三)檢查各部門管理範圍內簽訂的合同是否合法有效及其履**況,督促條款的全面履行,審核合同履行清結付款的情況。

(四)負責提出經濟合同中超越許可權和違法簽訂合同給企業造成損失的經濟合同和有突出貢獻有關當事人的處理。

第五條總公司對外簽訂的各類經濟合同,必須使用總公司合同專用章,無合同專用章的合同,財務部門不辦理結算手續。未簽定業務合同的業務,由業務人員填寫業務登記表,並詳細填報業務登記表所列事項。違反本規定引起的責任,由有關部門和有關當事人承擔。

第六條 《總公司合同專用章》由總公司辦公室保管使用。用章範圍:《總公司合同專用章》用於總公司對外簽訂的經濟合同。

總公司下屬分公司對外簽訂的合同須使用總公司合同章,嚴格執行用章範圍,並執行用印登記制度。分公司使用的《總公司合同專用章*號》,總公司將和分公司明確使用範圍和使用管理程式,違反本規定引起的責任,由有關部門和有關當事人承擔。

第七條各管理部門及分公司非法人單位對外簽訂的經濟合同,必須以總公司的名義簽訂。各管理部門和分公司所屬非法人單位無權以自己的名義,承攬業務,對外簽訂經濟合同。職工個人無權以公司的名義,自己承攬業務,對外簽訂經濟合同。

第八條凡是總公司下屬二級單位以總公司名義簽訂的合同,平時由該單位保管、立卷,每年按歸檔要求,移交總公司辦公室。

第九條經濟合同除即時清結者外,盡可能採用書面形式。簽訂的經濟合同內容應嚴格按照《合同法》的規定對方當事人必須具有法人資格,**人必須具有授權。委託書以及具有從事經營範圍。

經濟合同應具備的主要條款是:

(一)標的(服務的內容和要達到的目的);

(二)數量;

(三)質量(崗位要求和標準);

(四)權利和義務(寫明雙方應有的權利和應盡的義務);

(五)定金和中介服務費的金額;

(六)履行的期限、地點、方式;

(七)結算方式(寫明銀行帳號和規定的結算方法);

(八)違約責任(根據有關法規的規定具體議定之);

(九)爭議解決的方法;

(十)根據需要可增訂其他條款。

公司將制訂和定期修改規範業務合同文字。

第十條經濟合同依法或立即具有法律的約束力,一切與經濟合同有關的部門都必須重合同、講信譽,有嚴格履行合同的義務,確保合同的全面履行。

第十一條變更、解除經濟合同由於**人過錯造成的,使本公司利益遭受損失的,除法律規定可以免責外,應由鑑定經濟合同責任人承擔相應的經濟責任。在變更,解除經濟合同和協議中一併訂入。

第十二條對於經過協商仍無法解決的糾紛,經總公司經理同意,由總公司辦公室負責協助處理的經濟合同糾紛,有關部門必須提供下列證據材料的原件或影印件:經濟合同文字,包括變更、解除、合同的協議,以及合同有關的信函、電報、圖表、有關發票、貨款托收承付等憑證,有關違約證據以及其他有關糾紛處理的材料。

第十三條本規定自2023年1月1日起實施。本規定如與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相牴觸時,以國家的法律法規為準。本規定的解釋屬總公司辦公室。

經濟合同的變更、解除

第一條在經濟合同履行過程中碰到困難的,各企業首先應盡一切努力克服困難,盡力保障合同的履行。

第二條如實際履行或適當履行確有不可克服的困難而需要變更、解除合同時,應在法律規定或合理期限內與對方當事人進行協商解決。

第三條對方當事人提出變更、解除合同的,應從維護本企業合法權益出發,從嚴控制。

第四條變更、解除經濟合同,必須符合《經濟合同法》的規定,並應在公司內辦理有關手續。

第五條變更、解除合同的手續,應按公司規定的審批許可權和程式執行。

第六條經上報主管機關批准的合同,在達成變更、解除協議前,應報原機關批准。

第七條經上級主管機關見證或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鑑證的合同,在達成變更、解除協議後,應報原機關備案。

第八條經公證機關公證的合同,在達成變更、解除協議後,必須報公證機關重新公證,才具有法律效力。

第九條變更、解除經濟合同,一律必需採用書面形式(包括當事人雙方的信件、函電、電傳等),口頭形式一律無效。

第十條變更、解除經濟合同的協議在未達成或未批准之前,原合同仍有效,仍應履行。但特殊情況經雙方一致同意的例外。

第十一條因變更、解除合同而使當事人的利益遭受損失的,除法律允許免負責任的以外,均應承擔相應的責任,並在變更、解除合同的協議書中明確規定。

第十二條以變更、解除合同為名,行以權謀私、假公濟私之實,損公肥私的,一經發現,從嚴懲處。

第十三條本規定經董事會議核准公布實施,修訂時亦同。

第一條經濟合同的正式簽訂前,必須按規定上報領導審查批准後,方能正式簽訂。

第二條經濟合同審批許可權如下:

1. 下屬公司、企業對外簽訂的經濟合同,除按規定須上報公司審查批准者外,由公司、企業領導審批。

2. 下列合同由總經理或其授權人審批:

標的超過100萬元的;

預付定金或預付貨款超過10萬元的;

聯營、合資、合作合同;

重大涉外合同。

3. 下列合同由董事長審批:

標的超過500萬元的;

投資100萬元以上的聯營、合資、合作、涉外合同。

4. 標的超過公司資產1/3以上的合同由董事會審批。

5. 法律顧問室負責對下列合同進行審查:董事會、總經理委託審查的合同;內容複雜、較難掌握,各企業要求提供法律幫助的合同。

法律顧問室主要負責審查合同條款、內容的合法性、嚴密性、可行性,提出意見供決策部門參考。

第三條經濟合同審查的要點是:

1. 合同的合法性。

包括:當事人有無簽訂、履行該合同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合同內容是否符合國家法律、政策和本《制度》規定;當事人的意思表述是否真實、一致,權利、義務是否平等;訂約程式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2. 合同的嚴密性。

包括:合同應具備的條款是否齊全;當事人雙方的權利、義務是否具體、明確;文字表述是否確切無誤。

3. 合同的可行性。

包括:當事人雙方特別是對方是否具備履行合同的能力、條件;預計取得的經濟效益和可能承擔的風險;合同非正常履行時可能受到的經濟損失。

第四條根據法律規定或實際需要,經濟合同還應當或可以呈報上級主管機關見證、批准,或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鑑證,或請公證處公證。

第五條經濟合同的審批程式如下:

1. 申報。

各企業的法人委託人在授權範圍內對外簽訂合同,應事先填寫「經濟合同簽約申報表」(一式二份),報本企業的領導審查批准。(凡先經領導口頭同意簽約的,簽約後需補辦手續)。需報總經理、董事長審批的,應由該企業領導簽署意見,隨同合同初稿及有關資料、附件等,一併上報。

2. 審核。

對送審的經濟合同,應按本制度第二條規定的審批許可權,由主管人或有關人認真審閱,必要時可進行調查研究,最後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決定;通知申報單位補報材料或進一步談判。(應提出談判的具體要求和注意事項)。

主管人在「申報表」上批寫意見後,「申報表」乙份及合同初稿留底,另乙份「申報表」連同其他材料發還申報單位,由承辦人按批准的意見辦理。

上述審批程式,一般為1-2天。特殊情況,經批准或授權的可不受審批程式的約束。

第六條本規定經董事會議核准公布實施,修訂時亦同。

合同管理辦法

第一條目的與精神

為使合同管理有所遵循,保障公司權益,依據《法務管理規則》第六條之規定,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範圍

本辦法所稱之合同,係指重要合同、制式合同及其他合同。

一、 重要要合同係指:

(一) 合作經營合同、合資經營合同、聯營合同等涉及公司組織形態者;

(二) 合同標的金額在1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非制式合同;

(三) 涉及智財權的合同;

(四) 其他董事會認為重要的合同。

二、 制式合同係指:

為在經營活動中反覆多次使用,由法務部門預先擬訂報權責主管核准後,使用的格式合同。該合同一經核准,在使用過程中不得作任何修改。

三、 其他合同指除重要合同和制式合同以外的合同。

對已經擬定了制式合同的,應採用制式合同形式。

第三條起草審核及批准

一、 重要合同統一由總部法務起草擬訂,報董事會審核後批准。

(一) 各公司法務在處理合同時,如發現該合同依本辦法規定屬於重要合同,應將該合同移送至總部法務,並協助總部法務處理;

(二) 總部法務認為各公司法務正在處理的合同依本辦法規定屬於重要合同,應要求各公司法務將該合同移送至總部法務處理。

二、 制式合同文字由各公司法務根據實際經營需要擬訂,經總部法務會簽後,報各公司總經理批准並報總部備案。

三、 其他合同由各公司法務起草,經各公司權責主管審核批准,並報備總部法務。

第四條合同管理

各公司法務應設定統一的合同編號,並建立合同檔案,記載合同性質、簽約對方、合同標的及其他有關情況。總部法務應定期對各公司合同使用情況進行了解並彙總。

一、 重要合同原件由總部法務負責保管,有關部門或人員因工作需要使用重要合同原件時,應經總部法務同意並登記。

二、 制式合同原則上由各公司法務控管。

(一) 制式合同除空白待填處由經辦人員依實際情況報相關權責主管核准填寫外,其內容不允許有任何的塗改;

(二) 對制式合同內容若有修改、增減、補充者,使用部門須報各公司法務審核同意後,方可為之;

(三) 各公司法務應定期將制式合同使用結果報總部法務備案。

(四) 對於專業性較強的一般合同,各公司法務認為有必要時,可以請求總部法務會同處理。

第五條實施與修訂

本辦法經呈董事會核准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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