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質量管理制度

2021-10-06 17:26:34 字數 2781 閱讀 3259

山西多智管模製造****

產品質量管理制度

1目的為了強化質量管理,提高職工的質量意識,調動各級員工的工作積極性,確保實物質量,順利完成公司質量目標,並做到質量體系有效執行,特制定本辦法。

2 適用範圍

本辦法適用於公司各部門及全體在職員工的質量管理。

3 職責

3.1 質檢部負責對各部門質量管理的考核及質量的管理。

3.2 財務部負責質量費用的統計核算。

3.3 總經理負責質量獎懲專案的批准。

4 質量問題的分類

以質量問題的損失大小,將質量問題做如下分類:

4.1 總損失價值在5000元以下的為一般質量問題;

4.2 總損失價值≥5000-1萬元為一般質量事故;

4.3 總損失價值≥1萬元-2萬元為較大質量事故;

4.4 總損失價值≥2萬元-5萬元為重大質量事故;

4.5 總損失價值≥5萬元為特大質量事故;

5 處罰內容與辦法

5.1 產品實物質量的考核

5.1 檢驗人員判定不合格產品,有權責令操作者自檢後重新返修提交,對於連續兩次提交均不能滿足要求者,給予操作者50元罰款。

5.2 因違反工藝紀律或未落實公司的其它控制措施的,管理人員檢查發現的,扣罰責任人100元進行處罰。

5.3.1 損失金額在500元以下(含500元),扣罰直接責任人或部門100元;扣罰間接責任人或部門50元;對負有管理責任的部門負責人進行50元的處罰。

5.3.2損失金額在500元~1000元(含1000元),按損失金額的30%扣罰直接責任人或部門,並扣除當月10%的質量獎;按損失金額的5%扣罰間接責任人或部門;對負有管理責任的部門負責人按損失金額的5%進行處罰。

5.3.3 損失金額在1000元~5000元(含5000元),按【損失金額數×15%】扣罰直接責任人或部門,並扣除當月20%的質量獎;按【損失金額數×5%】扣罰間接責任人或部門;對負有管理責任的部門負責人按【損失金額數×3%】進行處罰。

5.3.4 損失金額在5000元~10000元(含10000元),按【損失金額數×10%】扣罰直接責任人或部門,並扣除當月40%的質量獎;按【損失金額數×3%】扣罰間接責任人或部門;對負有管理責任的部門負責人按【損失金額數×2%】進行處罰並給予通報批評。

5.3.5 損失金額在10000元~20000元(含20000元),按【損失金額數×7.

5%】扣罰直接責任人或部門,並扣除當月60%的質量獎;按【損失金額數×3%】扣罰間接責任人或部門;對負有管理責任的部門負責人按【損失金額數×2%】進行處罰並給予通報批評。

5.3.6 損失金額在20000元~50000元(含20000元),按【損失金額數×5%】扣罰直接責任人或部門,並扣除當月的質量獎;按【損失金額數×2%】扣罰間接責任人或部門;對負有管理責任的部門負責人按【損失金額數×2%】進行處罰並給予通報批評。

5.3.7 損失金額在50000元以上,遞交公司經理層辦公會討論處罰決定。

5.4 產品加工過程中規定卸活前檢驗的工件件,操作者不通知專職檢驗員進行檢驗,一旦查出扣罰操作者50元;操作者通知專職檢驗員交檢,檢驗員不檢,扣罰檢驗員50元。造成經濟損失者執行5.

3。5.5 所有產品(包括原材料、外協外購件、半成品、成品等)未經檢驗或檢驗不合格,不得私自入庫。檢驗合格入庫後,生產過程中發現加工件有問題,扣罰檢驗員50元。

造成經濟損失者執行5.3。

5.6為杜絕不合格品出廠,在公司內部倡導下道工序是上道工序使用者的思想,下道工序有權拒收上道工序的不合格產品。工序中發現上道工序的質量問題,經生產部審理組審理可以讓步接收使用的,扣罰相關責任人50元;經審理可以返修處理使用的,操作者責任的不計返修工時,同時扣罰相關責任人員50元;造成經濟損失者執行5.

3。5.7 在生產過程中因技術人員工藝編制、產品設計發生錯誤時,未造成經濟損失者,扣罰責任人100元/次。造成經濟損失者按5.3執行。

5.8 為實現持續改進,各部門對不符合質量控制要求的所有專案均應進行原因分析,並採取有效的糾正措施。

5.9. 生產部應對訂單不能按時交付或交付物資不完整的原因進行分析,並落實責任,將分析結果報經營科。造成經濟損失者(包括超額運費、顧客罰款等)按5.3對責任部門進行處罰。

5.10每月不定期對相關部門進行監督檢查質量中發現的問題,各部門必須在規定時間內按照質量管理要求進行整改及實施。在複查時,對未進行整改的,給予責任部門50元~100元的處罰;對進行整改不到位的,根據情況給予責任部門30元~50元的處罰。

第三次再查時,仍未按要求整改及實施的,按照複查罰款金額的雙倍對責任部門進行處罰。

說明6.1 對於有工時考核的責任者,廢品工時不予結算。

6.2 對於經常出現質量問題的人員,除給予以上罰款外,還需採取培訓、待崗、降級、或換崗的措施。

6.3 對於出廠產品或退回產品經分析查實屬於工藝、檢驗方面,或生產加工方面及裝置等問題,查清責任人,參照以上規定給予直接責任人、間接責任人及相關領導處理。

6.4 對於兩人以上(包括兩人)的責任人造成的事故,除主要責任人按以上事故處理外,其它責任人按責任大小進行相應比例的單獨處理。

6.5 一般質量問題,由機加工部調查原因,1000—5000元的寫出調查報告,報生產部。

6.6 質量事故,由技質部參與事故分析,責任者必須寫出書面檢查,

機加工部門寫出調查報告。其中包括:原因、定損、預防措施、整改辦法報生產部。若責任部門寫不出調查報告,隱瞞或落實不到責任者,責任部門領導承擔責任,按規定承擔損失。

6.7 損失價值計算:

a)核算實際所消耗材料費;

b)核算實際返修台時費;

7 本辦法由質檢部負責解釋

本草案於2023年2月24日修訂2023年2月18日《產品質量問題及事故處理辦法》。

2023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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