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地員工獎懲制度

2021-10-06 11:31:02 字數 1169 閱讀 6343

(一)員工具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予以「免職或解雇」處分1.假借職權,營私舞弊者。

2.盜竊公司財物,或挪用**,或故意毀損公物者。

3.攜帶違禁品進人工作場所者。

4.在工作場所聚賭或鬥毆者。

5.不服從上級主管的指揮調遣,且有威脅行為者。

6.利用工作時間,擅自在外兼職者。

7.逾期仍移交不清者。

8.洩漏公司機密,捏造謠言或釀成意外災害,致使基地蒙受重大損失者。

9.品行不端,嚴重損及基地信譽者。

10.仿效上級主管人簽字,盜用印信者或擅用基地名義者。

11.連續曠工3天或全年曠工達7日以上者

12.記大過達2次者。

(二)員工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予以「降級」、「記大過」處分1.直屬主管對所屬人員明知舞弊有據,而予以隱瞞庇護或不為舉報者。

2.故意浪費基地財物或辦事疏忽使基地受損者。

3.違抗命令,或有威脅侮辱主管的行為情節較輕者。

4.洩漏機密或虛報事實者。

5.品行不端有損公司信譽者。

6.在物料倉庫或危險場所違背禁令,或吸菸引火者。

7.在工作場所男女嬉戲,有妨害風化行為者。

8.全年曠工達對日以上者。

(三)員工具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以予「記過」處分1.疏忽過失致公物損壞者。

2.未經准許,擅自帶外人入廠參觀者。

3.工作不力,屢勸不改者。

4.在工作場所酗酒滋事,影響秩序者。

5.在工作場所製造私人物件者。

6.頂替簽到或打卡者(本人及頂替者)。

(四)員工具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予以「警告」處分1.遇非常事變,故意規避者。

2.在工作場所內喧嘩或口角,不服管教者。

3.辦事不力,於工作時間內偷閒怠眠者。

4.浪費物料者。

5.辦公時間,私自外出者。

6.主管級以上人員,月份內遲到、早退次數累計7次(含7次) 以上者。

(五)其他違反本公司各規章,應於懲戒事項頂者,應分別予以懲處第八條員工之懲處,警告3次等於記過二次,記過3次等於記大過1次,累計記大過2次,應予免職或解雇。

第九條員工的獎懲,應敘明事實以書面通知本人並摘錄事由公布眾知。

第十條本章所稱嘉獎與警告、記功與記過、記大功與記大過可以相互抵消。

第十一條本公司為求對員工考核、調遷、獎懲公平起見,可設定員工考評審議委員會。其組織規程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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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稿 一 目的 為規範企業員工獎懲方法,做到獎罰分明,特制定本制度 二 適用範圍 適用於公司全體在職員工。三 職責 一 行政部負責按公司行政制度對全體員工執行獎懲 負責受理各部門提報的獎懲申請 二 各部門主管負責提報部門員工各項考核的獎懲申請 三 行政部經理負責懲罰專案的最終審批 四 總經理或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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