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公司勞動紀律管理制度

2021-10-06 05:58:28 字數 2606 閱讀 8322

二、不遲到、不早退、不曠工;

三、不睡崗、不串崗、不脫崗;

四、不酒後上崗;

五、不做與工作無關的事;

六、不違章指揮,不違章蠻幹;

七、不打架鬥毆,不無理取鬧影響正常工作;

八、不聚眾賭博;

九、不利用工作之便謀取私利;

十、不起鬨滋事;

十一、不准在員工中散布自由主義及影響安定團結的言論;

十二、不准組織工人停工和存在某種**的情況出現。

第十二條對於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職工,經批評教育不改的,應當分情況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經濟處罰:

(一)違反勞動紀律,經常遲到、早退,曠工,消極怠工,沒有完成生產任務或者工作任務的;

(二)無正當理由不服從工作分配和調動、指揮,或者無理取鬧,聚眾**,打架鬥毆,影響生產秩序、工作秩序和社會秩序的;

(三)玩忽職守,違反安全規定,或者違章指揮、違章操作、違章施工等造成事故的,或使職工生命和身體健康受到傷害和公司財產遭受損失的;

(四)工作不負責任,損壞機器、裝置、工具,浪費原材料、能源,造成經濟損失的;

(五)濫用職權,違反財經紀律,揮霍浪費資財,損公肥私,使公司在經濟上遭受損失的;

(六)有****以及其他違法亂紀行為的;

(七)犯有其他嚴重錯誤的。

職工有上述行為,情節特別嚴重,觸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懲處,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責任人,負責培償公司經濟損失。

第十三條處分的目的:嚴明紀律,規範管理。

第十四條處分的原則:依據事實,懲責相當。

第十五條對職工的行政處分分為:警告,降職(級),辭退,開除。在給予上述行政處分的同時,依據懲責相當的原則給予一次性罰款。

第十六條處分條件

(一)不執行上級的命令和指示,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職(級),辭退處分;情節較重在公司造成惡劣影響的給予開除處分;

(二)消極怠工,無故不參加學習、工作等,情節較輕的, 給予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職(級),辭退處分;情節較重在公司造成惡劣影響的給予開除處分;

(三)無故曠工或者逾假不歸,時間較短、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處分;時間較長、情節嚴重的,給予降職(級),辭退處分;情節較重在公司造成惡劣影響的給予開除處分;

(四)弄虛作假,欺上瞞下,造成不良影響和損失,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職(級),辭退處分;情節較重在公司造成惡劣影響的給予開除處分;

(五)違反公司管理制度, 起鬨滋事、聚眾賭博等妨礙正常生產工作秩序,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職(級),辭退處分;情節較重在公司造成惡劣影響的給予開除處分;

(六)打架鬥毆或者聚眾**,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職(級),辭退處分;情節較重在公司造成惡劣影響的給予開除處分;

(七)在員工中散布自由主義及影響安定團結的言論,或組織職工停工和**,在公司造成極壞影響的,直接給予開除處分;

(八)違反規章制度、操作規程,造成責任事故或者其他損失,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職(級),辭退處分;情節較重在公司造成惡劣影響的給予開除處分;

(九)違反公司保密規定,造成失密或者洩密,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職(級),辭退處分;情節較重在公司造成惡劣影響的給予開除處分;

(十)工作失職,造成公司財物丟失、產品質量嚴重下降或產品損毀,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職(級),辭退處分;情節較重在公司造成惡劣影響的給予開除處分;

(十一)盜竊、詐騙公私財物,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職(級),辭退處分;情節較重在公司造成惡劣影響的給予開除處分;

(十二)**、**,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職(級),辭退處分;情節較重在公司造成惡劣影響的給予開除處分;

(十三)挪用、隱瞞、私分**公物或者在其他方面違反財經紀律,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職(級),辭退處分;情節較重在公司造成惡劣影響的給予開除處分;

(十四)其他方面違反紀律,其性質、情節同上列違紀行為相當的,分別給予警告至除名處分。

第十七條對職工給予辭退和開除處分,須經部門主管提出,由總經理辦公會討論決定。

第十八條對於受到撤職處分的職工,必要的時候,可以同時降低其工資級別。

第十九條給予職工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必須弄清事實,取得證據,經過會議充分討論,廣泛徵求意見,允許受處分者本人進行申辯,慎重決定。

第二十條職工受到行政處分、經濟處罰或者被除名,公司應當書面通知本人,並且記入本人檔案。

第二十一條實施處分的程式

(一)由公司主管副總組織或者承辦部門負責對違紀者的違紀事實進行查證,並寫出書面材料;

(二)召開會議,研究決定對違紀者的處分;超過本級處分許可權的,報公司審定;(根據崗位的重要性而定)

(三)根據會議決定,由主管總經理實施處分。

第二十二條處分決定宣布前,應當同受處分者見面,聽取本人意見。在批准職工的處分以後,如果受處分者不服,可以在公布處分以後三日內,向上級領導機關提出書面申訴。但在上級領導機關未作出改變原處分的決定以前,仍然按照原處分決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處分決定以書面或者口頭下達,在會議上宣布,也可以書面傳閱或者只向受處分者宣布,對受處分者應當說服教育,熱情幫助,做好思想工作,不得歧視、侮辱。

第二十四條違反公司勞動紀律,給公司造成名譽影響,特別是給公司造成各種經濟損失的責任人,須要負責培償公司經濟損失。

二〇一三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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