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紀律管理制度

2021-03-04 05:25:05 字數 4783 閱讀 2005

勞動紀律及獎懲制度

為了明確各部門在勞動紀律管理中的職責,規範全體員工的勞動行為,維護企業正常的工作秩序,保證公司各項目標任務的順利完成,保持企業和諧穩定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總則

1 自覺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自覺遵守本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自覺維護公司正常的的工作秩序。

2 忠於職守,愛崗敬業,自覺遵守社會公德和崗位職業道德。

3 服從管理,聽從指揮,團結協作,努力工作。遵守個人服從集體,下級服從上級的原則。

4 努力學習,刻苦鑽研,不斷提高自身的思想道德水平、文化修養、技術能力和業務素質。

第二章獎勵規則

1 公司設立以下獎勵: 通報表揚、獎金獎勵、晉公升提級

2 有下列表現的員工由公司給予通報表揚:

2.1 品德端正,工作努力,做出一定成績;

2.2 一貫忠於職守,積極負責,廉潔奉公;

2.3 有其他功績,足為其他員工楷模;

2.4 有其它值得通報表揚的事蹟。

3 有以下表現的員工由公司給予100-1000元獎金獎勵:

3.1 思想進步,文明禮貌,團結互助,事蹟突出;

3.2 完成計畫指標,經濟效益良好;

3.3 向公司提出合理化建設,為公司所採納;

3.4 維護財經紀律,抵制歪風邪氣,事蹟突出;

3.5 節約資金,節儉費用,事蹟突出;

3.6 領導有方,帶領員工良好完成各項任務,事蹟突出;

3.7 維護公司利益,為公司爭得榮譽,防止或挽救事故與經濟損失有功;

3.8 其它對公司作出貢獻,公司領導層認為應當給予獎勵的。

4 有以下表現,事蹟非常突出,由公司給予1000元以上獎勵,符合條件的予

以晉級提公升:

4.1 為公司創造顯著經濟效益者;

4.2 為公司挽回重大經濟損失者;

4.3 為公司獲得重大社會榮譽者;

4.4 改進管理成效特別顯著者;

4.5 有其它特別突出成績者。

5 獎勵程式如下:

5.1 員工推薦、本人自薦或部門提名;

5.2 經分管領導審核後報人事管理部門複核;

5.3 經常務副總經理批准後執行

第三章紀律及處罰規則

1 以下行為為一般違紀行為:

1.1 在工作時間內擅離工作崗位,情節較輕;浪費公物,情節輕微者;

1.2 檢查或監督人員未認真履行職責;

1.3 攜帶公司規定不得帶入工作場所之物品進入工作場所情節輕微;

1.4 因個人過失致工作發生錯誤,情節輕微;

1.5 不服從主管人員合理指導,情節輕微;

1.6 在公司上班時間內串崗、戲鬧、幹私活情節較輕;

1.7 未經允許在工作時間內吃飯、洗澡;

1.8 隨便吐痰、亂扔雜物破壞環境衛生;

1.9 未經批准使用不屬自己使用之機器裝置;

1.10 工作態度不認真,發生輕微責任事故;

1.11 工作時間內穿拖鞋、短褲或赤膊上班;

1.12 男士留長髮,染除黑色之外其它顏色的頭髮或留怪異髮型;

1.13 不按工作時間表或分派的任務進行工作;

1.14 對客戶或其他員工無禮;

1.15 違反公司其它規章制度,情節較輕的其他行為;

2 以下行為為較重違紀行為:

2.1 在公司上班時間內串崗、戲鬧、幹私活情節嚴重;

2.2 對上級指示或有期限的命令,未如期完成或處理嚴重不當且未申報正當理由;

2.3 因疏忽致使機器裝置或物品材料遭受損害、傷及他人或造成其他損失;

2.4 在工作時間內未經上級許可,擅離工作崗位,情節較重;

2.5 未經申請許可擅自安排外人進入倉庫或辦公區;

2.6 在嚴禁吸菸地區吸菸者;

2.7 投機取巧隱瞞蒙蔽謀取非法利益者;

2.8 遺失保管的重要檔案,物品或工具;

2.9 拒絕聽從上級合理指揮監督,經勸導仍不聽從;

2.10 未經上級同意,擅自換班、調班;

2.11 工作時間喝酒;

2.12 未經允許,動用公司機器裝置及材料;

2.13 動用公司車輛辦私事;

2.14 違反技術操作規程,造成維修事故或損壞機器裝置;

2.15 陽奉陰違,故意消極怠工;

2.16 擅配或私配公司的各種鑰匙,即使未造成損失;

2.17 因個人原因被客戶投訴並經查實;

2.18 向客戶索取物品及好處;

2.19 未經許可將公司物品帶出公司;

2.20 故意不服從上級的指示;

2.21 提供虛假的醫療證明;

2.22 在工作時間持有或企圖帶入公司烈性酒或麻醉劑;

2.23 未經許可在布告欄內張貼或移動通知;

2.24 在一年內,員工如犯有二次一般違紀行為;

3 以下行為為嚴重違紀行為:

3.1 製造謠言、惡言中傷其他員工、在公司範圍內爭吵、罵架的;

3.2 拒絕主管人員合理調遣、指揮並有嚴重侮辱或恐嚇之行為者;

3.3 未經批准,無證啟動、駕駛公司機動車輛;

3.4 聚眾**,在公司範圍內動手打人或互相毆鬥的;

3.5 在公司內聚賭者;

3.6 無故毀損重要公物或攜帶違禁品如凶器進入公司者;

3.7 利用本公司名義,在外招搖撞騙者;

3.8 洩露或偷竊公司的機密,情節嚴重者;

3.9 在明示禁菸區內吸菸引**災,致使公司蒙受損失者;

3.10 工作時飲酒滋事,攜帶毒品者;

3.11 在公司內有傷風化行為情節嚴重者;

3.12 營私舞弊,侵吞公有財物者;

3.13 其他重大過失或不當行為影響公司聲譽或利益,或導致嚴重不良後果者;

3.14 擅離工作崗位,滋生變故,使公司蒙受重大損害者;

3.15 對公司同仁暴力威脅、恐嚇,擾亂秩序者;

3.16 觸犯法律嫌疑重大,被公安司法部門拘留審查有罪或被判有期徒刑者;

3.17 偽造、編造或盜用公司印章者;

3.18 在外從事與公司利益相衝突工作者;

3.19 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或做任何有損公司權益,情節嚴重者;

3.20 有**、挪用**或收**賂,經查明屬實者;

3.21 散播有損本公司的謠言或挑撥勞資雙方感情者;

3.22 蓄意策劃及參與罷工的;

3.23 偷竊或非法占有客戶、公司或其他員工的財物,無論價值多少;

3.24 向公司的競爭者或其他任何機構洩漏保密資訊;

3.25 未經許可在公司內攜帶槍枝、炸藥或其它危險物品;

3.26 偷竊、塗改、偽造公司檔案、資料、各種原始憑證、原始記錄及重要檔案;

3.27 汙辱、襲擊客戶,工作態度惡劣;

3.28 汙辱、誹謗、毆打、恐嚇、威脅、危害上級、同事;

3.29 故意損壞公司財物、客人財物或他人財物;

3.30 聚眾怠工、造謠生事、影響公司正常工作秩序,情節嚴重者;

3.31 在社會上違法亂紀,被收容審查或追究刑事責任;

3.32 在一年內員工如犯有一次一般違紀行為和一次以上較重違紀行為;

3.33 在一年內員工犯有二次以上較重違紀行為;

4 以下行為構成一般失職行為:

4.1 在工作時間內聊天、躺臥睡覺或其他怠忽職守,而致使正常工作受到損害者;

4.2 員工損壞或遺失公司財物不處理,拾到物品不上交,據為己有;

4.3 管理人員如對下屬的違紀、過失行為不處理、不報告;

4.4 當班睡覺、下棋、玩牌、玩電腦遊戲;

4.5 特種崗位工作時違反崗位職責、工作程式,即使尚未釀成事故;

4.6 遺失公司重要資料及物品;

4.7 與上述條款性質類似的其他過失;

4.8 員工違反從業常識造成損失或違反財務制度、人事制度、崗位職責造成公司成本、利潤、資金財產等損失;

4.9 其他因過失而損失公司財產的行為;

5 以下行為構成嚴重失職行為:

5.1 凡上述一般失職行為造成公司損失額達到1000元或以上,構成重大損失;

5.2 凡營私舞弊或個人過失造成公司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

6 處罰:

6.1 處罰的方式分為行政處罰和經濟處罰兩種。行政處罰分為警告、記過、留用察看、開除四種,經濟處罰分為罰款、降低工資標準兩種。行政處罰可以和經濟處罰合併執行。

6.2 處罰細則:

6.21一般違紀行為,由部門經理和人事管理部門決定,給予警告處分,可並處50-200元罰款。

6.22較重違紀行為和一般失職行為,由部門經理和人事管理部門提出處理意見,經分管領導同意,報常務副總批准,給予記過或留用察看處分,可並處100-300元罰款或降低工資標準。

6.23嚴重違紀行為和嚴重失職行為,由部門經理提出處理意見,經分管領導審核後,由人事管理部門複核,報常務副總經理批准,給予留用察看或開除處分,可並處300元以上罰款或降低工資標準。嚴重違紀、嚴重失職造成公司財產或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公司保留進一步追究責任和要求賠償的權利。

6.24員工在受到第一次違紀處分後,12個月內如再有處分,則受到累計公升級的處分如下:

6.241一般違紀 + 一般違紀=較嚴重違紀

6.242一般違紀 + 較嚴重違紀=嚴重違紀

6.243較嚴重違紀 + 較嚴重違紀=嚴重違紀

6.25如員工對工作不滿意或對上級的任何指示、決定不服,可提出申述意見,但員工不得以此為理由停止進行工作或履行職責。

6.26每項違紀處分都應當通知受處分員工,並要求該員工簽收,員工有權對處分提出申述意見。

6.27最終處分決定一旦作出,員工必須在處分決定上簽字確認,處分自送達之日起生效。

第四章附則

1 本制度由行政人事部制定並負責解釋。

2 本制度由常務副總經理簽發後正式生效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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