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紀律管理制度

2021-06-11 06:05:24 字數 4795 閱讀 7081

曹武衛生院勞動紀律管理制度

為進一步加強曹武衛生院管理,規範幹部職工的日常行為,建立良好的工作秩序、培養良好的工作作風、營造良好的醫院風氣,提高工作效率和職工遵守勞動紀律的自覺性,促進衛生院各項工作任務圓滿完成。特制定本制度

一、嚴格考勤制度,加強內部管理

各科室(部門)負責人必須根據衛生院各科室的規章制度,認真抓好考勤工作,做到公開考勤,嚴格管理。考勤員必須根據衛生院的各項規定,在院長的領導下,認真負責、實事求是的做好考勤記錄,考勤工作中發現弄虛作假,謊報、瞞報現象者一經查實,將追究當事人責任,並承擔相應處罰。

二、強化組織紀律,提高工作效率

職工要有高昂的工作熱情和良好的工作態度,服從組織安排,做到內部政令暢通,運作協調高效。職工必須自覺遵守組織紀律,堅守工作崗位,履行崗位職責。工作人員必須正點上下班,著裝整齊,掛牌上崗,不得遲到、早退、曠工、脫崗、串崗,對待病人應認真負責,態度和藹、耐心周到、熱情服務、尊重病人,做到愛崗敬業、優質服務。

工作時間內,不得玩撲克、麻將,不得酗酒及從事其它娛樂活動(公務接待除外),不得從事與工作無關的事情。做好科室收入帳和財產帳,愛護公物,節約用電、用水。下班關好門窗、切斷辦公電源的。

嚴禁擅離崗位,擅離職守;嚴禁在工作時間利用網路幹與工作無關事項和玩電腦遊戲;嚴禁長時間占用科室**或用手機打與工作無關的**;嚴禁上班時間幹私活;嚴禁班前或上班期間飲酒、酗酒上班或上班期間不服從領導指派,經教育不改者,或無理取鬧、罵人,由衛生院指派的科主任有權勸當事人退班,並按曠工處理。嚴禁出現「生、冷、硬、頂、推」等現象;嚴禁無正當理由不參加醫院各種會議;嚴禁不按規定程式請(休)假。對違反勞動紀律,上班經常遲到、早退、串崗、脫崗或發生曠工,或利用上班時間帶小孩子(如遇家中有事,小孩到工作現場,應在30分鐘之內離開)、打遊戲、幹私活等,除作好不良記錄外,由衛生院指派的科主任應及時進行批評教育,並提出書面處理意見報衛生院辦公室,經醫院領導研究決定後,嚴格按醫院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若因違反勞動紀律而影響工作或引發糾紛、差錯、事故的,除醫院處罰並承擔所有責任(包括經濟賠償)外,酌情給予停職檢查、調離原崗位、降聘或解聘等處理。

3、落實請假制度,規範勞動紀律

休假制度、勞動紀律是衛生院職工在勞動過程中應當遵守的行為和準則,也是衛生院日常醫療、生活秩序的重要保證,全體職工必須嚴格遵守和執行。

1 總則

1.1 為了明確曹武衛生院在勞動紀律管理中的職責,規範衛生院的勞動行為,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和保證衛生院正常的工作秩序,促進衛生院和諧穩定發展,制定本制度細則。

1.2 本制度的主要依據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

1.3 本制度適用於衛生院在崗職工。

1.4 衛生院各部門必須根據本制度及衛生院其他相關規定,結合衛生院實際情況,可制定各部門工作需要的組織紀律、勞動紀律、工作紀律、作息時間、考勤和處罰等管理細則。

2 工作時間

2.1 衛生院職工的工作時間依下列規定。在特殊情況下由辦公室核定變更,在衛生院公告欄公示通知。

4月1日 — 10月30日11月1日 — 3月31日

白班上午:7:30 — 11:30上午:8:00 — 11:30

下午:2:30 — 5:30下午:1:30 — 5:00

中晚班中午:11:30---2:30中午:11:00---1:30

晚班:5:30---7:30晚班:5:00---7:30

2.2 衛生院特殊崗位人員的作息時間:

2.2.1保潔員:因崗位的特殊性,由其後勤主管部門另行制定管理辦法。

2.2.2司機:因該崗位人員隨時有出差的可能,在有出差任務時,可不按上述工作時間上下班,司機當日不出差的,必須按其他醫務人員按時上下班;同時接受後勤主任管理及安排。

2.3 衛生院在外學習、抽調在外單位上班人員:應該按所處單位的作息時間按該部門規定執行。

如果在外職工違反所處單位的作息時間,衛生院接到所處單位的通報後,按本院職工違反勞動紀律處理。

3 會議與培訓

3.1 離開工作崗位、外出參加會議或培訓的,須嚴格按相關檔案規定的審批許可權批准,經批准的脫產培訓和會議時間按出勤計,在原部門享受出勤同等待遇。須離崗較長時間(一周及以上)的培訓,必須報衛生院院長審批,培訓期內待遇視具體情況由院委會審批,培訓申請時另行核定標準。

3.2 每次衛生院召開的職工大會,由院辦公室通知由衛生院指派的科主任,再由衛生院指派的科主任通知到個人,除有《曹武衛生院職工請(休)假申請單》請假的職工,可以不到會以外;有特殊情況上班的、下班休息接到會議通知已到外地的,必須**請假;其餘任何衛生院職工都得按時參加會議;否則按相關規定處理。

4 職工休假和銷假

4.1 職工休假包括:

法定假日與公休假日、婚假、喪假、產假與計畫生育假、病假、事假、探親假。

4.2 法定假日與公休假日及時間

4.2.1.包括:

(1)元旦(2天)、(2)春節(4天)、(3)婦女節(為女職工假日)(1天)、(4)清明節(1天)、(5)勞動節(1天)、(6)端午節(1天)、(7)中秋節(1天)、(8)國慶節(3天)、(9)每週由衛生院指派的科主任安排休假1.5天即每月6天、(10)經衛生院決定的春節年休假10天【即(2)+(9)】。

4.2.2 衛生院職工應由衛生院指派的科主任安排每週休假1.

5天,當月未休完的節假日【即(1)――(8)】由衛生院指派的科主任安排當月補休假,過期不補。在外學習、抽調在外單位上班人員,由所在單位根據工作安排情況,在適當的時候安排其補休。衛生院不安排節假日。

4.3 婚假

4.3.1職工初次結婚,持結婚證書,填寫《曹武衛生院職工請(休)假申請單》,經批准後可休婚假3天,男女雙方達到晚婚年齡(男26周歲,女24周歲)增加婚假7天(即10天)。

職工離異後再婚者持結婚證書,填寫《曹武衛生院職工請(休)假申請單》,經批准後可休婚假3天。

4.3.2因需去外地(京山縣以外的地區)結婚的,持結婚證書,填寫《曹武衛生院職工請(休)假申請單》,經批准後可休婚假3天,並可酌情增加路程假1-3天。

4.4 喪假

4.4.1 職工因親屬死亡,填寫《曹武衛生院職工請(休)假申請單》,經批准後可休喪假。

4.4.2 配偶、父母、子女死亡給喪假7天;祖父母、外祖父母、岳父母、公爹婆死亡給喪假4天。

4.4.3 職工因親屬(4.4.2)在外地(京山縣以外的地區)死亡,需去外地的可酌情增加路程假1-3天。

4.4.4 因處理喪事的特殊性,可以採用**等形式先行請假,但應於銷假上班後三日內填寫《曹武衛生院職工請(休)假申請單》,補辦請假手續。

4.5 產假與計畫生育假

4.5.1女職工因生育需休假,填寫《曹武衛生院職工請(休)假申請單》,經批准後可休產假,請產假應附醫保部門認可的醫療機構的休假證明。

4.5.2 衛生院女職工計畫內生育可休產假90天,符合晚育年齡(女24周歲)並領取獨生子女證者可休產假100天。

難產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每多生乙個另加15天,產假應產前產後連續計算。

4.5.3 衛生院職工因節育、絕育手術、人工流產等符合《湖北省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規定的,可休計畫生育假,由員工個人填寫《曹武衛生院職工請(休)假申請單》,經批准後可休假。

請計畫生育假應附醫保部門認可的醫療機構的休假證明。

4.5.4 計畫生育假休假天數:放環2天;取環1天;藥物皮埋5天;取皮埋劑3天;男性結紮7天;女性結紮21天;人工流產30天;藥物流產30天;中期引產42天。

4.5.5 女職工計畫外生育,其休息時間以事假論。

4.5.6 一年內二次人工流產,其中一次按事假論。

4.5.7 衛生院職工的家屬生育,無人(父母雙親)照顧的可酌情給男職工3-10天陪產護理假(請陪產護理應附醫保部門認可的醫療機構的休假證明)。

4.6 病假及醫療期的有關規定

4.6.1 衛生院職工因病、非因工負傷需停止工作短期休息,在本院或京山縣醫院(含縣醫院)以上醫院住院部**,憑本院或京山縣醫院(含縣醫院)以上醫院住院部住院休假證明,填寫《曹武衛生院職工請(休)假申請單》,經批准後可休病假。

4.6.2 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的,可按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曹武衛生院工作年限享受3個月至24個月的醫療期,其中:

(a)實際工作年限5年以下為3個月,實際工作年限5年(含5年)以上10年以下為6個月;

(b)實際工作年限10年(含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5年以下的為5個月,在本單位工作5年(含5年)以上10年以下為7個月;

(c)實際工作年限15年以上,本單位工作年限10年(含10年)以下為10個月,本單位工作年限10年(含10年)以上的為16個月,

(d)工作年限20年(含20年)以上,本單位15年(含15年)以上的為24個月,本單位工作年限15年以下的為18個月。

4.6.3 在醫療期內醫療終結,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衛生院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勞動鑑定委員會參照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鑑定標準進行勞動能力的鑑定。

視鑑定等級衛生院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特殊情況下符合京山縣勞動局勞動管理制度相關規定的,職工本人提出申請後經批准可照顧辦理離崗或退養。

4.7 事假

4.7.1 職工由於個人原因,必須在工作日內離開工作崗位前辦理有關事項的,經由衛生院指派的科主任批准可給予事假。

事假應事先書面請假,再由員工本人填寫《曹武衛生院職工請(休)假申請單》,經批准後方可休假。特殊情況不能事先書面請假的,可用**、電報、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請假,經批准後方可離崗,且假滿回崗後必須於三日內補辦請假審批手續。

4.7.2 未經請假手續或未經批准即擅自離開工作崗位的,不得事後補請事假。

4.7.3 事假期限應酌情而定,一年內累計不超過9天。

4.8 探親假

4.8.1在冊在崗的國家分配人員、國企招聘人員、在冊現疫軍人已婚或未婚(持結婚證書)在異地的(荊門市以外的),其配偶在本院的職工,可以給予探親假,其他一律不給探親假。

4.8.2 探親假天數

探親假4年給假一次,具體如下:

(a)實際工作年限5年以下為3天,實際工作年限5年(含5年)以上10年以下為6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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