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託加工管理辦法

2021-10-01 11:30:41 字數 3280 閱讀 8893

股份****

檔案編號:-第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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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第一章總則 1

第二章委託加工的決定、變更、中止的管理 1

第三章 oem廠家選擇 1

第四章詢價與估價 2

第五章招投標與定價 2

第六章委外加工合同的主要內容 3

第七章生產過程管理 4

第八章 oem廠家現場監督 5

第九章 oem加工產品檢驗規程 5

第十章 oem廠家後續評價 6

第十一章專利權和保密 7

第十二章附則 7

第一條為規範委外加工管理,降低成本,實現集團的利益最大化,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集團及所屬公司用於生產的原材料、半成品的委外加工業務。

第三條委外加工業務適用集團《招投標管理辦法》,應按照招投標程式執行。

第四條所屬公司以本辦法為依據,結合自身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的實施細則。

第五條所屬公司具備相應生產能力及條件的,不得對外進行委託加工。

第六條所屬公司不具備相應生產能力及條件需要進行委託加工的,應經總經理辦公會決定是否進行委託加工,並將會議決定及會議紀要報集團審計部備案。

第七條委託加工事項發生變更的,應將變更事項及時通知受託單位(oem廠家),並將資料與書面記錄存檔備查。

第八條所屬公司因生產能力及條件發生變化或其他原因,經所屬公司領導決定中止委託加工的,應報總經理辦公會審批後,與受託單位協商並簽署中止委託加工協議,並將有關情況記錄存檔。

第九條 oem廠家選擇流程如下:

蒐集加工廠資訊 → 篩選、初步考察→ 建立備選廠家目錄 →提交初步調查報告及相關資料→實地考察→確定合格備選廠家名單

第十條流程說明

1、制定oem廠家調查標準和合格**商標準;

2、集團及所屬公司(下簡稱委託單位,)應通過公開渠道蒐集相關加工廠資訊,索要加工廠相關資質,初步判斷加工廠加工實力,篩選符合條件加工廠進行實地考察。

3、委託單位的生產、採購、成本及技術等專業人員組成廠商調查小組,現場考察加工廠的生產環境,代工條件等,按照制定的oem廠家調查標準和合格**商標準,對oem廠家進行調查評核。

4、調查評核合格之廠商列入合格廠商名列,同型別oem廠家應開發三家以上(含三家),以便招投標及詢價、比價及緊急訂單之需要,具體操作參照《海南椰島(集團)股份****招投標管理辦法》執行。

5、擬定備選廠家目錄,提交初步考察報告及相關資料。

6、委託單位組織有關部門對代工廠進行實地考察審核,確定備選廠家。

7、委託單位完成考察報告並會簽,填寫《專案招標預審報告審核表》並按規定報批。對考察報告及《專案招標預審報告審核表》的結論持不同意見者應闡述其不同意見及理由。

第十一條委託單位成本部或成本管理人員根據市場的**走勢、目前該產品的**(或同類產品的**)以及目前市場同類產品的代工**,對技術部門所提供的樣品和相關資料進行代工詢價,通過對比分析確定「招標估價」(下簡稱「估價」),該估價作為比價、議價、定價參考,但在代工廠商**前,該估價除成本部有關人員及分管領導外,必須保密。

第十二條委託單位通過考察確定合格備選oem廠家名單後,按《招投標管理辦法》有關規定進行委外加工業務的招投標。

第十三條委託單位採購部門應將樣品和相關資料發給備選合格代工廠商,由代工廠按有關規定提出書面**(加工費、付款方式、運輸費),參與投標**的oem廠家應有三家以上,特殊情況應報單位負責人批准。投標**資料送達所屬單位成本部或成本專員。

第十四條委託單位成本部對所有oem廠家的投標**資料進行比較、分析,填寫「投標**一覽表」。

第十五條委託單位成本部與**排名前2名的**廠商議價,採購部協助,議價後填寫 「**比較表」、 「議價比較表」和定價意見,按規定報批。

第十六條如議價後oem廠家**仍高於成本部估價,成本部可組織有關部門進行市場調查,經調查證實代工廠商**不合理的,應重新尋找合格oem廠家並進行招投標,流程同前。

第十七條委託單位負責人批准定價及代工廠商後,採購部門組織有關技術部門、成本部門與代工廠家進行合同談判。

第十八條合同中應約定的主要內容

(一)委外加工產品及數量;

(二)加工單價與總價;

(三)交期;

(四)品質要求及驗收標準;

(五)原材料、物料及產品的倉管責任(含數量及質量)及承擔方式;

(六)加工產品質量責任及承擔方式;

(七)違約責任及賠償方式;

(八)付款方式;

(九)保密工作;

(十)其他雙方認為必須約束之事項。

第十九條委外加工合同簽訂時,應向代工廠商提供以下資料,並列為合同重要內容或重要附件:

(一)產品藍圖;

(二)工藝流程圖;

(三)原材料及物料的規格、編號、數量及產品的倉管要求等;

(四)操作標準;

(五)檢驗標準;

(六)檢驗規範。

第二十條提供生產工藝的委託加工

(一)生產部根據銷售計畫制訂出生產計畫,並根據合同約定給oem廠家下達生產任務,oem廠家接到委託單位的生產計畫後應生產進度安排反饋給委託單位,以便委託單位進行現場生產人員的安排。

(二)生產時委託單位根據需要派遣駐場品控人員現場監控生產情況,駐廠品控人員隨時對產品的淨含量、外包裝狀況以及標識內容等進行檢查,同時對每批次生產的產品進行抽樣,所有現場監控記錄均需儲存在案。

1、駐廠品控人員應1-2年進行一次崗位輪換,所屬單位可按不低於此標準進行駐廠品控員崗位輪換。

2、每批次生產的產品,oem廠家應進行抽樣檢驗,oem廠家抽樣檢驗合格,委託單位駐場品控人員抽樣檢驗也合格,oem廠家出具該批產品檢驗報告並經委託單位駐場品控人員審查後方可發貨。

3、抽樣檢查樣品抽取原則:小於1000件時,按1/1000—3/1000抽取;原則不少於3件,大於1000件時,抽取0.5/1000作為抽檢留樣。

第二十一條不提供生產工藝的委託加工

(一)由生產部按銷售計畫制定生產計畫單,並給oem廠家下達生產任務;

(二)oem廠家需按月將產計畫通知委託單位,委託單位根據生產計畫組織有關部門對oem廠家生產現場情況進行不定期檢查,檢查結果記入《委託加工生產現場記錄》;

(三)每批次生產的產品,oem廠家應進行抽樣檢驗,經檢驗合格並出具該批產品檢驗報告後方可發貨;抽樣檢查樣品抽取原則:小於1000件時,按1/1000—3/1000抽取;原則不少於3件,大於1000件時,抽取0.5/1000作為抽檢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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