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興市雷擊風險評估管理辦法 試行

2021-10-01 08:45:05 字數 1578 閱讀 3160

第一條為了防禦和減輕雷擊災害,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防雷減災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雷擊風險評估是指以實現系統防雷為目的,運用科學的原理和方法,對系統可能遭受雷擊的概率及雷擊產生後果的嚴重程度進行分析計算,提出相應技術防範措施。

第三條市氣象主管機構負責全市雷擊風險評估的監督管理工作。縣(市、區)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本轄區內雷擊風險評估的監督管理工作。未設氣象主管機構的縣(市、區),由上一級氣象主管機構負責雷擊風險評估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和縣(市、區)氣象主管機構的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編制本行政區域內的雷電災害防禦規劃並監督實施;

(二)負責對承擔雷擊風險評估工作機構的監督;

(三)負責對各建設工程專案單位及設計單位執行雷擊風險評估情況的檢查、監督;

(四)負責對違反雷擊風險評估法律法規的單位和個人進行依法查處。

第四條在市域(含海域)範圍內從事建設工程專案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各級發展改革、規劃建設、安監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同氣象主管機構做好雷擊風險評估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以下新建、擴建和改建工程專案一般應進行雷擊風險評估:

(一)各類化工廠、易燃倉儲、輸送貯存油氣等易燃易爆場所;

(二)供水、供氣、供電、供熱等生命線工程;

(三)各類體育場館、影劇院、大型商場超市、賓館、醫院,全日制學校、汽車站、火車站等人員集中場所;

(四)各類發射塔、高聳觀光塔、高層建築、國家級重點文物保護建築、通訊樞紐、碼頭泊位等特殊工程。

第六條凡屬第五條所列工程專案,建設單位(專案業主)在專案可行性研究階段或初步設計時應同步做好雷擊風險評估工作。辦理程式如下:

(一)建設單位到審批中心氣象視窗填寫「建設工程專案雷擊風險評估表」;

(二)市、縣(市、區)氣象主管機構根據建設工程專案型別、類別在3個工作日內作出該專案是否需要進行雷擊風險評估的意見;

(三)需要進行雷擊風險評估的專案,由建設單位與雷擊風險評估工作承擔機構簽訂有關合同;

(四)建設單位將雷擊風險評估結果報市、縣(市、區)氣象主管機構備案。

第七條承擔建設工程雷擊風險評估工作的機構,必須依法取得相應的資質證書,並報當地氣象主管機構備案。

第八條承擔雷擊風險評估工作的機構,必須嚴格執行建設工程雷擊風險評估技術規範等相關標準,並對評估結論負責。

第九條雷擊風險評估收費原則上按浙價服〔2006〕22號檔案標準執行,其中,公共、行政及純公益類建設專案減半收取。

第十條各建設和設計單位應主動配合氣象主管機構做好雷擊風險評估工作,自覺接受氣象主管機構的監督、檢查。

第十一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市、區)以上氣象主管機構依法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建設專案應當進行雷擊風險評估而拒不評估的;

(二)建設專案未使用雷擊風險評估結論擅自設計、施工的;

(三)塗改、偽造建設專案雷擊風險評估報告的;

(四)塗改、偽造、倒賣、出租、出借、掛靠雷擊風險評估資質證書的;

(五)未取得相應資質證書,擅自從事雷擊風險評估的。

第十二條本辦法由市氣象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本辦法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

徐州市雷擊風險評估管理辦法

三 按照有關規定應當進行雷擊風險評估的其他場所和設施。第六條凡屬第五條所列工程專案,建設單位按以下程式辦理雷擊風險評估 一 建設單位到行政服務中心氣象視窗填寫 建設工程專案雷擊風險評估表 二 市 縣 市 區 氣象主管機構根據建設工程專案型別 類別在3個工作日內作出該專案是否需要進行雷擊風險評估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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