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市級企業技術中心管理辦法 試行

2021-09-30 06:52:55 字數 2660 閱讀 860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快建設工業強市和創新型城市步伐,促進以市場為導向、企業為主體、產學研聯合相結合的技術創新體系的形成,提高我市企業技術創新能力和核心競爭力,根據國家和省有關企業技術中心認定和評價管理辦法,結合我市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加強和規範企業技術中心的認定、評價和管理工作,是推進企業技術創新體系建設的重要內容。市級企業技術中心是以企業為主體,具有較強技術創新能力和技術競爭能力,創新業績顯著,在行業或區域起重要導向作用的示範體,引導和推動全市企業自主創新能力的提高和產業結構的調整公升級,促進工業經濟又好又快發展。

第二章技術中心的主要職能

第三條新產品、新技術的研究與開發。結合市場分析,重點從事中長期的新產品開發,實施科技成果轉化為生產技術和商品的中間試驗和工業性試驗。開展以產品為龍頭帶動相關技術、工藝、裝備和材料的研究開發,負責引進技術消化吸收和創新,形成具有自主智財權的主導產品和專有技術。

第四條產品和技術的決策諮詢。使企業對本行業及相關領域的技術和市場資訊有較強的獲取能力、綜合分析能力和判斷能力。參與企業發展戰略和技術進步規劃的制定,組織技術創新重大專案的評估和論證,對企業重大問題提出建議意見。

第五條產學研聯合和對外合作交流。提高企業多渠道運用技術資源的能力。負責企業與國內外技術合作和交流,不斷提高合作的廣度和深度。

充分利用高等院校、研究院所的科技力量和研究成果進行應用性研究。充分利用企業外的研究開發力量和成熟的技術成果,使企業用最少的投入、最短的週期和最便捷的辦法獲取新技術和新產品,形成企業在技術和產品上的優勢。

第六條人才吸收、凝聚和培訓。建立有效的激勵機制,吸引國內外技術人才以各種形式為企業工作,凝聚企業現有科技人員,充分發揮其作用。以提高企業技術人員的整體素質為目標,加強企業科技人才的服務和培訓,為企業造就一支高素質的科技人才隊伍。

第七條產品、技術的服務。負責對企業內部多層次技術開發的指導和服務,協調生產和銷售過程中的技術問題。組織學習和引入企業外部成熟的共性技術,並在企業內進行應用。

第八條行業和區域特色產業的服務。分析市場需求,跟蹤和研究行業和企業技術發展趨勢,利用人才、技術和資訊優勢,發揮技術的集散和輻射、資訊集聚與擴散、共性技術開發和推廣應用、技術服務與諮詢、產品分析、檢測、試驗等以及人才交流與培訓的職能,在行業、區域和企業技術開發體系中發揮核心作用。

第三章認定條件

第九條有系統的創新戰略和實施計畫,企業技術創新執行機制和投入機制健全,具有較完善的組織機構和研究、開發、試驗條件。

第十條有較強的技術優勢和技術創新能力,企業綜合經濟技術指標和技術開發能力居市內同行前列。

第十一條企業技術中心經費納入企業財務年度預算。研究與發展投入總額不低於企業銷售收入的1.5%(參照行業係數分級)。

第十二條企業技術開發儀器裝置原值不低於400萬元。

第十三條科技人員隊伍結構合理。具有大學以上學歷或助理工程師以上職稱的工程技術人員佔中心職工總數的30%以上;企業專職技術開發人員佔職工總數2%以上。

第十四條有較完善的產學研聯合創新的組織架構。企業不少於與一家大專院校或科研院所建立長期合作機制。

第十五條企業上年度贏利、並在認定前兩年內沒有確定的偷漏稅、重大安全質量和環境事故等行為。

第四章認定

第十五條市級企業技術中心的認定一般每年組織一次。

第十六條申報認定市級企業技術中心,應按要求填寫《池州市級企業技術中心評價表》、《池州市市級企業技術中心申請報告》,並附上年度企業有關財務報表[損益表、資產負債表、科技活動情況表(l107-1)],經所在縣區經委、經貿發展局初審,並簽署意見後報市經委。

第十七條市經委按照《池州市企業技術中心評價標準》,對申報企業進行審核、評價,確定市級企業技術中心名單,並發文公布。

第五章評價

第十八條依據評價標準,市級企業技術中心每二年進行一次評價。

第十九條初審。經認定的市級企業技術中心,按有關通知要求填寫《池州市市級企業技術中心工作評價表》、《池州市市級企業技術中心工作總結》,經所在縣區經委、經貿發展局初審後,報市經貿委。

第二十條核查及評價。市經委對上報評價材料等進行核查、評價,企業技術中心評價結果分為優秀、合格、不合格。評價得分低於60分、未在規定時間內報送評價材料的企業技術中心、企業上報材料中有弄虛作假並經查實的企業評價為不合格。

第六章調整和撤消

第二十一條因企業變更、更名需對市級企業技術中心更名的,由企業提出更名申請,附工商登記或更名相關材料,經縣區經委、經貿發展局審核後報市經委,經核實無誤後同意其更名。

第二十二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撤銷市級企業技術中心資格:評價為不合格;未按期上報評價材料以及經查證評價材料有弄虛作假情況;企業自行要求撤銷;技術中心企業被依法終止。

第七章有關政策

第二十三條市級企業技術中心為推薦認定省級企業技術中心的必要條件。

第二十四條市級企業技術中心所在企業開發的技術創新專案、新產品優先推薦省級技術創新專案計畫以及省級高新技術產品計畫。

第二十五條新認定的市級企業技術中心,按有關政策給予獎勵;企業技術中心的技術開發費,按規定享受國家、省、市的有關優惠政策。

第八章附則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由池州市經濟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開始實行。

附件:1、《池州市市級企業技術中心評價表》

2、《池州市市級企業技術中心申請報告》編寫提綱

3、《池州市市級企業技術中心工作總結》編寫提綱

4、《池州市市級企業技術中心評價標準》

5、池州市市級企業技術中心申請評價需提供的附件

6、池州市市級企業技術中心評價標準指標解釋

紹興市市級企業技術中心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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