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省級企業技術中心管理辦法

2021-03-04 07:37:25 字數 2768 閱讀 6636

2、從事產品和技術的決策諮詢。使企業對本行業及相關領域的技術和市場資訊有較強的獲取能力、綜合分析能力和判斷能力。參與企業發展戰略和技術進步規劃的制定,組織技術創新重大專案的評估和論證,對企業重大問題提出建議意見。

3、開展產學研聯合和對外合作交流,提高企業多渠道運用技術資源的能力。充分利用高等院校、研究院所的科技力量和研究成果提高企業創新能力和提公升產品水平。

4、開展人才吸收、凝聚和培訓。建立有效的激勵機制,吸引國內外技術人才以各種形式為企業工作,凝聚企業現有科技人員,充分發揮其作用。以提高企業技術人員的整體素質為目標,加強企業科技人才的培養,為企業培訓和造就一支科技人才隊伍。

5、 從事產品、技術的服務。負責對企業內部多層次技術開發的指導和服務,協調生產和銷售過程中的技術問題。組織學習和引入企業外部成熟的共性技術,並在企業內進行應用。

6、 從事行業和產業集群的技術服務和輻射。跟蹤和研究行業和產業集群技術發展趨勢,利用人才、技術和資訊優勢,發揮技術的集散和輻射、資訊集聚與擴散、共性技術開發和推廣應用、技術服務與諮詢、產品分析、檢測、試驗以及人才交流與培訓等職能,在行業和產業集群企業技術開發體系中發揮核心作用。

第五條申請認定省級企業技術中心的企業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企業年銷售額在3億元以上(軟體、光電、製藥等高技術企業年銷售額不低於1億元)。

2、有較強的技術實力和較好的經濟效益,在行業和產業集群中具有顯著的規模優勢和競爭優勢。

3、企業領導層重視技術中心工作,具有較強的市場意識和創新意識,能為技術中心建設創造良好的條件。

4、研究、開發、實驗條件完善,技術開發儀器裝置原值不低於800萬元。有較高的研究開發投入,企業科技活動經費支出額佔銷售收入的比例不低於2.5%。

有一支結構合理、業務素質較高的研究開發隊伍,專職從事研究開發的人員不少於30人。

5、技術中心組織體系和執行機制完善,發展規劃和目標明確,具有穩定的產學研合作機制,技術創新績效顯著。

6、已被所在設區市認定為市級企業技術中心。

7、 企業上年度贏利、並在認定前兩年內沒有確定的偷漏稅、重大安全質量和環境事故等行為。

第六條省級企業技術中心的認定每年組織一次。

第七條申請企業按屬地原則向設區市經貿委(經委、經發局)提出申請並按要求填寫申請材料(申請材料包括:附件一《福建省省級企業技術中心申請報告》和附件三《福建省省級企業技術中心評價表》)。

第八條各設區市經貿委(經委、經發局)對企業上報的申請材料進行初審,會同科技局、財政局確定推薦企業名單,並將推薦企業的申請材料和推薦意見在規定時間內上報省經貿委,並抄報省科技廳、財政廳。

第九條省經貿委根據申請企業行業情況組織相關專家按照《福建省企業技術中心評價標準》(見附件四)進行綜合評審。

第十條省經貿委會同省科技廳、省財政廳、省國稅局、省地稅局和福州海關、廈門海關對綜合評審結果進行審核,擇優確定省級企業技術中心名單,並聯合行文公布。

第十一條省級企業技術中心企業,其控股子公司企業技術中心如具備省級企業技術中心條件,可申請作為該企業省級企業技術中心的分中心,申請材料和認定程式與省級企業技術中心相同。

第十二條因評價不合格被撤消省級企業技術中心認定資格的,企業兩年後可以重新申請認定的,按照本辦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式重新申報。

第三章評價

第十三條依據評價標準,省級企業技術中心每兩年進行一次評價。

第十四條初審。經認定的省級企業技術中心於當年4月底前將企業技術中心評價材料(評價材料包括:附件二《福建省省級企業技術中心工作總結》、附件三《福建省省級企業技術中心評價表》)報送各設區經貿委(經委、經發局)彙總初審後,於考核年度的5月底前報省經貿委。

第十五條核查及評價。省經貿委組織專家或中介評估機構對上報評價材料等進行核查,核查方式包括實地核查和集中核查等。

第十六條資料分析與反饋。省經貿委組織專家或中介評估機構對核查資料進行計算分析,得出初步評價結果,在網上公示接受反饋意見。

第十七條企業技術中心評價結果分為優秀、合格、不合格。評價得分低於60分、未在規定時間內報送評價材料的企業技術中心、企業上報材料中有弄虛作假並經查實的企業技術中心評價為不合格。

第十八條評價結果的確認。省經貿委會同省科技廳、省財政廳、省國稅局、省地稅局和福州海關、廈門海關負責評價結果的確認並予以公布。

第四章調整與撤銷

第十九條集團公司技術中心被認定為省級企業技術中心的,其下屬公司原有的省級企業技術中心資格視情況調整為集團公司省級企業技術中心的分中心。

第二十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撤銷其省級企業技術中心資格:技術中心評價不合格;企業自行要求撤銷其省級企業技術中心資格;省級企業技術中心企業被依法終止;企業有偷漏稅、重大安全、質量以及環保事故等行為。

第五章管理

第二十一條企業上報的省級企業技術中心申請材料和省級企業技術中心上報的評價材料內容和資料應真實可靠。提供虛假材料的企業,經核實後,兩年內不受理該企業認定申請。已是省級企業技術中心的撤消其認定資格,兩年內不受理該企業認定申請。

第二十二條省級企業技術中心所在企業發生更名、重組等重大調整的,應在每年度評價時由企業一併提出變更申請,經當地經貿主管部門確認後報送省經貿委辦理更名等手續。

第六章有關政策

第二十三條省級企業技術中心企業開發並經專家評審確認良好的專案,優先列入省經貿、科技、財政等有關部門扶持的技術創新專案。

第二十四條省級企業技術中心為推薦國家認定企業技術中心的必要條件。

第二十五條對考核評價優秀的企業技術中心省有關部門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十六條省經貿委每年通過省級企業技術中心創新能力專項,引導和扶持企業技術中心建設,鼓勵企業加大技術創新投入,促進省級企業技術中心創新能力的提高。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由省經貿委會同省科技廳、省財政廳、省國稅局、省地稅局和福州海關、廈門海關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自2023年元月1日開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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