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地方稅務局稅收徵管檔案管理辦法

2021-09-30 06:48:50 字數 3241 閱讀 8537

第二章檔案的分類

第八條稅收徵管資料按照載體和資料的物理性質分為電子資料、紙製資料、聲像資料。

電子資料是指以電子資料形式存在的涉稅資料,主要包括在稅收徵管軟體資訊系統中及本系統之穩步存在的具有儲存和使用價值的電子資料資料。

紙製資料是指以紙製形式存在的各種涉稅資料。

聲像資料是指原始的資料是由錄音、錄影、攝像、照相等活動形成的磁帶、光碟、**等涉稅資料。

第九條徵管資料按照環節分為:

登記認證類。包括開業登記受理的有關資料、稅務登記表、變更登記審批表、停業審批表、登出登記審批表等。

發票管理類。包括發票管理行政許可類資料、發票領購資料等。

納稅申報類。包括各稅種納稅申報表、財務報表等。

稅務機關日常管理類。包括稅務事項通知書、稅款催繳、退稅、稅收保全、強制執行措施、納稅評估和稅源監控等過程形成的各種資料。

納稅檢查類。指稅務檢查案件中形成的各種涉稅資料。

稅務行政復議、訴訟、賠償、聽證類資料。指稅收徵管活動中形成的稅務行政復議、訴訟、賠償、聽證類資料。

第十條根據各個環節中資料的性質不同分為:

通知類、審批類、決定類、申請類、處罰類資料。

第三章檔案的採集(錄入)、整理、歸檔

第十一條地方稅收徵管活動中形成的各種資料,按徵管流程由各職能部門相關人員負責採集(錄入)、初步整理後,交資料管理人員審核整理、歸檔儲存。

第十二條徵管資料的採集(錄入)、審核、整理、歸檔一般按以下流程操作:採集(錄入)資料——分檢資料——確定歸檔範圍——按戶分類整理——裝訂——編制檔案號——裝盒——編目——上櫃。

第十三條納稅人稅務登記類、納稅申報類、日常管理類等資料,由相關職能部門(崗位)採集,按月移交其主管稅務部門或歸於相關徵管檔案;實現徵管資訊化的單位除按月移交或歸檔外,還應按資訊管理規定將上述徵管資料錄入徵管資訊系統。

委託代徵的相關申報徵收資料由主管稅務機關按月負責採集。

第十四條稅務稽查中形成的所有檢查資料按規定傳遞、收集、整理、歸檔,其中的檢查結論、處罰決定、處理決定、稅收保全、強制執行、處理和處罰等結論性資料,稽查部門應在結案後30天內影印送交被查納稅人的主管稅務部門,進入戶管檔案。

第十五條各直屬局可根據徵管資料形成及使用要求,確定各類資料移交的環節、時間、程式及手續。

第十六條徵管資料的整理,應分年度按納稅人立卷,並對每個案卷分類進行裝訂。裝訂時批轉資料在前,被批轉資料在後;結論性資料在前,證據性資料在後;批覆、批示在前,請示、報告在後;納稅申報表及財務會計報表按時間順序裝訂。

第十七條歸檔資料必須是稅收徵管各環節稅務管理事項辦理完畢後所形成的正式資料。資料應文字清楚、內容完整、手續齊全。資料格式原則上以國家稅務總局、省局制定的表證單書式樣及規格為準。

檔案管理人員接收稅務檔案時,應對案卷認真檢查,辦理交接手續。發現歸檔案卷內容短缺不全的,應督促經辦人補齊,補齊後的才准予歸檔。

第十八條納稅人稅收徵管資料,實行一戶一檔。戶管檔案內容應包括從稅務登記到稅款入庫整個徵管過程的全部資料,並按本辦法第九條的分類方法及順序進行裝訂歸檔。

第十九條檔案卷宗應依據分類方案和資料編號編制資料目錄。目錄的標題應按所歸檔的徵管資料的分類填寫,並按資料的排列順序編寫頁碼,目錄應置於卷宗之首。

第二十條資料裝盒時,必須將寫有盒內資料情況說明、整理人、檢查人、日期等專案的備考表置於每個檔案盒內資料末尾。

第二十一條檔案盒的封面和盒脊的專案應按規定填寫清楚。題名要簡單、準確地反映盒內資料內容。要用鋼筆或毛筆書寫,也可用計算機列印。

第二十二條聲像資料應單獨存放在檔案盒或像冊中,要用文字標出攝製或錄音的物件、時間、地點、主要內容和責任人。

資料備份形式的徵管資料可參照紙質資料和聲像資料的要求歸檔、存放。

第二十三條每年形成的徵管資料,應在次年五月底前完成採集、整理和歸檔工作。

第二十四條凡涉及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和其他涉稅當事人需簽字、蓋章的文書應以紙質形式儲存。

計算機資料庫中存放的各種徵管清冊、臺帳等綜合資料每年底前應集中列印成冊或資料備份,並按要求歸檔。

第四章檔案的移送、保管、統計和利用

第二十五條下列情況,檔案必須移送,移送時,必須填寫《納稅人稅收徵管檔案資料移交清單》,辦理交接手續。

(一)納稅人改變主管稅務機關的;

(二)國、地稅之間互相移送;

(三)基層稅務機關向上級主管稅務機關移送;

(四)向其它一下環節移送的有關資料。

第二十六條檔案管理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分級保管的原則。即檔案工作由市(縣)局統一領導、統一制度、統籌規劃並實施監督指導,由市(縣)、稅務所(分局)兩級分別保管。

各級基層徵管單位在徵管活動中形成的徵管資料,均應集中統一保管,歷年徵管資料必須由檔案室統一儲存,納稅人上一年度徵管資料和當年徵管資料應由徵管各崗位分別歸集,集中到稅務所或分局專用檔案櫃統一保管。

第二十七條徵管資料檔案的保管必須做到「三專」、「六防」,即:專人、專櫃、專庫(室),並有防火、防盜、防蟲、防潮、防塵、防高溫等項防護措施。

第二十八條檔案管理人員負責檔案的立卷歸檔、查(借)閱、檔案銷毀、庫房管理、檔案保密、安全工作。

檔案管理人員調動時,應在離職前將所保管的檔案完整移交。按規定辦理交接手續。

第二十九條徵管資料檔案的保管期限為十年。

第三十條每年年底應對檔案室檔案進行整理統計,並按年度建立檔案管理清冊,清冊的內容應包括檔案號、稅務登記證號、納稅人名稱。

第三十一條利用檔案必須嚴格遵守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辦理查(借)閱手續,依法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情況保密。

第三十二條利用檔案本著檔案形成單位優先使用的原則,本單位人員因工作需要查閱業務範圍內的檔案,須經本部門領導批准,檔案室負責人核准,方予查閱,查閱時由檔案管理員負責監督。

第三十三條公、檢、法部門因執行公務利用檔案的,須持本單位介紹信,經市(縣)局長批准並辦理相應的查閱手續後,方予查閱。其他單位需利用檔案的,一般不予查閱。

第三十四條查閱檔案原則上應在檔案室內進行,確因工作需要外借,須經市(縣)局長批准,辦理借閱手續,限三日內歸還。

第五章檔案的鑑定、銷毀

第三十五條檔案的鑑定、銷毀一般按以下流程操作:建立檔案銷毀清冊——鑑定小組鑑定——報局領導審批——監銷。

第三十六條成立由市(縣)局檔案管理部門和稅務檔案移交單位的檔案部門及相關業務部門組成的檔案鑑定小組,負責檔案鑑定工作,檔案鑑定小組定期對集中統一保管的已超過保管期限的稅務檔案進行鑑定。

第三十七條檔案由鑑定小組實行監銷制,並建立銷毀檔案清冊。經鑑定超過保管期限的檔案,由檔案鑑定小組製作檔案銷毀清單報市(縣)局局長審批,經批准由檔案鑑定小組成員2人以上監督銷毀。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八條本辦法自2023年9月1日起執行。執行中與本辦法不符的按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九條本辦法由省地方稅務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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