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方稅務局稅收管理員制度實施辦法

2021-06-02 14:09:36 字數 3689 閱讀 4337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稅源管理,優化納稅服務,密切徵納關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和國家稅務總局《稅收管理員制度(試行)》,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地方稅務機關應依法設定稅務管理機構,並合理劃分各個管理機構管轄範圍,實行「全方位、無重疊、無縫隙」管理。

第三條稅務管理部門應將稅收管理員分成若干管理組,每組2至3人,根據稅源分布情況,因地制宜劃分管理組管理範圍,同時在管理組內明確每個管理員重點管理的納稅人。

第四條稅務管理部門在屬地管理為主基礎上,應根據稅源管理的需要和納稅人的實際情況,建立重點行業、重點稅源、中小企業、個體工商戶、集貿市場等不同型別的分類管理機制。

第五條稅收管理員是負有管戶責任、管理稅源的工作人員。稅收管理員應貫徹落實稅收法律、法規和各項稅收政策,落實管戶責任,依法對分管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申報繳納、扣繳稅款的行為及其相關事項實施直接管理和服務。

第六條稅收管理員工作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管戶與管事相結合的原則。稅收管理員既要按戶管理涉稅事務,又要按照管理的業務流程,對所管納稅人的具體稅收事項實施有效控管,進行科學化、精細化管理。

(二)管理與服務相結合的原則。稅收管理員應將納稅服務貫穿於稅源管理的全過程,要根據納稅人的具體情況,提供有針對性的管理和服務。在強化管理中提高服務水平,在優化服務中加強管理。

第七條地方稅務機關應加強對稅收管理員計算機和徵管資訊系統應用技術的培訓,不斷加大計算機配備的投入,以滿足稅收管理員管理工作的需要,確保納稅人有關資訊採集的及時、準確和完整。

第二章工作職責

第八條戶籍管理。稅收管理員應掌握納稅人的相關戶籍資訊,有針對性地實施管理。

(一)全面掌握所管納稅人各項稅務登記事項,掌握轄區內納稅人的戶籍變動情況。

(二)有計畫地對管轄區域進行巡查,及時發現未辦理稅務登記戶。

(三)通過所掌握戶籍管理資訊對納稅人進行實地核查,核實登記事項的真實性;及時掌握納稅人合併、分立、破產等資訊;了解納稅人外出經營、登出、停復業等情況;掌握納稅人戶籍變化的其他情況。

第九條納稅輔導。稅收管理員應積極宣傳各項稅收政策,認真做好納稅輔導。

(一)採取各種有效方式,及時向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宣傳各項稅收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根據納稅人辦理稅務登記、扣繳義務人辦理扣繳稅款登記資訊,及時下戶進行實地核查,準確確定納稅人應納稅種、稅目、稅率及相關情況,核定定期定額納稅人的經營收入。

(三)輔導納稅人正確保管、使用發票。

(四)根據工作計畫和實際情況,採取集中輔導或個別輔導形式對納稅人進行日常輔導。

第十條稅源管理。稅收管理員應加強稅源監控和管理,認真採集相關稅源資訊,分析稅源變化情況和發展趨勢。

(一)對重點稅源納稅人,可以在屬地管理的前提下,分行業、分級別實施分類管理,對重點企業可以實行專人負責。定期撰寫重點稅源變化情況分析報告。

(二)對其他納稅人,主要採取分片管理的方式,同時可按行業、納稅信用等級等進行分類管理。

(三)全面收集納稅人稅源變化的相關資訊,包括:納稅人經營策略的調整,稅收政策及其他相關政策的變化,生產經營情況變動資訊等。

(四)掌握納稅人的欠稅情況和欠稅納稅人的資產處理等情況,做好欠稅清理工作。

(五)做好管理範圍內非正常戶的監督管理和登出戶稅款的清繳。

第十一條發票管理。稅收管理員應掌握納稅人發票領、用、存等情況,有針對性地實施管理,達到「以票控稅」的目的。

(一)根據納稅人生產經營情況,對其發票領購資格進行審批。

(二)核定納稅人領購發票種類、名稱、數量和購票方式。

(三)定期對納稅人發票的使用和管理情況進行檢查。

(四)對企業冠名發票印製資格進行審核,並按照規定程式上報審批。

(五)對稅控收款機使用者的註冊登記實施管理。

第十二條納稅評估。稅收管理員應運用資料資訊比對分析的方法,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申報情況的真實性和準確性作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斷,並採取進一步的管理措施。

(一)收集、彙總、分析稅收徵管資料,確保評估工作的正常開展。

(二)綜合運用各類資訊資料和評估指標及其預警值查詢異常,篩選重點評估分析物件。

(三)根據重點評估物件的各種稅收徵管資料,綜合評定納稅申報的真實性和準確性。

(四)根據納稅評估中發現的疑點問題,按照有關規定開展稅務約談。

(五)對通過稅務約談不能解決的問題進行實地調查(檢查)處理,在實地調查(檢查)中發現納稅人有偷稅行為的移交稽查局。

第十三條文書審核。稅收管理員應按照規定時限對減免稅、退稅、延期申報、延期繳納稅款、抵免和扣除等各類待批文書進行審核,對納稅人辦理的各種涉稅事項進行調查核實,簽署意見後按照規定程式和時限上報審批。

第十四條加強對減免稅的後續管理。稅收管理員應及時掌握納稅人減免稅事項的變化情況,對不符合減免稅規定條件或採取欺騙手段獲取減免稅、減免稅稅款不符合規定用途、減免稅超過規定期限、未經稅務機關批准而自行減免稅的,按照有關規定及時處理。

第十五條認定管理。稅收管理員應認真做好貨物運輸業自開票納稅人認定管理、中國居民身份認定管理、外國居民身份認定管理、委託代徵稅款認定管理、委託代售印花**認定管理等各項認定管理工作。

第十六條催報催繳。稅收管理員應對逾期未申報、申報資料不全、逾期未繳納稅款的納稅人進行催報催繳。

第十七條檔案管理。稅收管理員應做好稅收徵管檔案的管理工作,實行稅收徵管資料的「一戶式」儲存。

(一)每年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後,在規定時間內將企業財務年度報表錄入徵管資訊系統。

(二)及時、準確、完整地將《納稅事項輔導記錄》、《納稅人購票與應徵稅種稅目情況核定表》等納稅人基礎資料資訊錄入稅收徵管資訊系統。

(三)及時整理、歸檔紙質文書,建立健全納稅人稅收徵管檔案。

第十八條其他稅務管理工作。

第三章工作要求

第十九條稅收管理員應熟練掌握稅收法律、法規和政策,熟悉企業財務會計制度,並具備一定的計算機應用水平。

第二十條稅收管理員必須嚴格落實《河北省地方稅收業務工作規程》,嚴格辦理有關稅收管理事項,正確使用稅務文書。

第二十一條稅收管理員下戶調查核實、檢查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辦理的各種涉稅事項必須有兩人或兩人以上。下戶調查或檢查要有詳細記錄,並接受行政執法和行政監察部門的監督。

第二十二條稅收管理員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進行調查時,要文明用語,不得向納稅人索取超出工作範圍以外的資料及提出其他要求。

第二十三條稅收管理員應當依法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商業機密及個人隱私保密。

第二十四條稅收管理員應嚴格遵守《稅務人員廉潔自律若干規定》等廉政制度。

第四章考核評價

第二十五條地方稅務機關要建立健全稅收管理員考核評價機制,以工作業績做為定期評選優秀稅收管理員的重要依據,鼓勵稅收管理員增長才幹,積累經驗,充分調動稅收管理員工作的積極性和主動性。

第二十六條稅收管理員的工作業績以其應完成的工作職責為標準,從工作數量、工作質量和工作任務完成情況,以及日常下戶納稅輔導、宣傳稅法、調查核實等方面進行考核。

第二十七條地方稅務機關可以採取「指標分解,量化考核」的方式,定期對稅收管理員進行考核,並對評選出的優秀稅收管理員給予表彰和獎勵。省局每兩年在全省範圍內評選一次「優秀稅收管理員」。

第二十八條地方稅務機關對稅收管理員要實行定期輪換制度,每3至5年輪換一次,具體由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第二十九條稅收管理員違反工作紀律,不按照規定程式嚴格執法的,按照稅收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辦法的規定追究責任。稅收管理員違反廉政紀律的,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條各市地方稅務局可根據本實施辦法制定具體的施行辦法,並報省局備案。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由河北省地方稅務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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