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程措施審批制度 new

2021-06-02 14:07:31 字數 5517 閱讀 5678

焦煤集團作業規程及安全技術措施審批制度

1 目的和範圍

1.1 按照2023年3月版《煤礦安全規程》第一編第三條有關規定,煤礦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安全技術措施審批制度》,為明確焦煤集團各類安全技術措施的制定、審批、貫徹、執行等環節職責,理順各級技術管理人員所承擔的責任,使公司的技術管理工作高效有序地進行,並結合焦煤集團有關生產技術管理制度、機構設定及實際情況,制定焦煤集團安全技術措施審批管理制度。

1.2 本制度適用於焦煤集團和各子分公司及所屬礦井。

2 引用標準和術語

《煤礦安全規程》、《安全生產法》、《礦山安全法》和國家有關規定。

3 管理職責

3.1 各分公司及所屬礦井必須建立健全各級技術管理機構,配備滿足安全生產需要的工程技術人員,並建立健全工程技術人員崗位責任制、技術管理細則、工程技術檔案管理制度等相關制度。

3.2 各分公司、礦井主要負責人必須加強對安全技術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以總工程師(技術負責人)為首、各專業工程師或職能部門具體負責的技術保障體系。安全技術措施在此所指《煤礦安全規程》中規定、要求的相關技術檔案。

3.3 各分公司、礦井總工程師(技術負責人)對本單位生產技術工作負有全面技術管理責任,按《煤礦安全規程》規定的許可權組織編制、審批、落實、執行各項作業規程及安全技術措施。

3.4 各分公司、礦井生產副礦長(生產副經理)對各項安全生產規程、規章、措施負有落實責任,嚴禁違反安全技術措施組織生產。

3.5 各分公司、礦井總工程師(技術負責人)主管技術工作,負責組織對重大安全技術問題提出方案和措施。其做出的有關技術工作的決定,分管負責人和各級職能部門必須按照執行,未經分公司、礦井主要負責人同意不得擅自改變。

3.6 按照《煤礦安全規程》第9條、第48條、第79條、第133條、第137條、第262條、第269條、第270條之規定內容,由相應的分公司主要負責人或總工程師審批並報集團公司相關部門備案。其餘安全技術措施由各礦井總工程師審批後報分公司備案。

3.7 各礦井總工程師(技術負責人)為作業規程、安全技術措施編制質量及審批總負責。

4 編制審批安全技術措施主要包括以下主要方面內容:

4.1 回採

4.1.1 採煤工作面作業規程;

4.1.2 採煤工作面初採初放安全措施;

4.1.3 採煤工作面結束收尾安全措施;

4.1.4 「三下」開採的安全技術措施;

4.1.5 老塘強制放頂安全技術措施;

4.1.6 採用綜合機械化放頂煤開採時,針對煤層的開採技術條件和放頂煤的工藝特點,對防火、防塵、防瓦斯、放煤步距、放煤順序、採放平行關係、頂板控制、支架選型、端頭支護、切眼擴大斷面、支架安裝、初次放頂(煤)、工作面收尾及支架回撤等制定的安全技術措施;

4.1.7 採用分層陷落法的採煤工作面,如果確認冒落的頂板岩石能夠形成再生頂板,擬不鋪設人工假頂時制定防止下分層回採時冒頂的安全措施;

4.1.8 水淹區積水面以下的煤(巖)層中採掘工作,應在排出積水以後進行,並制定安全措施;

4.1.9 採煤工作面過老空、託偽頂開採的安全技術措施;

4.1.10 採煤工作面上、下端頭支護形式變更的安全技術措施。

4.1.11 採煤工作面支柱(架)防倒安全技術措施。綜採工作面傾角度大於150時,支架防倒、防滑安全技術措施、傾角大於250時,防止煤(矸)竄出運輸機傷人的安全措施;

4.1.12 處理倒架、歪架、壓架以及更換支架和拆修頂樑、支柱、座箱等大型部件的安全措施;

4.1.13 (底)鬆軟或破碎、過斷層、過老空過煤柱或冒頂區以及託偽頂開採的安全技術措施;

4.1.14 工作面支架上方處理冒頂的安全技術措施;

4.1.15 採煤工作面放炮時保護支柱(架)和其他裝置的安全措施;

4.1.16 工作面更換「三機」裝置大件、支架或拆修支架部件的安全技術措施;

4.1.17 採煤工作面機電裝置特殊檢修安全技術措施;

4.1.18 採煤工作面縮短、延長斜長安全技術措施;

4.1.19 綜採工作面臨時安裝、回撤部分支架的安全措施;

4.1.20 回採工作面採煤工藝變更;

4.1.21 採巷道維修的安全措施;

4.1.22 採煤方法設計;

4.1.23 其它的安全技術措施。

4.2 開拓掘進

4.2.1 開掘巷道作業規程(包括在礦範圍內外包工程施工單位的作業規程);

4.2.2 在堅硬和穩定的煤、岩層中掘進作業,確定巷道不設支護時編制的安全技術措施;

4.2.3 巷道貫通措施;

4.2.4 開掘巷道瓦斯排放、抽放及瓦斯綜合利用措施;

4.2.5 掘進期間探放水措施;

4.2.6 高突礦井開掘巷道過老空、採空區、停採線補充措施;

4.2.7 開掘巷道設計變更及其補充措施;

4.2.8 開掘巷道過老空、採空區的安全技術措施;

4.2.9 巷道開口施工措施;

4.2.10 交叉點施工措施;

4.2.11 掘進巷道過斷層、停採線及鬆軟岩層施工補充措施;

4.2.12 開停巷道停、開工措施;

4.2.13 開掘巷道施工方式變更及爆破材料變更補充措施;

4.2.14 開掘巷道擴大斷面(車場、硐室等) 措施;

4.2.15 臨時工程施工措施(絞車窩、矸石窩、水幫浦窩等);

4.2.16 巷道拉底、挑頂、維修加固和處理大塊岩石等補充措施;

4.2.17 處理掘進巷道冒頂安全措施;

4.2.18 開拓掘進用溜子、小絞車、電機車、裝煤車、水幫浦以及掘進機,耙鬥等機電裝置的安裝、使用、**、公升(下)井及檢修安全技術措施;

4.2.19 掘進機拐彎安全技術措施;

4.2.20 施工起吊梁窩、打架線眼、託管子眼、打掘進用絞車基礎等施工措施;

4.2.21 開掘巷道**、運輸裝置、支架、材料的安全措施;

4.2.22 推廣新裝置、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等安全技術措施;

4.2.23 巷道維修措施;

4.2.24 其它臨時性的施工措施。

4.3 一通三防

4.3.1 改變乙個採區通風系統的安全措施;

4.3.2 主要通風機效能測定措施;

4.3.3 主要通風機檢修停風,改變轉數或葉片角度技術措施;

4.3.4 礦井阻力測定方案及安全技術措施;

4.3.5 工作面串聯通風安全措施;

4.3.6 排放瓦斯安全技術措施;

4.3.7 區域性通風抽放式風機安裝、使用安全技術措施;

4.3.8 礦井預防自然發火安全技術措施;

4.3.9 深孔爆破、鬆動爆破、崩溜煤眼、震動爆破安全技術措施;

4.3.10 礦井區域防突及採掘工作面防突安全技術措施;

4.3.11 礦井反風演習計畫(安全技術措施)及報告;

4.3.12 裝有膠帶運輸機的井筒兼作回風井時的安全技術措施;

4.3.13 煤巷、半煤巷採用混合式通風技術措施措施;

4.3.14 礦井防突措施;

4.3.15 高、突炮掘工作面瓦斯管理安全技術措施;

4.3.16 放頂煤工作面防滅火專項措施;

4.3.17 礦井年度(災害預防及處理計畫)及年度補充計畫;

4.3.18 礦井主要井巷維修安全技術措施。

4.3.19 拆除或改變與安全監控裝置關聯的電氣裝置的電源線及控制線、檢修與安全監控裝置關聯的電氣裝置、需要安全裝置停止運轉的安全措施;

4.3.20 安全監控裝置發生故障期間的安全措施;

4.3.21 局扇運輸、安裝、臨時性停風專項安全技術措施;

4.3.22 通風、防突設施施工措施;

4.3.23 採掘工作面放炮安全技術措施;

4.3.24 巷道維修安全技術措施;

4.3.25 貫通巷道時通風系統調整安全技術措施;

4.3.26 其它臨時性的施工措施。

4.4 機電運輸

4.4.1 超長(3.2m以上)、超重(5噸以上)材料的運輸安全措施;

4.4.2 固定裝置的自檢、事故性檢修、停產檢修安全技術措施;

4.4.3 機電裝置的安裝及**安全技術措施;

4.4.4 採掘工作面拉、移皮帶機尾,皮帶掐接技術措施;

4.4.5 斜井、斜巷提公升運輸、大巷運輸安全措施及實驗措施;

4.4.6 變電所(配電點)裝置的安裝、**及檢修措施;

4.4.7 井下停、送電及檢修措施;

4.4.8 採掘工作面供電管理;

4.4.10 地面高、低壓架空線路安裝及高壓架空線檢修安全技術措施;

4.4.11 井下電纜調整懸掛、變電所拆、接電纜、調整負荷安全技術措施;

4.4.12 井下電機車架空線路安裝及檢修安全技術措施;

4.4.13 更換高強皮帶、鋼絲皮帶、鋼絲繩、硫化接頭措施;

4.4.14 用皮帶運輸裝置及材料安全措施;

4.4.15 高空作業、起吊大件措施;

4.4.16 新裝備、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的推廣使用安全技術措施。

4.4.17 礦井主要通風機單迴路供電、單機運轉、檢修安全措施;

4.4.18 採區變電所停電檢修安全措施。

4.5 地質測量

4.5.1 採、掘工作面地質說明書;

4.5.2 礦井區域性探放水、防治水工程施工安全技術措施。

4.6 其它

4.6.1 井下動火專項措施;

4.6.2 煤礦安全規程中規定的其它專門措施。

5 管理程式

5.1 需要各礦井礦長負責審批的內容

5.1.1 在同乙個採面採用兩種不同型別或不同效能支柱的安全措施;

5.1.2 採區及回採工作面的接替;

5.1.3 礦井防治水工作;

5.1.4 井下動火。

5.2 需要報分公司審批報集團公司備案的規程、措施

5.2.1 採區設計;

5.2.2 工作面採用新技術、新工藝的作業規程及技術措施。

5.3 安全技術措施編制要求

5.3.1 措施編制安全技術措施之前,必須組織有關人員對現場勘察,根據現場實際情況,要考慮周密,做到科學、經濟、安全、可靠,制定出有針對性、科學性、可操作性強的規定措施。

5.3.2 凡《煤礦安全規程》明文規定要求在作業規程或安全技術措施做出規定的,都必須在措施中予以規定。

5.3.4 規程措施編制必須按照有關要求內容齊全、用語準確規範精練、圖紙清晰整齊。

5.3.5 規程措施編制按照規範要求進行編制。

5.3.6 採掘作業規程必須按照集團公司審批的採掘接續表提前30天進行編制,在工程開工前7天必須簽批完畢;

5.3.7 一般安全技術措施必須提前2天編制、簽批完畢;施工過程中出現緊急意外情況,必須立即檢視現場具體情況,現場布置施工技術方法和安全技術措施,並及時補足安全技術措施,貫徹學習。

5.4 規程編制依據

5.4.1 經分公司總工審批的採區設計;

5.4.2 經礦總工審批的該分階段地質說明書;

5.4.3 各工種操作規程及工種崗位責任制要求;

5.5 安全技術措施的審查與執行

5.5.1 安全技術措施編制完成以後,施工區隊主要負責人組織進行初審,必須有區隊管理人員和至少兩名有經驗的工人師傅參加;

5.5.2 在初審基礎上,由礦總工程師組織相關生產管理部門負責人、施工單位負責人及工程技術人員等進行終審,初審和終審都必須做好記錄,對提出的問題必須在安全技術措施中詳細規定,並作為貫徹和學習的重點。

5.5.3 審批後必須有會審意見,並有參加會審人員簽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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