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生創業苗圃管理辦法

2021-10-01 08:26:37 字數 2671 閱讀 3104

第一條為鼓勵、支援和吸引高校畢業生來蕪自主創業,促進以創業帶動就業工作開展,實現蕪湖高新技術創業服務中心服務前移。根據國家、省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入駐蕪湖大學生創業苗圃的創業團隊。

第三條蕪湖大學生創業苗圃設在蕪湖經濟技術開發區銀湖北路通全科技園,日常管理工作由大學生創業苗圃管理部門負責。

第四條大學生創業苗圃管理部門的主要職責是:

(一)接待大學生創業人員,提供諮詢服務;

(二)協助創業團隊辦理進駐大學生創業苗圃的有關手續;

(三)開展大學生創業團隊創業輔導、培訓、培育、宣傳、融資專案合作、產學研對接工作;

(四)為進駐大學生創業團隊提供良好的創業環境。

第五條孵化條件:

(一)、主要創辦人原則上是畢業2年內的高校畢業生;

(二)、創業專案較成熟,具有創新性和良好的市場潛力,列入國家、省、市著力培養的戰略性新興產業優先考慮;

(三)、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省、市相關規定。

第六條孵化程式

(一)、孵化申請書:載明申請到大學生創業苗圃孵化的願望、理由及期限;

(二)、出具《蕪湖市大學生自主創業證明》;

(三)、創業團隊成員名單、主要經歷,以及各自在創業過程中將發揮的作用;

(四)、創業專案的技術可行性、市場可行性和經濟與社會效益分析。

技術可行性分析著重闡明專案名稱、用途、國內外該技術領域的發展情況及**、主要技術創新點、技術成熟性及需要進一步開發的情況等。

市場可行性分析著重闡明專案產品化商品化程度、國內國際需求情況、開拓市場的具體措施等。

經濟與社會效益分析要求載明年產值、利潤、盈虧平衡分析等;

(五)、其他有關證明材料。

第七條受理

大學生創業苗圃管理部門在受理申請時須驗證申請者提交的原件和影印件。原件驗證後退還給申請者,申請書、專案可行性報告及其它檔案資料留存在孵化器,並登記在冊。

第八條審批

在受理孵化申請後,大學生創業苗圃管理部門對申請人及專案可行性報告進行調查、核實、評估,組織大學生創業苗圃專家評審會評審。對評審會認定符合入孵條件的專案,由大學生創業苗圃管理部門通知創業團隊按程式簽署入駐孵化服務協議等,在五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結論。

第九條辦理孵化手續

創業團隊在接到入孵通知後,到大學生創業苗圃管理部門簽訂孵化服務協議、安全保障協議;

第十條孵化服務協議

孵化服務協議是大學生創業苗圃與創業團隊之間就服務、變更、終止孵化權利義務的法律檔案,一般約定孵化條件、孵化服務的內容、孵化期限、雙方的權利義務、違約責任等。

第十一條創業團隊應盡的義務

(一)、遵守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合法經營;

(二)、愛護大學生創業苗圃管理提供的辦公用品和設施;

(三)、遵守大學生創業苗圃的物業、裝潢、消防、安全等相關管理規定;

(四)、遵守與大學生創業苗圃簽訂的各項協議;

(五)、及時準確地向大學生創業苗圃管理部門報送創業發展情況,不涉及企業技術秘密的報表和統計資料,支援大學生創業苗圃管理部門完成相關的統計工作;

(六)、積極參加大學生創業苗圃管理部門舉辦的各項培訓、培育活動。

第十二條對入駐大學生創業苗圃的創業團隊,一律採用合同制方式進行管理,入孵時限一般不超過6個月。

第十三條大學生創業苗圃管理部門對創業團隊研發專案進展、遵守園區管理規定、參加園區培訓、培育情況等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創業團隊繼續留園發展或支援創業團隊擴大發展的依據,考核辦法另定。

第十四條創業團隊可享受下列優惠政策:

(一)、創業專案在孵化期間,享受大學生創業苗圃免費提供的創業場地、辦公家具、辦公電腦和上網服務;

(二)、創業專案在孵化期間,享受大學生創業苗圃免費提供創業導師服務、創業指導服務和創業培訓服務;

(三)、創業專案在入孵期間,享受大學生創業苗圃免費提供專案宣傳、專案融資對接服務和產學研合作服務;

(四)、創業專案成熟時優先進入通全科技園創業發展;

(五)、按有關規定,享受國家、省和本市其他優惠政策。

第十五條孵出型別

(一)畢業:經過大學生創業苗圃一段時間孵化,創業團隊的研發和生產經營步入正軌,具備自主創業的能力,從苗圃離開進入通全科技園正式創業。

(二)肄業:創業團隊經過孵化,無法開展自主創業,提前離開孵化器;或已到孵化時限,仍難以開展自主創業而離開孵化器。大學生創業苗圃不再保留其孵化企業的資格,取消各類扶持。

第十六條企業孵出程式

(一)要求正式創業的團隊,應先填寫《大學生創業苗圃畢業申請表》,並附上畢業證明材料,一式三份報大學生創業苗圃管理部門,經核准後,辦理畢業手續;

(二)肄業團隊,由大學生創業苗圃組織進行評估,經評估認定該企業已無法達到創業標準的,書面通知該企業限期整改。時限到後仍達不到創業標準,則通知其作為肄業處理,企業接到通知後辦理肄業手續;

第十七條對於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創業團隊,有權終止孵化合同:

(一)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從事非法活動;

(二)超出規定的業務範圍,從事與經營內容無關的商業活動;

(三)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

(四)嚴重違反管理辦法、大學生創業苗圃規章制度,經指出仍不予改正;

(五)沒能在大學生創業苗圃開展正常工作;技術團隊不到位;科研專案不落實或科技專案終止實施;

(六)連續二次考核不合格者。

對於違規創業團隊,責令整改無效者,勸其退出孵化場地,終止提供相關扶持政策和服務。

第十八條本辦法由蕪湖大學生創業苗圃管理部門負責解釋和修改。

第十九條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實施。

大學生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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