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山資源管理辦法

2021-09-30 16:52:48 字數 4221 閱讀 9137

第一條為規範和加強******(以下簡稱公司)礦山資源管理工作,合理開發和利用礦山資源,保證礦山採掘(剝)工作正常進行,提高礦山綜合效益,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公司所屬礦山資源的管理。

第三條礦山資源管理包括合理、高效、充分利用礦山資源;加強組織管理和技術進步,努力提高回採率,最大限度地降低礦石損失率和貧化率;優化採場生產秩序,為提高礦山綜合效益服務。

第四條礦山資源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務是做好生產準備礦量監督管理、礦石損失貧化監督管理、儲量動態管理等工作。

第五條礦山處是、公司礦山資源管理工作的專業職能部門,負責公司的自有礦山資源管理工作。

第六條礦山管理部門分工要求

(一) 制定礦山資源管理辦法和礦山地質測量技術標準並監督執行。

(二) 編制公司礦山資源開發利用規劃和中長期發展規劃。

(三) 礦山補充地質勘探、生產勘探立項及方案審查,過程監督及竣工驗收。

(四) 礦山資源貧化、損失管理,三(二)級礦量動態監測管理,地質儲量管理和核銷。

(五) 礦山地質測量資料、圖紙、臺帳及相關的技術檔案等專業基礎工作監管。

第七條生產單位分工要求

(一) 健全地測機構,配備地測人員。

(二) 制定並執行礦山生產地質標準。

(三) 提出礦山資源開發利用規劃和中長期發展規劃草案和礦山補充地質勘探、生產勘探立項方案。

(四) 配合地勘單位完成礦山補充地質勘探、生產勘探工作。

(五) 礦山生產中做好三(二)級礦量管理,礦石貧化、損失計畫與管理,地質儲量管理和核銷。

(六) 建立、完善、保管並上報各類圖件、臺帳、報表和報告。

第八條生產準備礦量是根據礦山開採準備工程和地質工作程度不同所圈定和計算的可採儲量,是編制礦山近期採掘 (剝)生產技術計畫的依據。生產準備礦量在露天礦山劃分為開拓、回採二級,在地下礦山劃分為開拓、採准、回採**。

第九條生產準備礦量管理的主要任務是:定期核定和提出礦山生產準備礦量合理保有指標;按時計算和填報生產準備礦量實際保有量;掌握和分析生產準備礦量在空間上的分布狀況;監督、檢查生產準備礦量管理執**況;總結經驗,提出措施,組織實施。

第一十條生產準備礦量實際保有期的計算方法

生產準備礦量計算應用最新地質資料,圖的比例尺為1∶500~1∶2000。生產準備礦量保有期開拓以年計,採准和回採以月計,保留小數點後面一位。

露天開採時,夾石(夾層)厚度大於或等於分採厚度時,其夾石(夾層)後面的礦量不應計入回採礦量。

新台階、中段開拓工程未完之前,可按工程完成的比率採用均攤法計算視在開拓量,並在報表中單列,但據此而計算出的實際保有期與視在開拓保有期之和必須高於合理保有期的20%。

第一十一條生產準備礦量合理保有指標

露天礦生產準備礦量的合理保有期為:開拓礦量1.5年,回採礦量6個月。地下礦生產準備礦量的合理保有期為:開拓礦量5年,採准礦量30個月,回採礦量8個月。

第一十二條生產準備礦量實際保有量和保有期的核定

生產準備礦量每季度計算一次,露天礦以台階為計算單元,地下礦以礦體為計算單元,檢查開採準備工作是否落後,各級生產準備礦量之間是否協調,填寫並上報生產準備礦量實際保有量表和保有期表。

第一十三條礦石損失分為合理損失和不合理損失。合理損失包括根據開採設計所確定的損失率指標,在其允許範圍內的資源儲量損失;按設計不予採出的資源儲量損失。不合理損失是指在採礦過程中能夠避免的損失,但由於採礦方法和技術管理不當等原因所造成的不應有損失,包括開採損失和非開採損失。

第一十四條礦石貧化分為合理貧化和不合理貧化,合理貧化是指開採過程中允許的貧化(設計貧化)。不合理貧化是指開採過程中可以避免的貧化(可避免貧化)。

第一十五條礦山資源儲量損失率是反映礦山資源利用、生產管理水平的重要指標,礦山應正確測量、統計、計算礦山資源儲量及損失量的情況。

第一十六條回採率是礦山開採過程中資源儲量開採消耗情況的直接反映,是考核礦山企業資源開發利用、開採技術和管理水平的重要標準。

第一十七條礦山應通過正確計算損失率來計算回採率。資源儲量動態監測過程中,不能直接用產量/動用儲量來計算回採率。

第一十八條資源儲量損失的計算單位,坑採一般以採場(礦塊)為基本估算單位,並按同一採礦方法進行估算和彙總。露天開採應按開採台階、分工作面進行估算和彙總。

第一十九條損失計算的基本要求

(一) 資源儲量損失的計算範圍,包括從採場採准切割開始,經回採到放礦結束,將礦石運出坑口(或露天採場),整個過程的資源儲量損失。

(二) 地下開採以採場為計算單元。採場出礦結束後,累計歷次各分層計算結果,按回採步驟計算、彙總整個採場的損失率。露天開採按回採工作面分別計算損失率,再按礦段和階段計算、彙總損失率。

(三) 採場地質品位、地質礦量和其它地質引數,應以該採場地質儲量計算引數為準。

第二十條礦山應及時編制和修改採場推進圖,按不同的回採步驟,分中段(階段)、坑口(採區),分別按月、季度、年度彙總上報損失率、貧化率。

第二十一條生產過程中損失、貧化的監督管理

(一) 採場出礦時,按班有質量人員專門管理,重點監督,貧富兼採,按線推進,嚴格控制截止出礦品位,嚴禁棄貧採富或單掌子出礦,使礦石貧化和損失均達到技術設計要求。

(二) 每月採場驗收必須做到準確無差錯,報表要根據採場實際爆破量和出礦量計算礦量損失情況,在損失變化較大時,要認真分析原因,寫出專題報告。

(三) 當乙個水平回採結束時,應重新計算該水平損失率,要根據該水平地質礦量和實際採出礦量進行計算,要按總損失、採下損失和未採下損失分別計算,並分析原因。

(四) 在回採過程中,要求鏟運機出礦至少有三個掌子面,在有夾層岩石、重晶石、切割巷岩石等特殊地段出礦,鏟運機不得超過一台。在回採切割巷有岩石地段、夾層巖、上部為岩石地段、沿脈有岩石地段,出礦時必須與品位正常川搭配出礦,以保證最大限度地**礦石和減小礦石的貧化。

第二十二條礦產儲量管理的任務

(一) 對因生產勘探、採准、回採等工程所引起的儲量變動進行定期計算,同時計算各個相應塊段有害有益組分含量。

(二) 根據處理保有程度,提出增加儲量和探求高階儲量意見。

(三) 查明儲量變動的原因與地段,查清發生礦產資源損失的原因與地段,提出降低開採損失的意見。

(四) 完善儲量管理的圖紙與臺帳,適時測定與修正儲量計算的引數。

(五) 準時填報礦產儲量表,正確履行儲量報銷手續。

第二十三條資源儲量分類

(一) 資源儲量的分類應執行《固體礦產資源/儲量分類》(gb/t 17766—1999)和國土資源部印發的相關檔案。

(二) 生產礦山設計開採範圍內的探明和控制的資源儲量為基礎儲量,設計開採範圍以外的查明資源量為內蘊經濟資源量。

第二十四條資源儲量估算

(一) 資源儲量估算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標準、規範和技術要求。

(二) 當地質勘查報告採用垂直斷面將礦體劃分成若干個礦塊並估算其資源儲量時,礦山須改用水平斷面將礦體分層並估算其資源儲量。

(三) 礦山基建時應根據井巷工程所揭露的地質情況修編有關圖件,若礦體資源儲量估算引數(厚度、面積、品位等)發生變化,變化部分應重新估算資源儲量。

(四) 礦山應按照開拓水平將資源儲量劃分為開拓或未開拓兩部分。若沒有增加探礦工程,未開拓部分資源儲量一般不變;若增加了探礦工程,應重新估算資源儲量,其變化量記入勘查增減。因生產勘探或開採等發生儲量變化,應按照礦山開採的實際情況,適時估算資源儲量。

當礦山開拓新水平時,新開拓階段(或台階)的資源儲量應從未開拓部分轉入開拓部分,以避免開拓部分各類儲量誤差推移積累到未開拓部分。

(五) 礦山開拓礦量與相應的勘查資源儲量相對誤差計算以開拓礦量為基數,一般允許範圍如下:

1. 礦山開拓礦量與相應的勘查探明的經濟基礎儲量的相對誤差≤20%;

2. 礦山開拓礦量與相應的勘查控制的經濟基礎儲量的相對誤差≤30%。

(六) 露天開採礦山應每年在礦山資源儲量估算圖上估算年度採掘範圍內礦體採空部位的資源儲量,並填寫資源儲量表與臺帳。

地下開採礦山應在分段(分層、工作面)回採結束後,及時進行分層(工作面)的回採地測編錄和資源儲量損失計算,估算結果記入相應臺帳。

第二十五條中段(階段)結束前,應按有關規定及時編寫儲量核銷報告,並填寫開採結束資源儲量比較臺帳,上報礦山處,未獲批准前,礦山不得廢除坑道及其它工程和裝置。

第二十六條礦山閉坑應在開採活動結束的前一年,根據《固體礦產勘查/礦山閉坑地質報告編寫規範》(dz/t0033-2002)等編制閉坑地質報告,履行評審備案程式,進行殘留礦產資源儲量登記。

第二十七條礦山資源儲量臺帳

礦山資源儲量臺帳是全面、準確反映礦山企業資源儲量情況的基礎資料,是礦山儲量動態管理的基礎。生產單位必須由專人負責,及時修改、更新臺帳的各項內容。主要包括查明資源儲量臺帳、開採設計資源儲量臺帳、資源儲量變動臺帳、開採結束資源儲量比較臺帳、儲量損失統計臺帳。

第二十八條按規定要求編寫礦山儲量動態監測年報。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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