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高職院校教室管理辦法

2021-09-30 15:36:03 字數 2468 閱讀 8808

**職業學院教室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教室是進行教學活動的基本場所,是學院重要的教學資源,為提高教學質量,合理使用教室,維護正常的教學秩序,降低教學損耗,根據我院教學工作實際情況和需要,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指教室是由學院安排使用的各類教室,包括普通教室、多**教室、語音教室等。

第三條各教學單位、有關部門依據其分工,盡職盡責,協調一致,共同做好學院教室管理工作。

第四條教務處負責全院各類教室的使用排程分配,臨時性教室安排,監督各教室使用情況,負責教室資產賬目管理。

第五條教務處負責對教室內設施配置、更新的申請及立項;資產管理處和後勤管理處負責教室設施配置、更新的實施;後勤管理處負責教室設施的維護、修繕(多**裝置除外);治安保衛處負責教室、教學設施的安全保障。

第六條各使用單位負責本單位所使用教室的日常管理及所用教室的資產管理。

第二章教室的使用管理

第七條使用單位對教室的日常管理是指在課堂教學以及課餘自修等教學活動過程中對教室的使用進行管理。教室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包括:

(一)根據教務處提供的學期課程表、臨時教學任務通知、課程調整通知及學生自修要求,開放教室,按時開門、關門。

(二)進行教室及其設施的日常維護:每次使用完畢後關好教室門窗、燈光;每天檢查教室門窗、牆壁、天花板、黑板、照明燈具、桌椅、多**裝置、音響及其它電教裝置設施是否完好。

(三)按照教師的教學要求,教務處負責多**裝置的及時開放、鎖閉。各使用單位平時應注意保護教室內的教學裝置不受破壞。

(四)為教室配備必要的粉筆、板擦等基本教具並經常檢查補充。

(五)按有關要求進行物業保潔以外的教室及教學大樓的衛生保潔。

第八條教室是進行教學活動的重要場所,必須保持整潔、肅靜、文明和良好的秩序,由教務處統一排程安排。

(一)全體師生必須嚴格按照課程表的安排和教務處的排程使用教室,未經教務處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上課時間和教室。

(二)因補課、輔導答疑等需要使用教室時,須經所在教學單位、有關單位同意,各教學單位、有關單位報教務處安排教室。

(三)學院有關教學單位、部門因開設講座、討論會、學術報告等原因借用教室,須由主辦單位或部門提前報教務處批准。凡學院各系、各部門安排的正常行政、教育、學習活動,為無償借用。教務處隨時檢查各教學樓教室使用情況,對擅自占用教室用於經營性、盈利性活動的單位立即終止其對該教室的使用,並報請學院收回其對該教室使用權。

以後該單位非教學用教室一律不予安排。學生社團非盈利活動需借用教室時,應提前提出書面申請,經院團委審查、教務處批准後,統一安排教室。

(四)各類計畫外教學活動需用教室的,須由主辦單位或部門提前提出申請,經主管院領導批准後,由教務處統一安排。

(五)每學年開學前,教務處根據各教學單位學生數及招生專業情況對教學單位所用教室進行調整,調整後的教室資產由原使用方與現使用方進行交接。逾期未按規定辦理交接手續的,所引起後果由原使用單位負責。

第九條凡未經教務處批准,私自占用、挪作他用使用教室的,教務處提出處理意見並報請學院專業建設委工作員會投票批准後處理。教室出租出借按學院固定資產出租出借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教務處負責負責公用教室所有教學裝置的保養及日常維護工作,並培訓、指導教師使用公用教室的電教裝置。

第三章教室設施的維護維修

第十一條教室設施包括門窗、窗簾、桌椅、水電暖、線路、燈具、各類教學裝置及其他教學用具。

(一)各教學單位使用教室及其周邊區域附屬裝置設施的維修,由教學單位向後勤管理處提出申請,後勤管理處安排維修,維修費用從該教學單位經費中扣除。

(二)教務處管理使用教室及其周邊區域附屬裝置設施的維修,由教務處向後勤管理處提出申請,後勤管理處安排維修,維修費用從教務處經費中扣除。

第十二條教室設施的維護與管理

(一)使用者要愛護教室內的設施、裝置,不得在桌椅和門上亂刻亂畫。設施裝置人為損壞、丟失或桌面刻畫現象比較嚴重時,設施裝置的更換維修費用由使用單位承擔,並責令肇事人員承擔必要的維修費用,追究相關教學單位領導及當事人責任,根據學院責任目標考核相關規定扣分。

(二)多**裝置設施出現故障,應在24小時內報教務處維修;其它設施裝置損壞,應在24小時內報後勤管理處維修。教務處或後勤管理處接到報修通知後,應及時檢查維修,維修時間一般不得超過一周。特殊情況超過一周的,應向使用單位寫出書面說明。

若因教務處或後勤管理處維修維護不及時又未向使用單位寫出書面說明造成的後果,由教務處或後勤管理處承擔。

(三)各系(院)部對所管理使用的教學設施應定期檢查、及時維護,為學生創造良好的學習環境。因報修、維護不及時而引發教學差錯和事故的,對責任部門進行處理。

第十三條教務處負責制定教室及其教學裝置新增、更新及大型維修維護專案計畫,報請學院專業建設工作委員會審議後立項,由學院按照程式批准後實施,所需費用由學院負責,教務處負責監督驗收。

第四章附則

第十四條治安保衛處依法維護教學秩序,防止盜竊或破壞公共設施和教學裝置的事故發生,制止干擾正常教學秩序的行為。

第十五條嚴防災害事故的發生,若遇火災、**等緊急情況,應及時疏導師生迅速撤離現場,並及時向上級機關報告。

第十六條本辦法由教務處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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