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商業匯票保貼管理辦法 06 4

2021-09-30 04:56:58 字數 4872 閱讀 4580

興業銀行檔案

興銀〔2006〕201號

關於印發《興業銀行商業承兌匯票保貼業務

管理暫行辦法》和《興業銀行商業承兌匯票

保貼業務操作規程》的通知

各分行,南昌分行籌建組、合肥分行籌建組:

為進一步推動本行票據業務的發展,更好滿足客戶的金融需求,現將《興業銀行商業承兌匯票保貼業務管理暫行辦法》和《興業銀行商業承兌匯票保貼業務操作規程》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為便於向客戶營銷推介該新產品,總行編寫了一分鐘產品介紹,客戶經理可根據客戶情況結合以下幾點重點推介:

一、 產品釋義:

對特定承兌人承兌的商業承兌匯票或對特定持票人持有的商業承兌匯票,本行承諾在授信額度和一定期限內以商定的貼現利率予以貼現。

二、產品價值:

(一)對承兌人:

1、將企業自身信用和銀行信用相結合,大幅提高商票信用等級,既增強票據流通性,又可以提高企業信譽;

2、在買方付息的情況下,實現現金採購,約期支付,增加資金使用效率,降低企業融資成本;

3、充分發揮使用商票的好處,即不需要手續費支出和承兌保證金,根據生產經營需要隨時承兌並支付票據,將融資與生產經營活動緊密結合;

4、通過與本行緊密合作,實現票據封閉運作,減少可能發生的案件,簡便業務操作程式,提高業務處理效率。

(二)對貼現人:

1、授信企業是承兌人的,貼現人可省卻信用評級、業務授信等繁瑣手續;

2、在買方付息的情況下,取得保貼商票等同於取得現金,實現現金銷售;

3、如採取固定的貼現利率,可以規避貼現利率變動風險,鎖定財務成本;

4、貼現手續簡便,貼現資金取得及時;

各分行在執行過程中如遇問題,請及時向總行公司業務部反饋。聯絡人:張俊,ip:

302223,直線:0591-88012663;陳松,ip:302212,0591-88012662。

二○○六年四月十二日 

興業銀行商業承兌匯票保貼業務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本行商業匯票管理,進一步發揮商業匯票的融資功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和中國人民銀行《支付結算辦法》等法律法規以及《興業銀行商業匯票業務管理辦法》(閩興銀[2000]510號)等相關管理制度,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商業承兌匯票保貼業務(以下簡稱商票保貼)是指對特定承兌人承兌的商業承兌匯票或對特定持票人持有的商業承兌匯票,本行承諾在授信額度和一定期限內以商定的貼現利率予以貼現。

第三條商票保貼業務納入本行統一授信管理。

第四條本辦法未提及的有關商票貼現業務的管理內容均按《興業銀行商業匯票業務管理辦法》執行。

第二章基本條件

第三章第五條基本條件

(一)買方(商票承兌人)和賣方(貼現申請人)在本行開立存款賬戶;

(二)買方或賣方符合本行授信客戶的基本條件,已取得我行授信;

(三)買賣方關係穩定,採購或銷售發生頻繁,數額較大;

(四)買賣雙方以真實合法的商品交易關係為基礎,符合本行商業匯票貼現的有關要求;

第三章業務種類與額度占用

第六條按保貼申請人不同可分為:

(一)對特定承兌人承兌的商票,本行承諾在額度內,以商定**(貼現利率)保證貼現;

(二)對特定持票人(貼現申請人)持有的商票,本行承諾在額度內,以商定**(貼現利率)保證貼現。

第七條額度占用:

(一)已有本行商票保貼額度的承兌人承兌的商業承兌匯票,持票人辦理商票貼現的,僅占用承兌人的商票保貼額度;

(二)已有本行商票保貼額度的持票人辦理商票貼現的,僅占用持票人的商票保貼額度。

第四章基本操作流程

第八條辦理程式(其中1-3項為授信流程)

(一)受理商票承兌人或持票人商票保貼額度申請;

(二)審核授信主體資格、申請資料;

(三)確定保貼額度、期限和利率,簽訂授信合同;

(四)簽訂票據保貼業務合作協議;

(五)持票人持商票、相關資料申請貼現;

(六)審核保貼業務資格、額度、期限、利率;

(七)進行票面、資料、**背景查詢;

(八)簽訂商票貼現協議;

(九)發放貼現款項;

(十)票據到期,授信人為承兌人的,直接借記承兌人票據款項;授信人為持票人的,向承兌人委託收款,不獲支付的,直接借記持票人票據款項,並加收逾期利息。

第五章業務管理

第九條把握貼現利率走勢,根據客戶要求,採取確定利率或區間浮動利率等做法,既保障我行業務收益,又吸引優質客戶。

第十條商票保貼可優先在我行已辦理商票貼現授信的客戶中進行。

第十一條相關合同協議約定:

(一)對於以承兌人為受信主體的商票保貼業務,應對相關的授信合同、授信擔保合同等做相應修改:

1、《基本授信合同》第二條「授信額度」中業務名稱欄應填寫「商票貼現業務,包括為持有以受信人作為承兌人的商業承兌匯票的持票人辦理的商票貼現業務。《基本授信合同》的補充條款應補充填寫:「對受信人簽發、承兌或背書的商業匯票,由持票人在授信人處辦理貼現業務(含轉貼現業務)的,持票人與授信人簽訂的貼現協議視為本授信合同的分合同,是本授信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貼現金額納入授信額度內。

同時本受信人同意根據貼現協議承擔清償責任。」

2、根據不同的授信擔保方式,相關的《最高額保證/抵押/質押合同》(適用於授信業務)的補充條款應補充填寫:「本保證人/抵押人/質押人同意對受信人簽發、承兌或背書的商業匯票由持票人在授信人處辦理貼現業務(含轉貼現業務)的,持票人與授信人簽訂的貼現協議系本合同所擔保的授信合同的分合同,貼現金額納入授信額度內,屬於本合同擔保的範圍,本保證人/抵押人/質押人同意按本合同的約定承擔連帶擔保責任。」

(二)非授信項下商票保貼業務,相關的《最高額保證/抵押/質押合同》(適用於非授信業務)的補充條款應補充填寫:「本保證人/抵押人/質押人同意在擔保有效期內由債務人簽發、承兌或背書的商業匯票通過持票人在債權人處辦理貼現業務(含轉貼現業務)的,持票人與債權人簽訂的貼現協議視為本合同所擔保的主合同,貼現金額納入擔保額度,屬於本合同擔保的範圍,本保證人/抵押人/質押人同意按本合同的約定承擔連帶擔保責任。」

第十二條確保客戶具有真實的**背景,對關聯企業商票保貼業務要加強審查,防範關聯企業互開互貼、滾動開票,利用商票保貼業務套用銀行信用。

第十三條各業務部門要根據本行《興業銀行公司客戶授信工作盡職制度》(興銀【2004】615號)有關規定,嚴格對承兌人、持票人的授信調查,合理確定保貼額度,辦理商票貼現。對貼現申請人的經營狀況作定期檢查,了解貼現資金使用情況,並隨時跟蹤各方票據關係人的生產經營和資金運作情況,防範信貸風險。對於票據貼現集中經營的分行,由授信單位主辦經營機構負責上述授信調查和定期檢查。

第六章附則

第十四條本辦法由興業銀行總行負責解釋、修改。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執行。

興業銀行商業承兌匯票保貼業務操作規程

為規範本行商業承兌匯票保貼業務的開展,加強內部操作管理,根據《興業銀行商業承兌匯票保貼業務管理暫行辦法》,制訂本操作規程。

一、 核定商票保貼額度

(一)額度申請

客戶申請商票保貼額度所提供的資料應參照《興業銀行公司客戶授信前調查管理暫行辦法》(興銀【2004】615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二)授信調查、審查和審批

商票保貼額度的調查、審查和審批應參照《興業銀行公司客戶授信工作盡職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在授信調查階段中要重點調查商業承兌匯票的承兌人與收款人或持票人與其前手間**背景,以及承兌人與持票人的資信狀況,以及承兌人支付匯票金額的可靠的資金**情況。

二、簽訂商票保貼業務合作協議

授信經有權審批人批准後,經辦單位應與受信客戶簽訂授信合同,辦妥相關擔保手續。區分受信主體的不同,與承兌人或持票人簽訂業務合作協議:

對於承兌人擁有我行保貼額度的,應與之簽訂《興業銀行商票保貼業務合作協議》(適用於承兌人)(見附件1);

對於持票人擁有我行保貼額度的,應與之簽訂《興業銀行商票保貼業務合作協議》(適用於持票人)(見附件2);

三、 購買、簽發商業承兌匯票

(一)商業承兌匯票的承兌人可向我行會計部門或他行購買空白的商業承兌匯票;

(二)承兌人承兌商業承兌匯票以後,應立即將已承兌的商業承兌匯票的號碼和收款人名稱書面通知我行經辦機構,經辦機構應做好登記手續。

四、 商業承兌匯票貼現

(一)貼現申請

商業承兌匯票貼現申請人應向我行提交以下資料:

1、 未到期的合法有效的商業承兌匯票原件;

2、 商業承兌匯票貼現申請審批書(見附件3);

3、 經年檢的法人營業執照、貸款證(卡)、**證影印件;

4、相對應的購銷合同原件、貼現申請人與其直接前手之間根據稅收制度有關規定開具的增值稅發票或普通發票和商品發運單據影印件等;

5、本行要求的其他資料

(二)商業承兌匯票及其承兌真實性的審核和查詢

票面審核的主要內容以及真偽查詢應按照《興業銀行商業匯票業務管理辦法》(閩興銀[2000]510號)第二十七條的有關規定執行。

(三)審查審批

1、會計結算部門應將審核結論及對商業承兌匯票真實性查詢結果明確籤在《商業承兌匯票貼現申請審批書》上,並加蓋部門公章及經辦人私章(或者業務公章及經辦人私章),同時與商業承兌匯票影印件、查詢回執影印件交經營機構業務部門作為送審附件。會計結算部門負責保管商業承兌匯票(原件)、查詢回執(原件)。

2、經會計結算部門、業務部門審核與實地查詢後,對符合貼現要求的商業承兌匯票,業務部門重點調查以下情況,並在《商業承兌匯票貼現申請審批書》填寫調查意見。

(1)貼現申請人是否符合本行規定的條件;

(2)商業承兌匯票是否以合法的商品交易為基礎;

(3)貼現申請人的基本情況及其財務狀況;

(4)承兌人資信狀況,承兌能力;

(5)貼現申請人與前手之間結算往來情況是否正常、是否屬於**性往來等;

(6)貼現資金用途是否合理、是否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信貸政策。

(7)貼現申請材料包括購銷合同、增值稅發票影印件等,是否已與原件核對無誤,並已在影印件上簽署「本件與原件核對無誤」的意見以及簽名。

3、經辦機構根據調查結果比照授信項下短期貸款的送審要求,附《商業承兌匯票貼現申請審批書》等有關送審材料,按規定的程式報有權審批人審批。

紙質商業匯票登記查詢管理辦法

六 質押業務的質權人應登記票據種類 票據號碼 承兌行或承兌人開戶行行號 承兌人名稱 出票日期 到期日 金額 出質日期 出質人名稱 質權人名稱 質權人行號或質權人開戶行行號。七 質押解除業務的質權人應登記票據種類 票據號碼 承兌行或承兌人開戶行行號 承兌人名稱 出票日期 到期日 金額 質押解除日期 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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