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節能建築評價認定管理辦法

2021-09-22 22:45:59 字數 1020 閱讀 3035

第七條節能建築的評價認定按下列程式進行:

(一)申請人向省節能牆改辦提出書面申請,並領取《青海省節能建築評價認定申請表》(附表1)。

(二)申請人按所申請建築評價認定的專案如實填寫《青海省節能建築評價認定申請表》後,向專案所在地州、地(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初審,經初審同意並簽署意見加蓋公章後,申請人可向省節能牆改辦遞交申請表。

(三)省節能牆改辦接到申請人申請後,組織有關專家或者委託經審核認可的建築節能專業技術評定機構,對申請節能建築專案的設計方案進行技術評定。

(四)工程開工後,省節能牆改辦、工程所在地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加強經常性的監督檢查,確保工程按節能標準施工。

(五)建設專案竣工後,由省節能牆改辦會同工程質量監督機構,依據《建築節能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範青海省實施細則》,對申請節能建築認定的專案進行節能專項驗收。

(六)經驗收後,省節能牆改辦對符合評價認定要求的專案向申請人核發《青海省節能建設專案意見書》(附表2)中提出認定意見;對不符合評價認定要求的專案,出具書面意見並說明其理由。

(七)省建設廳依據《青海省節能建築專案意見書》對專案進行核查。對符合評價認定要求的,授予《青海省節能建築認定證書》(以下簡稱《認定證書》)和《青海省節能建築標誌》(以下簡稱《節能標誌》)。

第八條獲得《認定證書》和《節能標誌》的節能建築,對未實施供熱計量收費的,可按《青海省建築節能管理辦法》第十三條和第十四條規定,享受居住收取採暖收費的優惠政策。

第九條省節能牆改辦負責對申報節能建築的專案進行動態管理,並定期對評價認定的節能建築進行公示。對弄虛作假或者擅自修改技術評定意見的,一經查實,由省建設廳取消申請人節能建築的評價認定資格,對已獲得《認定證書》和《節能標誌》的予以收回。

第十條節能建築評價認定機構不按節能設計標準和本辦法規定進行節能建築評價認定的,由省節能牆改辦提出意見,經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准後,取消其節能建築評價認定的資格,並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十一條青海省節能建築《認定證書》和《節能標誌》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印製。

第十二條本辦法由省建設廳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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