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區節能產品認定管理辦法

2022-11-10 22:12:05 字數 2951 閱讀 8659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節能產品認定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大節能產品推廣應用力度,推動節能技術進步,提高資源利用效率,加強節能產品市場管理,維護節能產品生產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和《中國節能產品認證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自治區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中所稱的節能產品,是指符合與該種產品有關的質量、安全和環境保護等方面的標準要求,與同類產品或相同功能的產品相比,效率或能耗指標達到或接近國內先進水平以上的產品。包括直接節能產品、間接節能產品和替代節能產品。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在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生產和銷售推廣的節能產品認定工作。

第四條自治區節能產品認定委員會(設在自治區經濟**委員會)負責全區節能產品的認定和監督管理工作。辦公室設在自治區經貿委環資處,承擔節能產品認定管理日常工作。

機械電子類和節能建材產品的認定,經自治區節能產品認定委員會授權,分別由自治區機械電子行業管理辦公室和自治區建築材料行業管理辦公室牽頭組織,並依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第二章申報條件和申報材料

第五條申請認定的節能產品必須具備以下條件:1、產品符合國家和自治區的產業政策及發展方向;

2、符合國家頒布的節能產品標準或技術要求(沒有國家和地方節能產品標準的,按照企業標準確認),生產過程符合****及環境保護等法規的要求;

3、產品技術成熟,質量穩定,能正常批量生產且投產半年以上;4、產品具備售前、售後的優良服務和備品備件的保證**。第六條申報節能產品認定的單位,必須提交以下材料:1、申請節能產品認定的書面報告;

2、《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節能產品認定申請表》;

3、企業的營業執照副本影印件和法定代表證明書,屬於特殊行業的需提供特殊行業許可證;

4、產品或技術鑑定證書,產品專利證書、軟體著作權登記證書、註冊商標、專利權轉讓證書合同、技術推廣合同、產品簡介等相關材料;

5、地州級以上產品質量檢測機構提供的產品質量檢測報告;

6、具有資質的省、市、自治區級節能檢測機構提供的產品節能效果測試報告;

7、3個以上使用者提供的產品使用意見;8、其它相關資料。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節能產品認定申請書》一式3份,其它材料一式2份。並將所有書面材料裝訂成冊。同時報送錄有上述完整資訊的軟盤一張(註明申請企業名稱和產品名稱)。

申請企業提供的材料必須真實可靠。

第三章認定程式和認定內容

第七條申請認定節能產品的單位,應根據產品型別,向自治區節能產品認定委員會或授權認定的部門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供有關資料。

第八條有關部門受理認定申請後,組織專家評審組對申報認定節能產品的單位進行現場審核和評審認證。專家評審組根據《節能產品的評價導則》(gb/t15320)的規定進行評分,並在規定時間內提交評審報告,內容包括:

1、產品節能功能和技術先進性評價;

2、產品質量標準、環保標準、安全標準評價;

3、資料的科學性、可靠性和資料的齊備性評價;4、產品的實用性和推廣應用前景;5、專家評審組的評審意見。

對需要進行節能效率或能耗指標檢驗的產品,由專家評審組(或委託的檢驗機構)負責對申請認定的產品進行隨機抽樣並封存。申請企業將封存的樣品送指定的檢驗機構進行檢驗,檢驗機構應依據節能產品認定標準或技術要求對送檢樣品進行檢驗,提交《產品節能檢驗報告》。

第九條根據專家評審組的評審報告,組織認定部門提出認定審查意見,報自治區節能產品認定委員會複查核准。對通過的產品,由自治區節能產品認定委

員會授予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節能產品稱號,統一向社會發布公告,頒發《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節能產品證書》,同時頒發「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節能產品標誌」。並負責向中國節能產品認證管理委員會和中國節能產品認證中心推薦及申報國家節能產品認證。

第十條凡獲得《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節能產品證書》的產品,准許在產品說明書或包裝上使用「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節能產品標誌」,有效期與證書相同。產品說明書和產品標識上應如實註明能耗指標。對未通過認定的產品,由自治區節能產品認定委員會向申請企業發出通知書,說明未通過認定的原因。

第十一條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節能產品可列入自治區節能新技術、新產品優先推廣專案,並優先推薦申報國家級節能產品,對列入國家《節能產品目錄》的產品可享受相關優惠政策。

第十二條通過節能產品認定的生產企業,優先列入自治區的節能技術改造計畫,在專項貸款、環境和資源節約綜合利用專項資金中擇優予以支援。

第四章監督和檢查

第十三條認定為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節能產品的生產企業,必須建立節能質量保證體系,確保出廠產品不低於認定時的水平。

第十四條受自治區節能產品認定委員會的委託,自治區節能監察中心負責節能產品日常監督和檢查。

第十五條證書和標誌使用有效期為三年。有效期滿後繼續認定的企業應在有效期滿前三個月重新提出認定申請,認定程式與初次申請認定程式相同,未重新獲得認定的企業不得繼續使用證書和標誌。

第十六條在證書有效期內,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者,應重新換證:1、用新的商標名稱;

2、證書持有者、單位名稱變更;3、產品型號、規格變更。

第十七條在證書有效期內,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責令企業限期整改。限期內仍達不到認定標準的,收回認定證書和標誌。

1、監督檢查時,發現通過認定的產品及其生產現狀不符合認定要求;2、產品在銷售和使用中達不到認定時的各項技術經濟指標;

3、證書和標誌使用不符合規定要求。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由自治區節能監察中心提出,經自治區節能產品認定委員會批准後,撤消認定證書,並予以通報。情節嚴重的,將追究有關人員和企業的法律責任。

1、節能產品認定中有弄虛作假行為;2、侵犯他人智財權;

3、經監督檢查,通過認定的產品為不合格產品;4、整改期滿不能達到整改要求;

5、通過認定的產品質量嚴重下降,或出現重大質量問題,且造成嚴重後果;6、沒有正當理由而拒絕監督檢查。

被撤消認定證書的企業,自發出通知之日起一年內不得再次提出認定申請。

第六章附則

第十九條認定工作中所發生的現場審核、檢測等費用由申請認定的企業支付,具體收費標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本辦法與國家陸續頒布的有關法規、規章相牴觸時,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由自治區經貿委負責解釋。第二十二條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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