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生考核淘汰實施細則 試行

2021-09-19 03:05:52 字數 4939 閱讀 5245

(討論稿)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完善國防生競爭激勵機制,保證國防生培養質量,依據國家教育部、人事部和解放軍四總部聯合頒發的《國防生教育管理規定》(政聯〔2007〕3號)、《濟南軍區招收國防生工作實施細則(試行)》和《濟南軍區在校選拔國防生工作實施細則(試行)》等有關規定,結合國防生培養工作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國防生培養工作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全面提高國防生的綜合素質、培養高素質軍事人才為根本目的,以「思想政治好、專業學習好、軍政訓練好、作風養成好、現實表現好」為標準,實行全程預警淘汰。

第三條對不合格國防生實行淘汰,是確保國防生培養質量,向軍隊輸送合格新型軍事人才,促進國防生培養工作健康深入發展的必要措施。

第四條本細則適用於中國石油大學、聊城大學和煙台大學全體國防生。

第二章新生篩選淘汰

第五條國防生新生入校後,駐校選培辦和高校應在15天內組織進行複審複查,主要內容是政治思想表現、從事國防事業志向、身體狀況及協議書簽約等情況,對不符合條件的應取消國防生資格。

第六條國防生身體複查一般與高校新生身體複查同步進行。不能完成的軍隊規定體檢專案,可由駐校選培辦組織在濟南軍區指定的軍隊醫療單位進行。

第七條國防生新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取消國防生資格:

(一)經複審,不符合教育部、公安部和總政治部聯合頒發的《關於軍隊院校招收普通中學高中畢業生和軍隊接收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政治條件的規定》(〔2001〕政聯字第3號)者。

(二)經調查核實屬弄虛作假,徇私舞弊,以不正當手段取得入學資格者。

(三)拒不簽訂《國防獎學金協議書》,經教育仍不簽訂者。

(四)經體格複查,不符合總參謀部、總政治部和總後勤部聯合頒發的《軍隊院校招收學員體格檢查標準》(〔2006〕後發6號)者。

(五)無故不按期報到或請假逾期者。

(六)其他不符合國防生條件者。

第八條對因複審複查不合格被取消國防生資格者。符合所在高校普通生錄取標準的,可以轉為該校普通生;不符合所在高校普通生錄取標準的,由高校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章在校考核

第九條國防生在校期間應建立考核檔案,實行跟蹤考核、綜合素質考核。

第十條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每學年從思想政治、學習成績、軍政訓練、作風養成、現實表現和心理素質等方面對國防生進行綜合素質考核。

第十一條國防生考核工作在高校依託培養工作領導小組導下,由駐校選培辦擬制考核計畫,報省軍區批准後,成立由駐校選培辦、後備軍官學院有關人員組成的考核小組,負責具體組織實施。考核結論由考核小組填寫,並由2名以上考核人員共同簽名。

第十二條國防生綜合素質考核按個人述職、民主評議、組織鑑定、綜合考評的程式進行。

個人述職:國防生在新學年開學兩周內對上學年思想、學習、工作、生活情況進行總結,撰寫述職報告,並在班務會上進行述職。

民主評議:以模擬連(區隊)為單位召開國防生大會,對國防生一年來的表現進行評議。

組織鑑定:後備軍官學院、國防生模擬營(中隊)根據國防生的日常表現,參考個人述職和民主評議結果,對國防生進行學年鑑定。班長對本班人員進行鑑定,模擬連連長(區隊長)對班排幹部進行鑑定,後備軍官學院對國防生模擬營連(區、中隊)幹部進行鑑定。

綜合考評:考核小組在組織鑑定的基礎上,採取查閱學年成績和獎懲情況、聽取國防生所在院系領導及輔導員情況介紹、與國防生見面談心、組織軍政素質考核等形式對國防生進行綜合素質考核,依據考核結論,結合國防生日常表現,對國防生進行鑑定,填寫《國防生登記表》有關內容,並作為獎懲淘汰和畢業分配的依據。

第十三條國防生綜合素質考核結論分為優秀、良好、一般、差四個等次。各等次的基本標準分別為:

(一)具備以下條件者為優秀:

1、高校學年綜合測評在前15%。

2、學年內所學課程(含軍政訓練)無曠課現象,考試(考核)課程無不及格(合格)。

3、在由駐校選培辦組織的學年綜合素質考核中軍政訓練成績合格。

4、參加假期集中訓練的國防生表現好,考核成績合格。

5、模範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校規校紀,堅決服從命令、聽從指揮,自覺維護國防生良好形象,群眾威信高,軍人職業道德意識和身體心理素質強。

(二)具備以下條件者為良好:

1、高校學年綜合測評在前45%。

2、學年內所學課程(含軍政訓練)無曠課現象,考試(考核)課程無不及格(合格)。

3、在由駐校選培辦組織的學年綜合素質考核中軍政訓練成績合格。

4、參加假期集中訓練的國防生表現較好,考核成績合格。

5、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校規校紀,服從命令、聽從指揮,自覺維護國防生良好形象,群眾威信較高,軍人職業道德意識和身體心理素質較強。

(三)具備以下條件者為一般:

1、高校學年綜合測評在前95%。

2、學年內所學課程(含軍政訓練)曠課達4學時,考試(考核)課程有1門不及格(合格)或欠4個(含)以下學分。

3、在由駐校選培辦組織的學年綜合素質考核中軍政訓練成績合格。

4、參加假期集中訓練的國防生表現一般,考核成績合格。

5、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校規校紀,服從命令、聽從指揮,自覺維護國防生良好形象,群眾威信一般,軍人職業道德意識和身體心理素質一般。

(四)具備以下條件之一者為差:

1、高校學年綜合測評在後5%。

2、學年內所學課程(含軍政訓練)曠課達8學時,考試(考核)課程達2門不及格(合格)或欠8個(不含)以上學分。

3、在由駐校選培辦組織的學年綜合素質考核中軍政訓練成績有不合格者。

4、參加假期集中訓練的國防生表現較差,考核成績有不合格者。

5、有違紀行為,不服從命令、聽從指揮,不注重維護國防生自身形象,群眾威信、軍人職業道德意識和身體心理素質較差。

第十四條對畢業國防生綜合素質考核,由濟南軍區統一組織實施,其內容、標準和要求按濟南軍區要求執行。

第四章預警淘汰

第十五條國防生在校期間實行全程預警淘汰。

第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對其誡勉談話,視情予以警告處罰:

(一)對思想不穩定,專業學習和軍政訓練不積極,自我要求放鬆,違反校紀校規,無故不參加上級組織的活動達2次者,提出警告。

(二)對學期內所學課程(含軍政訓練)曠課達4學時,考試(考核)課程有1門不及格(合格)或欠4個(含)以下學分者,提出警告。

(三)對學年內所學課程(含軍政訓練)曠課達8學時,考試(考核)課程達2門不及格(合格)或欠8個以上學分者,緩發國防獎學金2000元;曠課達12學時,考試(考核)課程達3門不及格(合格)或欠12個以上學分者,緩發國防獎學金5000元。

(四)對學制內所學課程(含軍政訓練)曠課達12學時,考試(考核)課程達3門不及格(合格)或欠12個以上學分者,緩發國防獎學金2000元;曠課達16學時,考試(考核)課程達4門不及格(合格)或欠16個以上學分者,緩發國防獎學金5000元。

(五)對緩發國防獎學金者,補考及格(合格)或補完學分,可予以補發。

第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取消國防生資格,予以淘汰:

(一)思想政治

1、違背四項基本原則,反對黨的基本路線和方針政策,或者參加非法組織和非法活動,有反黨、***主義言論或行為者。

2、嚴重違背社會公德和軍人道德,給國防生隊伍造成不良影響者。

3、獻身國防思想不堅定,無正當理由本人要求解除協議,或者拒不服從畢業分配,經教育無效者。(視為違約)

4、採取其他手段,拒絕、逃避到軍隊工作者。(視為違約)

(二)遵紀守法

1、觸犯國家法律受到刑事處罰,嚴重違反治安管理有關規定者。

2、違反規定轉學、轉專業、考研、結婚,或者不執行其他有關規定者。(視為違約)

3、違反校紀校規,受到高校嚴重警告(含)以上處分或累計紀律處分達兩次者。

4、通過網路、信件或移動通訊等途徑傳播洩露黨、國家和軍隊秘密者。

(三)組織紀律

1、不服從管理,無故不參加上級組織的各項活動達3次,經教育後拒不改正者。

2、在執行上級下達的任務中玩忽職守,造成嚴重後果者。

3、有其他嚴重違反組織紀律者。

(四)學習訓練

1、因自身學習原因(主觀故意者視為違約),在規定學制時間內未能完成學業、推遲畢業或未取得畢業、學位證書,達不到培養目標者。

2、學期內所學課程(含軍政訓練)曠課達12學時,考試(考核)課程不及格(合格)達3門或欠12個學分(含)以上者(不含選修課,下同)。

3、學年內所學課程(含軍政訓練)曠課達16學時,考試(考核)課程不及格(合格)達4門或欠16個學分(含)以上者。

4、學制內所學課程(含軍政訓練)曠課達20學時,考試(考核)課程不及格(合格)達5門或欠20個學分(含)以上者。

5、在駐校選培辦和後備軍官學院組織的學年綜合素質考核中,2次考核結果為「差」者。

6、畢業時軍政素質達不到擬任崗位工作要求,考核不合格者。

7、無正當理由拒不參加假期集中訓練和學年綜合素質考核者。(視為違約)

8、以逃避到軍隊工作為目的,故意不達到軍政訓練要求,在規定學制內未能完成國防生軍政訓練內容者。(視為違約)

(五)身心健康

1、身體不協調,或因身體疾患原因(自傷、自殘者視為違約),經一年以內時間**仍不符合總參謀部、總政治部和總後勤部聯合頒發的《軍隊院校招收學員體格檢查標準》(〔2006〕後發6號)者。

2、經指定醫療單位診斷,患有精神病、癲癇病等者。

3、綜合素質考核,心理素質達不到總參謀部、總政治部和總後勤部聯合頒發的《軍隊院校招收學員體格檢查標準》(〔2006〕後發6號)心理檢測專案標準者。

4、性格怪戾,反應遲鈍,有嚴重心理障礙,不能適應緊張、艱苦的工作,不符合培養要求者。

(六)其他不適合繼續作為培養物件者。

第五章組織實施

第十八條國防生新生複審複查工作由駐校選培辦負責組織實施,篩選淘汰意見報濟南軍區幹部部批准。

第十九條國防生新生取消國防生資格者,其入學資格審查和學籍註冊工作由高校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國防生在校期間考核淘汰工作在省軍區依託培養工作領導小組領導下進行,各高校依託培養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督導落實,由駐校選培辦和後備軍官學院具體負責組織實施。

第二十一條駐校選培辦主要負責思想政治、軍政訓練課程和身心素質的測評;後備軍官學院主要負責提供專業學習、學年綜合測評、組織紀律、遵紀守法考評依據。

第二十二條國防生預警淘汰程式:

(一)駐校選培辦和後備軍官學院結合學年綜合素質考核,依據國防生現實表現提出處罰或淘汰意見,並聽取擬淘汰國防生本人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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