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漢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 定稿

2021-09-12 09:32:52 字數 2765 閱讀 1290

(2010試行版)

2023年1月30日

目錄第一章總則2

第二章建設用地規劃管理3

第三章建設用地使用強度控制5

第四章建築間距11

第五章建築退讓25

第六章基地綠地率30

第七章配套設施管理規定32

第八章建築高度、體量及色彩35

第九章基地出入口38

第一十章日照分析38

第一十一章附則42

附錄一名詞解釋43

附錄二計算規則45

第一章總則

第1.0.1條為了加強城市規劃技術管理工作,確保城市規劃的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城市規劃編制辦法實施細則》以及相關技術規範、技術標準、《四川省《城市規劃法》實施辦法》、《德陽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廣漢市城市總體規劃、詳細規劃,並結合廣漢市規劃管理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1.0.2條本規定僅適用於廣漢市城市規劃區內新建、改建、擴建的各項建設工程。

第1.0.3條各項建設工程的建設,應當按照經批准的詳細規劃執行,尚無經批准的詳細規劃的,應當按總體規劃和本規定執行。

第1.0.4條建築工程必須按核准的設計圖紙進行施工,確需變更建築物(含構築物)使用性質、高度、位置、平面、立面、建築外牆色彩及材料的,應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重新核准。

第1.0.5條為豐富城市景觀、提公升城市價值,在舊城區;中山大道、漢口路、東西大街等城市主幹道交叉口;城市副中心廣場周邊;城際鐵路專線站點周邊以及規劃確定的城市重要節點範圍內的建設專案,強調以設計方案的合理性為規劃管理的核心和原則。

第1.0.6條本規定未包括的內容,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有關技術規範執行。

本規定所定的技術標準為建築管理的最低標準,各項建設工程編制詳細規劃涉及建築管理內容的,應當符合本規定的要求。除執行本規定外,還應根據城市規劃有關規定創造良好的環境質量。

第1.0.7條臨時建築層數原則不超過一層,其管理應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章建設用地規劃管理

第2.0.1條在城市用地規劃管理中,對用地性質的確定應依據經批准的詳細規劃。無經批准的詳細規劃的,按已批准的上一級規劃和本規定執行。各類用地控制指標按本規定執行。

對建設專案應明確用地分類的種類和主要用途。

第2.0.2條建設用地的劃分、使用應遵循相容性原則。控制性詳細規劃已明確相容性內容的,按控制性詳細規劃執行;控制性詳細規劃未明確相容性內容的,根據表2-1的規定確定相容範圍。

一)凡須改變規劃用地性質,應當提出調整規劃,按規劃調整的有關規定程式和許可權批准後執行。

二)工業專案所需行政辦公及生活設施用地面積不得超過建設專案淨用地面積的7%,且在工業用地範圍內嚴禁建造成套住宅、專家樓、賓館、招待所、培訓中心等非生產性配套設施。

城市建設用地相容性表2-1

注:1、x禁止相容; ▲相容比例不超過20%;◎相容比例不超過50%;●相容比例100%; □本表中市場用地指

一、二級批發市場及危險品等特種市場用地。

特種市場用地的相容性須經規劃批准,

一、二級批發市場相容比例不超過15%。

2、行政劃撥用地禁止相容,農遷房、經濟適用房、拆遷安置房除外。

3、本表所涉及的規劃管理按相關管理辦法執行。

4、未列入的土地性質不具備相容性(如教育用地等)

第三章建設用地使用強度控制

第3.0.1條城市規劃區按規劃區位、交通條件、綠化環境等綜合承載能力,將規劃區內建設用地劃分為**強度分割槽。

第一分區:①舊城區(由大件路、寶成鐵路及鴨子河圍合的區域);②城市交通樞紐站址周邊區域。

第二分割槽:規劃區內除第一分區以外的主要建設用地:城北新區、城東片區、廣漢經濟開發區、民航飛院片區。

第三分割槽:三星堆文化產業園區,其開發強度須研究確定。

注:城東片區、廣漢經濟開發區已做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區域,按已批准的控制性詳細規劃執行。

第3.0.2條建築規劃容量控制指標

(一)第一分區居住建築規劃控制指標表3-1

第一分區居住建築容量控制指標表表3-1-1

第一分區居住建築容量控制指標表表3-1-2

(二)第二分割槽居住建築規劃控制指標表3-2

第二分割槽居住建築容量控制指標表表3-2-1

第二分割槽居住建築容量控制指標表表3-2-2

注:1、本表中的商業是指商業金融業用地對應的建築形式(市場用地除外);

2、相容的比例是指相容類的建築面積與該專案計入容積率的建築面積的比例;

3、總建築密度是指建設專案中所有建築的基底面積與規劃淨用地面積的比值;

4、住宅建築密度是指建設專案住宅類建築標準層正投影面積與規劃淨用地面積的比例;

5、住宅容積率指專案中住宅(含公寓)的建築面積與規劃淨用地面積的比例;

6、本表中容積率為上限,因建設工程性質、功能、區位以及用地情況的不同,相應指標可能達不到上限。

三)規劃區非居住建築規劃控制指標表表3-3

注:非居住建築容積率無限制要求的,在滿足規劃控制要求的基礎上,以方案的合理性為管理原則。

根據廣漢實際,為豐富城市景觀,提公升城市價值,舊城商業集中區及規劃需重點控制區域的建設專案,可參照本條規定具體研究確定開發強度,並應以方案的可行性和合理性為管理的核心和原則。

第3.0.3條原有建設用地的建築容量控制指標已超出規定值的,或加建後嚴重破壞空間環境的,不得在原有建設用地內進行擴建、加層。

第3.0.4條建築基地面積大於3萬平方公尺的成片開發地區,必須編制詳細規劃,經批准後實施;未編制詳細規劃的,不予審批。

第3.0.5條對於混合型別的建築基地,其建築容量控制指標應將建築基地按使用性質分類劃定後,按不同型別分別執行;對難以分類執行的建築基地的綜合樓基地,應按不同性質建築的建築面積比例和不同建築容量控制指標換算建築容量綜合控制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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