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教育法體會

2021-09-06 23:56:29 字數 1477 閱讀 2942

振興民族的希望在教育,振興教育的希望在教師。教師承擔著為國家培養下一代的歷史重任,教師的發展和提高直接影響著國民素質的高低和各級各類人才培養。經過十幾年的實踐和探索,我國教師的終生學習初步走上了制度化、科學化和規範化軌道。

終生學習的思想和觀念逐步被廣大教師所接受,並日益成為教師工作和生活的重要組成部分。而法律是一種調整人們行為的規範,它與我們每乙個人的學習、生活、工作都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絡,滲透在我們生活的方方面面,是我們的保護神。作為教師,我通過學習《教育法》,有著深刻的感悟。

尤其是其中的教育權和受教育權,把它和我的教學和生活經驗相聯絡,使我感同身受。我們應該從教育權與受教育權審視著我們的師生關係。

一、教師與學生的關係是人與人的關係、教育權與受教育權的關係

首先,教師與學生的關係不是高位與低微、權威與平庸框架下的等級關係,而是真正意義上的人與人的關係。這種真正的人教育人的關係,就是相互之間的尊重與被尊重的關係。《世界人權宣言》第1條規定:

「人人生而自由,在尊嚴和權利上一律平等。他們賦有利性和良心,並應以兄弟關係的精神相對待。」第26條規定:

「教育的目的在於充分發展人的個性並加強對人權和節能自由的尊重。」很明顯,根據《世界人權宣言》的規定,無論是作為人的學生,還是作為人的教師,被尊重的權利是由於其生命的存在而存在的。教師作為教育者在七職業範疇內,更應從教育目的出發,充分發展學生的個性,並加強對學生的人權和基本自由的尊重,沒有任何可能在選擇一定條件的情況下尋找尊重或不尊重學生的理由。

其次,教師與學生的關係不僅僅是教育者與受教育者的關係,更重要的是教育權與受教育權的關係。學生的受教育權是一項絕對權力,它要求教師尊重學生,履行義務,依法保證學生享有受教育的資格。從我國《憲法》《兒童權利公約》、《兒童權利宣言》、《世界人權宣言》對受教育權的解釋來看,受教育權首先是人的應有權利,其次是法定權利。

二、受教育權的發展

學生的受教育權在教育法治實踐中經歷和將要經歷乙個不斷發展和完善的過程。現代社會,受教育權愈來愈多地被人們認識到了它在人的發展中的作用,認識到了它應當屬於人本身應有的基本權利之一的重要意義。依法規定和保證受教育權已經成為國際社會普遍關注的問題,並表現在想追求學習權發展、向報章弱勢群體受教育權發展的態勢。

學習權是基於現代社會對受教育權的新認識而對受教育權的一種新的表述,其意義在於最大限度地保證受教育權主體的利益。如果社會的不平等阻礙著明天社會的前進,教育策略就必須做出鑑定的努力,更廣泛地傳播學習的方式與方法。在這方面,我國已經做出了法律規定,以依法報章弱勢群體的受教育權。

綜上所述,我們所應確立的新的師生關係,不是以教師與學生占有只是多少的相對關係為前提的,也不是以學生是否具有超越性和是否可能成為教育者為條件的。教師對學生的尊重應當是對學生作為人的受教育權的尊重,這是學生的絕對權利,無論是教師還是其他主體,都應依法保證學生的受教育權。雖與知識欠缺、超越能力有限的弱勢全體,教師更應給予尊重。

同時,我們強調教師對學生的尊重,決不排除學生也應當尊重教師。教師作為教育者,同樣有被尊重的權利。如果我們不從理論實質上認識教師與學生之間的關係,那麼,體罰學生、限制學生的發展、束縛學生的積極性、遏制學生創造力等現象將永無止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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