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煤業公司勞動用工管理辦法

2021-09-04 21:04:20 字數 3789 閱讀 3143

x煤發[2012]74號

關於印發《xx煤業公司勞動用工

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公司各單位:

為了進一步規範公司勞動用工管理制度,特制定《xx煤業公司勞動用工管理暫行辦法》,現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

附:陝西郭家河煤業公司勞動用工管理暫行辦法

二〇一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xx煤業公司勞動用工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勞動用工管理,建立適應公司發展要求的勞動用工制度,根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及集團公司相關規定,結合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勞動用工,包括公司固定工、全民合同工、農合工、外聘返聘用工、勞務派遣協議用工等。

第二章組織機構

第三條公司成立勞動用工領導小組,組長由董事長、黨委書記擔任;副組長由總經理、經營副總、黨委副書記及其它副總經理組成。辦公室設在人力資源部,負責勞動用工管理具體事務,人力資源部長兼任辦公室主任。

第三章錄用與培訓

第四條公司按照勞動定員或新增工種、崗位的實際需要,確定勞動力定員編制,進行人員的招聘與配置。

第五條公司招用員工,一律實行勞動合同制。

第六條公司招用員工堅持全面考核、男女平等、擇優錄用的原則。特殊工種或崗位對學歷、性別等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條人力資源部具體負責公司勞動力定員、招聘工作,根據工作需求,形成招聘計畫報公司董事會同意後進行招聘,對被招聘人員全面考察後寫出考察材料上報公司董事會研究批准,按程式進行錄用。公司其它單位不得擅自聘用臨時工或私自請人上班、代班、換班,如有違者,對責任單位處罰2000元,責任單位主要負責人處罰1500元,並處警告以上行政處分,責任員工解除勞動關係。

第八條被招用個別一般員工須為大專以上文化程度,幹部為本科以上文化程度,身體健康,現實表現良好,年齡滿l8周歲以上,40周歲以下,特殊人才年齡可放寬至45周歲。主要招用優秀管理人才及熟練技術工人、按國家政策安置的退役士兵、高校畢業生等,並經公司董事長審批同意。

第九條嚴格控制農協工的招用人數,原則上農協工必須從事井下採、掘、輔助崗位工作。特殊情況招用須經董事會批准。

第十條臨時性、輔助性、替代性的崗位確需使用勞務派遣用工的,要經過公司董事會審批同意,方可進行聘用。

第十一條需要返聘有專業特長的退休高階專業技術人才、高技能人才的,要經過董事會審核同意,返聘人員佔單位定員職數。

第十二條公司根據員工素質和崗位要求,實行上崗前不少於72學時的安全技能培訓、崗位「應知應會」培訓、職業道德教育。對從事特種作業的員工必須經過專門培訓,培訓結束經考試合格並取得相關資質從業證後方可上崗。

第十三條員工調轉,本著公司勞動力既不能超員,又不能缺員的原則,公司適時調控勞動力。確需調入調出人員,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說明調轉理由,經人力資源部上報公司董事會同意後,方可按程式辦理調動手續。公司內部員工調轉,採掘單位員工原則上不得調入輔助單位或機關部室,特殊工種原則上不做調轉,調轉進機關部室人員須經考試、考察、領導會議審定等程式,因年齡、傷病等特殊情況確需內部調轉報公司領導會議研究,並經董事長審批同意。

第四章勞動合同管理

第十四條公司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司管理制度相關規定,確定勞動合同的訂立、變更、解除、終止、續訂。

第十五條公司與員工訂立、變更勞動合同,應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

第十六條公司與員工訂立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及公司相關規定,雙方在勞動合同上簽字或蓋章後,勞動合同即行生效。初次訂立的勞動合同期限原則上為五年。

合同到期,經考核合格,公司根據工作需要,在雙方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可以再續訂五年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書一式兩份,公司、員工各持乙份。對高階管理人員、高階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公司要與其約定競業限制協議。

競業限制期限最長不超過兩年。

第十七條使用勞務派遣工的,公司與具備相應資質等級的派遣單位簽訂勞務派遣協議一式兩份,公司、派遣單位各持乙份。

第十八條公司與員工訂立勞動合同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續訂勞動合同的,不再約定試用期。

第十九條公司使用勞務派遣工,原則上簽訂二年期限的勞務派遣協議。特殊情況用工可進行續簽。

第二十條使用勞務派遣工,不得擅自改變勞務派遣工所應從事的工種崗位,合同期滿,勞務派遣協議即行終止。如繼續使用勞務派遣工以及需要提前解除派遣協議的,均須報請公司董事會批准後,方可辦理續簽或解除手續。

第二十一條嚴格按公司需要及合同協議控制勞務派遣使用人數。原則上勞務派遣用工增減變動,每月統計調整一次。特殊情況須經公司董事會審批同意。

勞務派遣工人數與費用每月由人力資源部統一負責審核審批,單獨管理和統計。

第二十二條公司要與外聘、返聘人員簽訂聘用合同。公司與被外聘、返聘人員不是勞動關係,屬於勞務關係。

第二十三條勞動合同的續訂、解除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需續訂勞動合同的,應在原勞動合同期滿前30日內將《續訂勞動合同通知書》送達員工本人,經雙方協商一致續訂勞動合同的,應在原勞動合同期滿前完成。

(二)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除公司出現《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情形可隨時解除勞動合同外,應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司;試用期內的員工,應在3日內通知公司;違約員工按照國家、集團公司相關規定及雙方約定支付違約金。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員工本人,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同時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

1、員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公司與員工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四)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員工同時與其它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公司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公司解除員工的勞動合同,必須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經工會按有關法律程式審查同意後,方可辦理。

第二十四條員工由公司外調入,憑員工與原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手續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員工調出公司,公司要與其辦理解除勞動關係、終止勞動合同手續。

第二十五條公司與員工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必須填寫《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關係)證明書》,並履行送達簽收手續。解除職工勞動合同後,公司在解除合同的七日之內將其檔案轉交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

第五章工資與保險待遇

第二十六條公司根據生產經營狀況,在可能的條件下,適當調整員工的工資收入水平。

第二十七條公司實行崗位績效工資的基本工資制度。按照「一崗一薪,崗變薪變」的原則,效益工資隨公司經濟效益和個人勞動貢獻大小浮動。員工工資收入由崗位、績效、技能工資、各種津貼、補貼構成。

第二十八條公司於每月25日以法定貨幣形式支付員工工資或委託銀行代發,並提供工資清單。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第二十九條員工依法享受節假日,工資待遇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公司和員工按規定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用;員工按規定享受社會保險及公司各項待遇。部分員工各項社會保險在集團公司賬戶的由公司按集團公司標準代扣代繳。

第三十一條員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應當進行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鑑定,按照鑑定結論享受相應的工傷保險待遇。

第三十二條公司為員工提供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對員工定期進行職業健康檢查(包括員工上崗前、在崗期、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並將檢查結果裝入員工檔案備查。

第三十三條員工患病,應由醫療保險定點醫療醫院開具員工因病休息診斷書,並在兩日內交所在單位、職工醫院及人力資源部,由所在單位、職工醫院及人力資源部審查確認後報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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