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辯護律師辯護技巧

2021-08-20 01:35:11 字數 1307 閱讀 3182

對刑事辯護律師來講,劃分辯護證據和控訴證據的意義在於如何收集、運用刑事辯護證據證明自己的辯護觀點,提高辯護技巧,增強辯護效果。

一、刑事辯護律師應善於和敢於發現辯護證據,增強辯護效果

由於刑事訴訟制度的改革和《律師法》對辯護律師調查取證權規定的不足,律師在庭前無法知悉控訴方所掌握的絕大部分證據,專業辯護律師庭前主動調查收集證據的機會減少了,風險加大了,辯護的難度和要求相應地增加了。這就要求律師在刑事辯護中要善於和敢於在已有證據中發現對被告人有利的辯護證據。

由於在**之前,辦案辯護律師所能閱到的僅限於控訴機關移送到法院的主要證據影印件及證據目錄和證人名單,大量的辯護證據要靠庭審質證中獲取。筆者以為:善於和敢於發現辯護證據應把握以下兩點:

1)辯護律師應對控方出示的證據是否具有客觀、全面性進行質證。對此,辯護律師要敢於維護自己在質證中所享有的質證權利,對控訴方出示的證據的客觀全面性提出質證意見,並要求控訴方客觀、全面地出示證據。如果控訴方出示的證據不符合客觀、全面性要求,辯護律師應當即提出質證意見。

實踐中,有的審判人員允許公訴人把一大類證據或所有的證據一一念完,才問被告人和辯護律師有何意見,實質上,被告人也聽不清、記不住證人到底說了些什麼,辯護律師也不知道公訴人是否都完整地宣讀了,其中的辯護證據也很難發現,這樣的質證是達不到質證目的的,也影響了辯護效果。

庭審質證是法庭審理的核心,質證不規範,就很難實現程式公正,當然也使辯護律師無法做到善於和敢於發現辯護證據,可見,好的辯護效果及庭審效果是以控辯雙方平等的言詞對抗及程式公正來實現的。

2)辯護律師應深入、細緻、主動地參與質證,在質證中要善於發現控訴證據的疑點和不足,看有無遺漏對被告人有利證據的收集,要結合控訴證據和辯護證據,敢於主動向公訴人和被告人提出有價值、有疑問的問題,以引起法庭對有利於被告人證據的重視。

二、辦案刑事辯護律師:收集、運用辯護證據的範圍

在刑事辯護中,由於刑事辯護律師所要解決的中心問題是提出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那麼,圍繞這一中心問題,筆者以為收集運用辯護證據的範圍應該主要在以下幾個方面:

1)、有關犯罪構成要件的事實,即犯罪主體、客體、犯罪客觀方面、犯罪的主觀方面有無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有利的證據;

2)有關量刑輕重的事實方面有無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從輕處罰的證據;

3)有關犯罪嫌疑人個人情況和被告人犯罪後表現的事實有無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有利的證據;

4)訴訟程式方面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有利的證據,即收集、運用偵查、控訴機關有無違反訴訟程式的行為的證據。

三、刑事辯護律師圍繞控訴有針對性地主動收集辯護證據

在刑事辯護中就要圍繞控訴證據主動收集辯護證據;這就要求辦案刑事辯護律師需由針對性的進行辯護證據的收集整理,更好的達到辯護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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