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辯護詞範本

2021-03-03 22:06:14 字數 3231 閱讀 9342

***律師事務所接受***的委託,指派我擔任本案被告人***的辯護人,為其辯護,並經其確認.接受委託後,辯護人查閱了案卷,會見了被告,並作了必須的調查,因而對本案有乙個概括性的了解.又經過剛剛的庭審調查、質證,使辯護人對本案的實質有乙個更全面、更客觀的認識.

辯護人發表以下辯護意見,誠望合議庭採信.

一、被告人***法定情節

1、 ***提供偵破***、***、***、xx、***盜竊案的重要線索,該案已進入司法程式,因此被告人***具有立功情節。

2、 ***如實供述公安機關尚未掌握的罪行,據xx舉報(29頁),***曾於2023年12月下旬在大團盜竊電力線一次。***到案後,不僅如實供述這次犯罪,還向公安機關如實供述自己另外兩起盜竊電線的犯罪事實(第4頁),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4條之規定,可以酌情從輕處罰。

3、 ***揭發同案犯***、***犯罪事實,***到案後,如實供述了其與***、xx兩次盜竊電線的犯罪事實,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6條之規定,可以酌情予以從輕處罰。

二、關於本案的定性問題

我們認為:***不構成破壞電力裝置罪、構成盜竊罪,理由如下:

1、《刑法》118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電力裝置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7〕15號)第3條等規定都說明破壞電力裝置罪須以可能危害公共安全為前提:本罪侵害的主要客體是公共安全,即國家或社會不特定的人身和財產權益的安全。這裡的「不特定」是社會公共安全的重要特徵,它指犯罪行為是針對大多數難以辨別的社會公眾而言的。

犯罪行為所產生的嚴重後果是行為人難以預料的。破壞電力裝置行為最終所侵害的後果是不特定的,或足以致不特定人的生命、健康或財產受到損害。這裡的「不特定」不是行為人主觀目的或動機上的不特定,而是客觀損害後果上的不特定。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電力裝置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7〕15號)應比《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破壞電力裝置罪幾個問題的批覆》優先適用。我們認為從時間上優先,因此對該案的定罪我們建議不能直接套用最高檢的司法解釋,而應該綜合案件具體情況,看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來正確定罪。

3、要確立罰當其罪或罪刑相適應的基本原則。社會現實生活總是複雜的,任何犯罪行為總是具體的,破壞電力裝置案件同樣也具有個案性,要使刑法對打擊和預防犯罪行為發揮出最佳的效應,實現刑罰對犯罪人進行懲辦和改造相結合、一般預防和特殊預防相結合的目的,在考慮刑法一般規定的前提下,還必須考慮個案的特殊性,比如,犯罪人的主觀目的、犯罪人所採用的犯罪手段、犯罪行為實際所導致的後果等。總之,應當權衡整個案情,做到罰當其罪,使對犯罪行為的處罰與其產生的社會危害性相適應,即應當按照「罪刑相適應的原則去確定罪名和進行量刑」。

4、***破壞的具體部位在客觀上不可能危害到公共安全。認定行為人的行為對共安全的危害程度,必須根據破壞的具體物件、破壞的具體部位和破壞的方法以及破壞的具體損害程度等來綜合分析認定。本案中,犯罪嫌疑人***等盜竊三次的電線均為「空檔線」(33頁、52頁、56頁、67頁、68頁、70頁 ),據其供述「空檔線」即為沒有使用者使用的線路,該處電線已經不具備實質性的作用,但是其仍然是帶電的;其盜割行為對電力裝置的破壞性不大,所以犯罪嫌疑人***及同夥的破壞行為在客觀上對公共安全不可能造成危害。

況且盜割的電線是遠離人群的農村地里使用,一般行人沒有接觸到的可能性,能危及不特定行路人的安全可能性小。

5、盜竊的物件都是電網中非常次要的部分根據卷宗(95頁、96頁)有關材料,大團鎮邵廟實施盜竊時的線路504至603段,在603處即沒有和任何線路連線,據圖示,此處線路處於電網的未端,一共只有兩個使用者:陳芹生蝦塘、大團磚瓦廠;卷宗98頁材料,永暉路實施的盜竊電線無使用者使用;卷宗102頁材料,在朱店

一、二組實施的盜竊,也是無使用者使用。因此,以上三次盜竊的物件都是電網中次要的部分。

6、行為人的破壞行為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如破壞行為輕微或者破壞電力裝置的次要部件,不可能引發嚴重後果的,則不構成本罪。犯罪嫌疑人***及同夥三次盜竊的物件均為「空檔線」,其作為電力裝置組成中極為次要的部分,基本不發揮輸電及其他任何作用。犯罪嫌疑人***及同夥的盜竊行為客觀上是不可能引發嚴重後果的。

7、***的盜竊行為並未造成嚴重後果和損失。盜竊事實發生後,所涉及的被害人反應不大,從電力公司提供的資料來看,也沒有看到什麼嚴重的後果,電力公司僅修復大團鎮的損害的線路,後兩次根本沒有修復,這也從側面說明這些線路沒有實質性的作用,破壞這些電線僅僅有財物的損害,而不會危及公共安全。

綜上所述,我們認為***不構成破壞電力裝置罪、構成盜竊罪。

三、本案被告人***犯罪情節較輕

1、第一次實施盜竊的犯意為刑健,後兩次實施盜竊的犯意為陳旭東,***在盜竊中都是比較被動的。

2、***犯罪的直接目的是為了還清債務,其主觀惡性小。

3、***在實施盜竊的過程中絕大部分也僅僅是圈線,作用不大。

四、犯罪後,被告積極要求退贓,配合偵查機關查明案情,悔過之心顯著、悔罪態度較好.

被告犯罪被抓捕後,一直深深地自責,後悔莫及、深悔自己的所作所為.故雖然家境貧寒,但仍表示願意盡全力退還贓款,並請求家人想方設法盡快幫其退贓.他的這種悔罪態度也得到了家人的全力支援,並且被告在偵查機關進行訊問時,積極配合,主動如實交待自己的全部犯罪行為,認罪態度很好,悔罪之心、悔過之意溢於言表.

在辯護人會見時,被告也多次表達了自己的悔罪之意.被告人自被公安機關採取強制措施後,真誠坦白、徹底交待了自己的全部罪行,並真誠的認罪服法,供述事實前後非常一致。反映出被告人人身危險性較小,容易改造。

五、被告系初犯,主觀惡性不深,對社會危害性相對較輕.

被告此次犯罪是第一次,以前並未受過任何刑事、行政處罰.此次犯罪的動機不是仇視社會,而主要是被告當時迫於高額債務的壓力並受他人誘導,而在不知不覺中貪圖蠅頭小利導致的犯罪,因此被告不是那種窮凶極惡、頑固的犯罪分子.被告主觀惡性不深,對社會危害性較輕.

六、被告人***法律觀念單薄,法制觀念低下,根本沒有經過法律教育,作為外省市來滬務工人員,屬於社會弱勢群體。其被經濟利益所蒙蔽才走上犯罪道路,被告人是受他人的**才走上犯罪道路,其在盜竊中一直處於輔助地位。

七、被告人***家庭非常困難,妻子已經病故,為給妻子治病已經花費五六萬元,,父母已近七十歲,家中迫切需要他。

鑑於被告在犯罪中處於被動地位,且主觀惡性不深,悔罪態度較好,犯罪後表示盡全力退賠贓款,盡全力減輕被害人經濟損失,對社會的危害性相對較輕,犯罪產生的後果也相對較輕.因此請求法庭依據「罪刑相適應」和「懲前毖後,治病救人」的原則,本著懲罰和教育相結合的政策,以改造犯罪分子為目的,及考慮對社會弱勢群體的關心,我們認為從本案被告人觸犯的罪名,犯罪事實、情節、悔罪表現、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以及改造的難易程度來看,可以在法定刑範圍內判處較輕的刑罰。

此致***市***區人民法院

辯護人:

二00八年十二月八日

盛海全刑事辯護詞

辯護詞尊敬的審判長 陪審員 廣東寶城律師事務所接受被告人母親龔小分的委託,指派我作為被告人盛海全的辯護人。在接受委託後,本人已多次會見了被告人盛海全,並向其詳細地了解了本案發生的客觀真實情況。隨後,本人又依法查閱了本案的全部證據材料,已對本案有了深刻的了解和認識,現本人結合案件事實向貴院發表如下辯護...

辯護詞格式

關於姓名案由 一案的辯護詞 審判長 審判員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32條第1款的規定,我接受主要犯 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姓名案由 一案的犯罪嫌疑人 的委託,擔任他的辯護人,為他進行辯護。在此之前,我研究了 人民檢察院對本案的起訴書,查閱了卷宗材料,會見了 犯罪嫌疑人,走訪了有關證人,並且對現場進...

辯護詞楊俊

審判長 各位審判員 人民陪審員 作為被告人楊俊的辯護人,現為了切實履行辯護職責,維護其合法權益,特簡要發表以下辯護意見,請予重視 採信。一 關於本案事實 屯檢刑訴 2014 17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的行為構成非法經營罪,本辯護人認為在涉及定罪量刑的一些重要方面尚存在事實不清 證據不足之情形,從而會影...